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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中的家庭暴力及預防

導語: 家庭暴力的新聞已是屢見不鮮。據調查顯示,我國有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每年有十萬家庭因家暴解體。家庭暴力就像潛伏在家庭中的定時炸彈,一不小心,一個家庭便在頃刻間土崩瓦解。

婚姻家庭中的家庭暴力及預防

一、人格障礙佔家庭暴力的1/4,其中以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和衝動型人障礙居多。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從兒童時期就有暴力行為記錄,這類病人不僅是家庭暴力的實施者,而且是社會暴力的製造者。他們不僅經常毆打妻子或孩子,還威脅配偶不得離婚。衝動型人格障礙常為一些瑣碎小事大發雷霆,進而出現暴力行為。而他們的配偶一旦提出離婚即痛哭流涕或者以死相要挾。

二、情感障礙中的躁狂症病人通常無暴力行為,只是在病情嚴重發作時有暴力傾向,但易較快消失。抑鬱症患者的暴力行為後果較為嚴重,多可發生凶殺或自殺現象。

三、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幻覺、妄想的支配下,可出現嚴重的暴力行為和自殘行為。他們有時把自己的配偶當成魑魅魍魎進行毆打,常常把親人打的鼻青眼腫、頭破血流甚至殘廢。

四、更年期精神病以女性居多,暴力行為也常見於女性。嫉妒妄想是更年期精神病的主要症狀。她們因無中生有地懷疑丈夫另有新歡而不斷地辱罵和毆打自己的忠實伴侶。

五、經前期綜合症是引起家庭暴力頻繁發生的主要原因。有經前期綜合徵的婦女幾乎每月都會挑起家庭爭端,所謂小吵天天有,大打月月有就是指這類家庭。

三、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

除了精神疾病外,人們在某一時期出現的心理問題或心理障礙也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例如:

品德、婚姻、家庭方面的原因。

(1)輕率戀愛結婚。不少青年人講究激情,沒有深入瞭解對方的品德、經濟基礎、性格等。(2)由於心理品德因素而發生的家庭暴力。可分為幾種:無情型人格,妻子往往成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物件;偏執型人格,容易懷疑配偶不忠,並採取暴力行為、報復配偶;暴發型人格等人格。(3)不法和不良行為,例如男人的搶奪行為和女人的吸毒行為等,也是導致家庭暴力的原因。(4)因干涉婦女的婚姻自由而使用暴力。特別是因離婚不成或迫使對方不離婚而殘害虐待妻子,還有的是離婚以後因子女撫養問題、房屋分配問題等而對前妻施暴。

二、更年期的暴力可謂男女勢均力敵。有的男性在更年期控制情緒能力減弱,動輒暴跳如雷,摔盆翻桌,毆打妻小。女性多為以上所述的更年期綜合徵而出現的家庭暴力。

三、親子之間的暴力多系父母虐待子女,有的是父母對子女的期望值過高,有的是子女品行障礙如習慣性偷竊、說謊等,也有的是子女生理缺陷如遺尿、肢體殘疾等。非生身虐待孩子的.暴力多為後繼的一方把孩子視作夫妻感情交流的障礙,給予體罰或毆打。

四、酗酒引起的家庭暴力已為公眾所熟悉。而更為嚴重的後果是,酗酒者子女在成年後往往有人格缺陷或成為家庭暴力的繼承人,他們因幼年遭父親的毒打而埋下的仇恨心理,在父母年邁時實施報復,虐待和毆打老人。

五、心理危機,人們在遇到強烈的精神刺激或創傷後,情緒極度不穩定,若此時再給予不良刺激,可出現伴有意識障礙的激情狀態,發生殘忍的暴力行為。

四、應對家庭暴力方法

我國家庭暴力發生率為29.7%—35.7%

最高法推出指南,指導涉家暴案審理

避免家庭暴力並不是十分困難的事

2008年8月6日,我國第一道“人身保護令”,由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法院根據受害人陳某的申請簽發。該裁定禁止作為丈夫的被申請人許某毆打、威脅妻子陳某,首次在民事訴訟中將人身安全司法保護的觸角延伸至家庭內部和案件開庭審理前。

9月24日,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法院發出“人身保護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警方監督被告丈夫華陽(化名),一旦發現其威脅、毆打原告妻子張麗芳(化名),要採取緊急措施,保護張麗芳人身安全。該裁定得到當地公安機關的積極配合。

不到兩月,中國法院連發“人身保護令”,揮出重拳防止家庭暴力,折射出我國防家暴理念的重大轉變——變事後懲罰為事前保護。這一變化,源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今年5月釋出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

將人身安全司法保護的觸角延伸至家庭內部和案件開庭審理前,這也讓數目眾多的家暴受害者,看到了希望。

除了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規定,《審理指南》[1]涉及家庭暴力的定義、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原則、人身安全保護措施、證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和探視、調解等諸多方面,將以往離婚案件僅有對加害人的財產性懲罰措施,轉變為對受害人財產、人身進行全面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介紹,《審理指南》最突出的是釐清觀念,將家暴置於社會文化範疇,因此考慮到離婚訴訟的提起可能激怒加害人,導致針對受害人的“分手暴力”,《審理指南》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並對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條件、審查重點、裁定內容、生效執行、違反裁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等內容作了全面規定。

針對取證難的問題,《審理指南》規定了一定情況下的舉證責任轉移。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後果並指認是被告所為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被告雖否認侵害由其所為但無反證的,可以推定被告為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江蘇、湖南出現的“人身保護令”,正是參照《審理指南》的規定及精神作出的。

同時,《審理指南》規定,當事人舉證時,因報警記錄內容含糊不清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通知當時的出處警民警出庭作證,讓法官最後作出綜合判斷。也可請求法院給予人身保護,法院可裁定期限為15日的緊急保護或3至6個月的長期保護,由法院監督執行該裁定,給予違反裁定的行為以制裁,並告知公安機關保持警覺,履行保護義務。如果公安機關不履行必要的保護義務,造成申請人傷害後果的,申請人可以起訴其不作為。

《審理指南》還有兩大亮點:一是確定了家庭暴力的型別。性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控制等也屬家庭暴力“成員”。二是確立了犧牲補償與照顧原則。《審理指南》規定,應在財產分割時適當照顧犧牲方,而不是機械地平均分割。

《審理指南》的釋出得到了各方面的積極反響。目前,已有幾十個基層、中級、高階法院表示,將把該指南作為審理相關案件的重要參考,並在判決書的說理部分引用指南的內容,作為重要論據。

加強精神衛生知識的宣傳,正面引導處理家庭矛盾對消除家庭暴力能起到積極作用。由於經常發生暴力行為的個體可能存在心理障礙,因此很有必要讓他(她)們到精神科醫生那裡進行診治,以避免更嚴重的後果發生。

五、家庭暴力問題及現狀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在世界各國,家庭中虐待妻子的現象都十分常見。據世界銀行調查統計,20世紀全世界有25%-50%的婦女都曾受到過與其關係密切者的身體虐待。全國婦聯的一項最新抽樣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公眾中,有16%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14.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每年約40萬個解體的家庭中,25%緣於家庭暴力。特別是在離異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則高達47.1%。據資料統計,目前,全國2.7億個家庭中;遭受過家庭暴力的婦女已高達30%。家庭暴力引起的後果是嚴重而且是多方面的,因為發生在家庭中而得不到及時有效地制止和處理,很容易導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離散,同時使加害人有恃無恐。並且,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過耳濡目染、潛移默化,在他們成長後大大增加了使用暴力的可能性。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嚴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人格權、自由權甚至生命權,而這些基本權利是一個人之所以為人所應該享有的最起碼的人權。不僅如此,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殺、殺人,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安全,阻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家庭暴力已經成為破壞現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礙社會進步的重要威脅。如何有效防止和禁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是我們應該考慮也必須考慮的問題。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不是哪個部門和個人能夠單獨解決的,也不是短時間內能夠解決的,它只會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質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而其中我們的政府部門、立法和司法部門擔當著相當重要的責任。筆者認為,對於家庭暴力問題,我們至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努力。

1、立法上。應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如前文所述,我國現行《婚姻法》及其他法律雖然都有關於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但多數屬於原則性、精神性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加上社會及受害者本人對家庭暴力行為的寬容和縱容,使人們不足以認識到家庭暴力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我國應儘快構建有關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體系,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從各個方面對家庭暴力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比如可以明確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尤其是政府的責任;確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司法機關對暴力案件的管轄、分工、處理程式等;明確追究不履行相關職責的人員的責任,明確舉證問題等等。其實,針對家庭暴力的廣泛性和日益嚴重性,許多國家都制定了專門的家庭暴力法。比如,1995年12月紐西蘭國會通過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調整家庭暴力問題;英國於1994年出臺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對此也有專項立法;在我國臺灣地區,1998年也通過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從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務多種角度,治理家庭暴力問題。可見,不少國家對家庭暴力都給予了不同程度的重視。筆者認為呼籲我國建立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不是不顧我國實際情況而對他國立法的盲目效仿,我國目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制確實不力,而且家庭暴力在我國越來越嚴重,其對個人、家庭和社會的危害及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我們應當在立法上進行完善,而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體系應當是最好的選擇。

2、建立防範家庭暴力的社會綜合體制。任何問題單靠法律是無法解決的,還必須有相應的其他配套措施。我們要鼓勵和提倡社會力量監督和控告各種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的權利和義務。要形成這樣一種觀念,即預防和制止婚姻家庭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共同責任。同時,要建立多層次多機構的社會支援體系:充分發揮基層居委會等組織的調解作用;強調執法機關及時介入,有效制止的職責;建立類似於國外婦女庇護所性質的社會救助機構,以幫助受害人及時擺脫家庭暴力。其實,面對家庭暴力,全國各個地方的相關部門都不同程度地開展了相關工作以對其進行有效遏制,體現了政府和社會對此問題的重視。就江蘇省而言,如2003年,徐州市婦聯、市民政局聯合成立了家庭暴力庇護中心。南通市公安局、市婦聯2006年聯合出臺了《反對家庭暴力報警投訴工作規範》,對反對家庭暴力報警投訴的工作職責、制度、原則和程式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皋市掛牌成立了28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22投訴舉報站,真正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各項工作落到實處。鎮江市婦聯和市司法局在江蘇大學醫學院司法鑑定所成立了家庭暴力傷情鑑定中心。蘇州市婦聯在全市開展“零家庭暴力社群”示範點建立活動。常熟市出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要求》,建立了反家庭暴力快速反應機制。以上各個部門的舉措說明我們的社會和政府都在真正關注家庭暴力,社會正在形成一股合力用實際行動來反對家庭暴力。

3、加強道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素質,營造良好的社會主義家庭氛圍。媒體、輿論的力量是強大的,我們不能忽視媒體的宣傳作用,應該藉助輿論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倡導良好的婚姻道德風尚,使反對家庭暴力的觀念深入人心,扭轉許多人以前的錯誤認識,進而對暴力進行積極抵制;同時對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進行宣傳,讓更多的人知道並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此外,通過多種渠道對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婦女和兒童進行教育,使他們真正地自立、自尊、自強,認識到並敢於維護自己的權利,敢於對家庭暴力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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