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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跟單業務法規知識整理

外貿跟單崗位的產生是外貿企業為了取得最佳經濟效益,對外貿合同履行進行系統化分工與管理的必然產物。下面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外貿跟單業務法規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外貿跟單業務法規知識整理

  出口單位備案登記手續

①出口單位取得出口經營權後,辦理“中國電子口岸”入網認證手續,併到外管局辦理備案登記,外管局為出口單位建立出口收匯核銷檔案。

②出口單位的備案資訊發生變更時,及時到外管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外匯管理局需在“中國電子口岸”變更該出口單位IC卡許可權;出口單位因終止經營或被取消對外貿易經營資格的,到外管局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外管局需在“中國電子口岸”登出該出口單位IC卡許可權。

③出口單位應當憑“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操作員IC卡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向外管局申領核銷單。外管局向出口單位核發核銷單後,將核銷單電子底賬資料傳送至“中國電子口岸”資料中心。

④出口單位終止經營或被取消對外貿易經營資格或發生合併、分立的,按以下規定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業務:

令出口單位因終止經營或被取消對外貿易經營資格不再經營出口業務的,將未使用的核銷單退回外管局登出,對已經報關出口的核銷單按規定繼續辦理核銷手續。

出口單位因合併、分立不再經營出口業務的,將未使用的核銷單退回外管局登出。外管局應當對其已發放未使用的核銷單實施“禁用”處理。

出口單位因合併、分立繼續經營出口業務的,按照合併、分立協議的約定繼續承擔原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核銷業務。

⑤出口單位到海關報關前,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向報關地海關進行核銷單的口岸備案。

  出口收匯核銷業務管理

①海關對出口單位提交的核銷單和其他報關材料稽核無誤並對核銷單電子底賬進行核對後,為出口單位辦理通關手續。海關在核銷單上加蓋“驗訖章”並對核銷單電子底賬資料進行“已用”核

注,結關後出口單位申請向出口單位簽發注有核銷單編號的報關單。核銷單號碼和報關單號碼應當一一對應。海關為出口單位簽發報關單後,將核銷單的簽註情況和報關單的電子底賬傳送至“中國

電子口岸”資料中心。

②對出口單位從境外或特殊經濟區域或境外商戶在境內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的銀行開立的`離岸賬戶收回的出口貨款,以及深加工結轉項下轉出方從轉人方收回的出口貨款等,銀行按照規定為出口單位辦理出口收匯的結匯或人賬手續,向出口單位出具核銷專用聯。

③出口單位出口貨物後,在不遲於預計收匯日期起30天內,持核銷單、報關單、核銷專用聯及其他規定的核銷憑證,到外管局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

④對預計收匯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遠期收匯,出口單位在報關後60天內到外管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

代理出口項下,由代理方辦理申領核銷單、出口報關、出口收匯以及出口收匯核銷報告等手續。

⑤外管局受理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核銷報告後,對其提供的核銷憑證或資料的真實性進行稽核。出口單位報告的資料不齊全的,要求其補充;出口單位報告的資料與海關、銀行傳送的龜手資料不一致的,要求出口單位到相關部門辦理核對、修改和補辦手續。海關、銀行在接到出口單位的相關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⑥外管局稽核出口單位提供的核銷憑證時,對憑證齊全、資料無誤且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根據不同貿易方式予以核銷;對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環管局誇稽核規定的差額證明材料無誤後為出口單位辦理差額核銷;對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超過規是標譁早未能提供規定的差額證明材料的,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差額備查,不符合備查條件且超過規是的核銷期限的納人逾期未核銷管理。

⑦外管局為出口單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後,按規定將核銷單退稅專用聯退出口單位。實行自動核銷的出口單位另行規定。

⑧對出口單位由於客觀原因無法辦理正常核銷的應收匯核銷出口資料,外管局可以按照規定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備查。

⑨出口單位發生出口項下退賠外匯的,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向外管局申請,經外管局稽核無誤,衝減其出口收匯實績後,憑外管局核發的“已衝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到銀行辦理付匯手續。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實施細則

出口單位辦理核銷備案登記時,向外管局提供下列材料:

①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正本及影印件;

③《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正本及影印件;

⑤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正本及影印件;

⑥外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管局稽核上述材料無誤後,為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建立出口單位電子檔案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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