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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進出口通關須知

進出入一國海關關境或國境必須辦理的海關規定手續.只有在辦理海關申報、查驗、徵稅、放行等手續後,貨物才能放行,放行完畢叫通關。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韓國進出口通關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韓國進出口通關須知

  一、便捷通關措施簡介

韓國海關於1996年7月1日開始實行新的報關制度。只要進口貨物合法申報,海關可以立即確認進口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並接受申報,放行貨物。通關手續對貨物物流不再是一個阻礙。

基於電子資料交換(EDI)之上的進口通關系統於1996年7月1日開始啟用。從1999年7月開始,進口商不必到海關現場,只需在辦公室點選滑鼠便可報關。

此外,為了進一步簡化通關手續、減少申報人的成本負擔,韓國海關自2005年開始啟用基於網際網路的通關係統。

通過“碼頭貨到發行系統”,進口貨物可在抵達口岸後立即通關放行。“進口報關係統”的貨物放行功能可使誠信度高的製造商和外國投資公司僅通過提交簡單的貨物資訊便可使其原材料和貨物獲准放行,放行後10天補報進口報關單。

為了快速通關,海關允許在裝載貨物的船舶離開國外出境港口前提前進行進口申報。貨物抵達入境口岸後,進口貨物可立刻從船上卸下,從碼頭運至目的地(如生產工廠)。

為減輕企業財政負擔,放行前繳納稅費的制度改為放行後繳納。關稅可在海關接受報關之後的15天內繳納。

韓國海關不僅是一個徵稅部門,還負責在貨物放行前稽核貨物是否滿足《海關法》以外的其它所有相關法律規定,通過與頒發進口行政許可和認證書的其他政府部門聯網,稽核所有進口要件是否均已滿足。進口商不必在海關和其他政府部門辦公地點之間往返奔波辦理報關手續。

  二、進口/出口申報人

貨主、報關員、報關行和有報關資質的企業可以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

  三、禁止進口/出口的貨物

韓國《海關法》禁止進出口下列貨物:

- 違背憲法精神、危害公共安全或風俗的圖書、出版物、傳單、宣傳冊、膠片、唱片、雕塑或具有同等性質的其他物品;

- 可能洩露政府機密資訊或用於情報活動的貨物;

- 偽造、仿冒的硬幣、紙幣、銀行票據、債券和(或)其他有價票據。

  四、進口通關

(一)入港申報

當一艘外貿船隻/飛機抵達開放口岸時,船長/機長應立即向海關提交入港報告,隨附艙單、船上/機上用品清單、旅客名單、船員/機組人員名單、船員/機組人員個人物品清單。

“外貿船隻/飛機”係指為外貿為目的往來於韓國和其他國家之間的任何船隻/飛機。

(二)進口申報

1.進口申報時間

進口申報可在運輸工具入境前提交(稱為“入港前進口申報”)。進口貨物運抵後都將儲存在保稅區。進口申報也可在貨物進入保稅區之前或進入保稅區之後提交,但必須在船舶抵達海港前5天內申報或在飛機抵達空港前1天內申報。

進口報關單必須以書面形式通過“電子資料交換”方式提交給貨物所在地海關。報關單應載明貨物品名描述、數量、價格等資訊。申報時應隨附以下單證:

- 進口許可證(適用許可證管理貨物需提供)

- 發票

- 價格宣告

- 提單

- 證明符合《海關法》第226條要求的檔案

- 裝箱清單

- 原產地證

- 免關稅、出口退稅、優惠關稅申請書等(需要時提供)

2.審單進口報關單提交後,海關稽核報關單中填寫的資訊,確認隨附單證是否齊全並符合規定。如稽核無誤,海關將立即接受申報,進口商可憑海關接受申報證明提取貨物。

3.查驗

海關關員單憑報關單中的資訊和隨附單證無法確定貨物用途、標識、功能等時,或需要檢查是否有夾藏貨物、違禁品或貨物是否為“相同貨物”時,將對貨物進行查驗。韓國海關的C/S系統(CargoSelectivity System,即選擇查驗系統)可對貨物進行風險分析,對高風險貨物,系統自動提示要求查驗。海關將在查驗後決定是否接受申報。

4.接受申報

如海關確定可以允許貨物進口通關,在接受申報前,貨物應繳納關稅、國內稅或提供稅費擔保。如系提供擔保,應在海關接受申報後15天之內繳納關稅。已被海關接受申報的貨物可自保稅區放行,進入境內自由流通。

5.事後稽核

韓國進出口報關制度基於“守法推定”之上,即相信大多數進出口系合法的,大多數貿易商的`申報是如實的、準確的。韓國海關希望促進誠實守法、如實申報企業的貨物快速通關,同時有效遏制非法貨物的進出口。對滿足條件的企業和貨物,先按進口商申報的資訊放行貨物,然後通過“通關後稽查制度”核查申報的進口價格、原產地標識等。目前,韓國海關所做的事後稽查大多是為審價目的進行的稽查。

如因為納稅義務人原因導致關稅未足額徵收,海關將補徵少徵稅款並按少徵稅款的20%收取額外費用。

(三)進口通關流程

運輸工具出發前/運輸工具抵達前/貨物進入保稅區前/貨物進入保稅區後

進口申報

批准進口

貨物放行

繳納關稅

(四)海關估價貨物的通關

以下貨物需接受海關估價:

- 旅客或船員/機組成員攜帶進境的貨物

- 郵遞物品(不包括《外貿法》規定需申領許可證的商用貨物)

- 變質或受損的貨物

- 由駐韓美軍的財物處理辦公室銷售的貨物

- 個人自用托執行李物品

一般來說,關稅應根據“先申報、後徵稅”制度徵收。但對於上述貨物,由海關直接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稅。其他通關手續與“先申報、後徵稅”貨物基本相同。

  五、出口通關

韓國貿易政策注重為出口提供便利,推動外貿發展。為此,韓國海關力求簡化出口手續,保證出口通關順暢。95%的出口貨物系無紙通關。同時,通過風險分析進行單證稽核和貨物查驗,防範非法貿易,增強韓國在世界上的誠信形象。

(一)報關時間

韓國海關允許出口商在貨物發運前的任何時間進行出口報關。

(二)報關方式

出口貨物必須以EDI方式向海關申報。每個海關管轄不同區域,向哪個海關申報取決於出口貨物儲存地在哪裡。韓國財政部關稅廳廳長指定的一些小型出口公司可以通過出口報關支援中心(如韓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出口報關電子設施”進行出口報關。

通過EDI,出口貨物可實現無紙通關(“選擇查驗系統”選擇查驗貨物和要求提供單證的貨物例外)。不需要交驗紙質單證也不需要查驗的貨物比例為95%。需要交驗紙質單證、但不需要查驗的貨物的比例為4.6%。需要查驗的貨物比例為0.4%。此外,為了進一步簡化通關手續、減少申報人的成本負擔,韓國海關以網際網路基礎的通關係統自2005年6月開始上線執行。

(三)查驗

一般來說,出口貨物不需要查驗。只有“選擇查驗系統”甄別出的高風險貨物(如涉嫌侵權、假冒的貨物)和經過單證稽核後需要查驗的貨物,才進行查驗。根據貨物性質、企業誠信度和風險分析資訊,韓國海關以彈性方式決定查驗比例和查驗時段。

(四)出口貨物的啟運

出口貨物需在海關接受出口報關後的30天內裝船/裝機啟運。如因不可預見原因(如運期改變),貨物未能啟運,或啟運推遲,經出口商申請,海關允許推遲啟運,推遲期最長可達1年,從出口報關單被海關接受之日開始計算。

(五)簡化出口通關手續

適用簡化出口通關手續的貨物,其出口報關只需遞交艙單、發票和簡化通關清單(或郵單),或以電子方式將上述單證包含的資訊傳輸至海關計算機系統。以下貨物適用簡化出口通關手續:

- 託運的、非商業用途、離岸價低於200萬韓元的行李物品

- 報紙、用於播放新聞的膠片、錄音帶和其他用作大眾媒體的物品

- 目錄、檔案檔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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