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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年限-70年產權到期怎麼辦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房屋產權年限-70年產權到期怎麼辦

  房屋產權是什麼?

按房屋所有權的歸屬進行的分類。在現階段,我國住宅類房屋按產權可劃分為: (l)國家所有住宅;(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住宅;(3)公民私人所有住宅;(4)其他經濟組織(如中外合資企業等)所有住宅。非住宅類房屋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國家房產)和集體所有制的房產,其他經濟組織所有房產只是少量的。

房產證上房產“產權來源”方式分如下幾種:分割、合併、購買、繼承、贈與、變更、交換、析產。購買方式是最普遍的,目前市場上放盤的大部分盤源都為購買所得再轉讓。分割與合併是一對相反的方式,分割是指產權人對物業進行重新間隔,房產證由一個變成多個;合併則是逆操作,房產證由多個變一個。繼承與贈與的獲得方式之前已多次討論過,贈與房交易有可能出現鉅額稅費(評估價全額的20%),買家碰到這型別的房源一定要小心。變更是指業主曾經改名,以新名字再重新出證。

只要業主能提供有效證明檔案,即使曾經改名也不影響出售轉讓,不需要特別為改名而專門重新出證。交換一般是指徵用補償,析產與婚姻變動或繼承、贈與息息相關。

如果房產證上“房產產權來源方式”寫有“分割”字樣,這就顯示了業主名下肯定不止有一套物業,故此業主起碼要承擔1%的個稅。自從出現“房中房”以來,房管局對住宅分割的審批非常嚴格,目前很難對物業進行分割。因此,在“限購”令之下,住宅分割房產證對業主“無數為”;而房產證合併則有可能使業主增加購房名額,房管局也不易批准有關申請。

  房屋產權年限

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商用建築,工業用建築。按建築用型別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築權屬年限為40年。

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而房屋的使用壽命通常長於這個年限。這個問題對於私人購房尤其顯得重要,不少業主在購房時不禁產生疑問:當使用期限到了之後,房子還屬於自己嗎?

《物權法》第1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這使得住宅業主感到安心。自動續期解決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在期限上的衝突問題,消除了二手房購買者對土地使用權年限的`後顧之憂,將促進二手房的流轉,有利於提高房屋和土地的利用效率。雖然《物權法》沒有提及續期後的費用及相關問題,對商業和綜合建設用地如何處理,能否自動續期也沒有具體規定,不過,隨著後續法律法規的完善,配套法律、法規將對《物權法》相關部分進行補充。

  房屋使用年限分兩個概念:

一個是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另一個是土地使用年限。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70年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並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

房屋是你的私人財產,享有永遠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是國家的,一般說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這是土地出讓過程中確定的(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

實際上,現在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很少有70年的,大部分在30-60年左右。因為使用年限是從國家出讓時開始計算,加上開發週期,最短也得1-2你年,到你手裡使用年限就不到70了,如果開發商再囤積一段時間或者幾經轉手,就更短了。有可能是30幾年、60幾年的。

  房屋產權到期怎麼辦?

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是居住,按照法律規定自動續期,這個就不用煩神了。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不是居住,就要看當初土地轉讓合同是怎樣約定的,有三種可能:1.可以續期,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不可續期,土地使用權收回,對土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予以補償;3.不可續期,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收回問題:

70年後,國家有權收回土地移作他用,但必須對你的房屋進行補償。當然你也可以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繼續享有土地使用權。

這個問題是焦點,因為現在國家正在制定新的《物權法》,其中會有關於使用年限的條款,到期後收不收土地出讓金,收多少,正在討論,尚無定論。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因此,無論是商業用房的40年使用年限(少數50年)或者民用住宅房使用年限70年,都只是針對該建築相對的土地使用權。40年或者70年後,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是不影響房屋的所有權,簡而言之,房屋在所有權不發生變動的情況下,是一直歸於所有人名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