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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都市計畫師掛靠價格

導語:註冊都市計畫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註冊都市計畫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後從事都市計畫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註冊都市計畫師掛靠價格

  概念

“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築業而言,是指允許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自然人為掛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並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企業和個人(以下簡稱掛靠方),掛靠有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被掛靠方),承接經營業務,被掛靠方提供資質、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掛靠方向掛靠企業上交管理費的行為,是掛靠行為。掛靠經營行為實質是承包承租經營行為。若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對外經營,由被掛靠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掛靠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被掛靠方的財務會計核算;掛靠方和被掛靠方的利益分配以被掛靠方的利潤為依據;掛靠方與被掛靠方的結算屬於內部承包經營行為。

  特點

  其一:資質

[5]例如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包工頭或者掌握了一定社會關係資源的企業,他們要麼完全沒有施工資質,或者僅有專業分包資質或勞務分包資質,或者僅有低級別的總承包施工資質,根本無法參與只有高等級資質施工企業才能入圍的工程投標。

  其二:能力

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設專案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但往往缺乏承攬該工程專案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備施工能力但由於大量工程招投標的暗箱操作導致其自行投標並中標的機會幾乎為零,因此施工企業需要和有實力並且有關係的掛靠人進行“合作”。

  其三:費用

被掛靠企業在投標過程中所需繳納的投標保證金,以及中標後需要繳納的履約保證金或銀行履約保函所需資金,均由掛靠人負責籌措並以被掛靠企業名義繳納。

掛靠人需向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並需承擔被掛靠企業派駐施工現場的幾個管理人員的工資。一旦被掛靠的施工企業與掛靠人達成所謂合作協議,則被掛靠企業以自己名義對外訂立總承包施工合同以及辦理有關手續,但被掛靠企業基本不對實際施工活動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也僅僅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徵性地派幾個管理人員,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一定都約定被掛靠企業不承擔工程的工期、質量及安全責任,且由掛靠人自負盈虧。

  相關法律

  第一

《建築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築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

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的“掛靠”行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審理涉及掛靠糾紛時,對於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分包協議》或《內部承包協議》一般都認定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也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三

關於被掛靠企業與業主方簽訂的總承包施工合同效力問題。關於被掛靠企業與業主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學界主流觀點均認同司法解釋的意見,該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因此,只要是確有證據證明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業主方簽訂總承包施工合同,則該施工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

依筆者看來,該條規定無疑對業主方具有非常大的法律風險。為什麼這麼說呢,請看該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援: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該條司法解釋得以成立的前提顯然是總承包施工合同有效。也就是說,如果出現了承包人將建設工程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情形,發包人僅僅具有總承包施工合同的解除權,而沒有宣告總承包施工合同無效的權利。

  掛靠轉包

在現實中,掛靠和轉包在相當多的情況下實際上很難界定,很多掛靠都是以轉包或分包的形式出現的。當前國內很多施工企業採取掛靠方式承接工程時,一般都會在投標前事先和掛靠方簽訂一份內部協議,約定掛靠方和被掛靠企業在投標過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程中標,則掛靠方和被掛靠企業再簽訂一個正式的轉包合同(或名為分包合同),當然,這些協議都不會對外透露,一切都矇在鼓裡的業主方很難知悉,往往是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後,業主方才發現其中的玄機,只能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通過庭審進一步查清相關事實。因此,選擇總承包合同有效或無效的決定權實際上在被掛靠企業,而非業主方。

如果想認定總承包合同無效,則被掛靠企業可以拿出證據證明實際上是掛靠方借用其資質承接工程,因為即使合同無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結算條款辦理結算手續,對被掛靠企業沒有任何法律風險。如果想認定總承包合同有效,則被掛靠企業可以拿出證據證明它是中標後轉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

但對於業主方而言,總承包施工合同有效,就意味著業主方可以依據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條款追究被掛靠企業的工期、質量或安全等違約責任。但如果總承包施工合同無效,則違約條款也就無從談起,業主方根本無法追究被掛靠企業的違約責任,相反還得依據施工合同約定的結算條款與被掛靠企業辦理工程結算手續。無疑,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這個司法解釋給業主方造成了巨大的法律風險,業主方始終處於被動狀態。筆者認為,為維護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方作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除非當事人主動要求解決該項爭議並提出足夠證據,否則法院或仲裁機構沒有必要主動去審查是否存在借用、掛靠的情形並宣告被掛靠企業與業主方簽訂的總承包施工合同無效。

  掛靠形成

指高校學生畢業時,找單位臨時接收檔案。由於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但為了正常轉出檔案,聯絡好某單位,與其簽訂三方協議,並將檔案調到該單位存檔。手續上畢業生已經成為該單位員工,而實際上只有檔案關係的調動,畢業生與掛靠單位並沒有勞動關係。

如果畢業生未能在限定日期之前簽訂三方協議,學校的就業率會受到影響,因此很多院校都鼓勵沒有找到工作的學生暫時找單位掛靠。掛靠以後,畢業生就與學校脫離關係,學校與教委也認為該生正常就業了。掛靠是一種非正當途徑。

  其它途徑

如果畢業生未能找到合適工作,畢業時有幾種正當選擇。1 將檔案暫時留在學校(如果學校同意)兩年內如果找到工作可以簽訂三方協議就業。超期則退回檔案所在地。2 畢業時與人才市場簽訂三方協議,將檔案轉入當地人才市場。

一般情況下學校會鼓勵掛靠,如果找不到可以掛靠的單位,學校又不同意留檔案,可以要求學校與人才籤三方。學校可能會有其他處理方式。但是容易出現問題,一定要了解清楚規定與政策,否則檔案出現問題很難解決。

  掛靠價格

綜合評估,註冊都市計畫師掛靠價格,一個註冊期為三年,每年掛靠費大約2.5-4萬元,沿海發達省份及城市價格能更高一些,一般要求三年掛靠費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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