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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福寫作三大要點

想要寫好託福作文,基本離不開三大要點,那麼到底是哪三大要點呢?

託福寫作三大要點

要點一:打好語法基礎。

練習斯諾克先要打基礎,如果連瞄準都不會,出杆都搖搖晃晃,那麼談杆法、走位還有什麼意義呢?現在託福寫作的“祕笈”“模板”滿天飛,對於基礎薄弱的同學來說,其實沒任何用處。遣詞造句好比蓋房子,語法就是房屋的建築規則。違反規律亂蓋一氣,房子遲早要塌。有些同學只知道一些相關單詞,但不知如何把它們組合在一起,只憑著自己的感覺把若干單詞堆在一起了事,結果是整個慘不忍睹。這樣的語法水平,還談什麼論點、論據、邏輯?

另外一種情況,是考生因為緊張、大意或分心,在考試中出現“明知故犯”的語法錯誤。諸如 I like swim. Jenny teach me English. Travel around the country is my interest. 的簡單錯誤屢見不鮮。“不是我不知道,而是我沒在意。”記住,在答卷中出現1+1=n(n≠2)之類的低階語法錯誤,將使你在評卷者眼中的形象大打折扣,並將嚴重影響你的分數。真是十個亮點,不抵一個低階錯誤。從這個意義上說,寫作考試是“不求有功,但求無過”。 因此,在作文的時候,一定如履薄冰,即使其他方面平庸些,也要堅決杜絕語法錯誤!建議基礎薄弱的同學們在開始寫作練習之前先解決語法問題。

  要點二:使用簡單、熟悉的單詞、短語,採用簡潔、自然的句式。

斯諾克的最高境界不是打出超高難度的遠臺進攻,而是將複雜的局面簡單化,使每一個球都變得很好打。託福寫作也是一樣!很多同學認為,句子越複雜,單詞越生僻,就越能體現自己英語水平高,因此自作聰明地追求“高精尖”,句子越堆越長,從句越用越多,套來套去連自己也糊塗。這種想法其實是一種危險的誤解。還記得“平平凡凡才是真”和“美的東西都是簡單的”嗎?想想讀漢語文章的時候,你是喜歡讀自然、流暢的,還是喜歡冗長晦澀的?沒錯,那位即將評判你託福作文的漂亮女士一定也是同樣的感受。想想看,人家一天看幾百篇半生不熟的英語文章已經夠辛苦了,你還有拿這種繞來繞去的東西折磨她,良心何在?

那該怎麼做?就用最普通、平實的單詞和短語。“舉例”就用for example, for instance, “認為”就用“I think”, “I believe”, 保準沒錯!有人問:有些書上不是反對用 “I believe” “I think” 嗎?還有人可能會說,成千上萬的考生都這麼寫了,在評卷者眼裡都沒有新鮮感了,我不應該獨出心裁一下嗎?那麼我想問,“Thank you!”這句話美國人一天說幾十次,一年上萬次,你看他們厭煩了嗎?在一些無關緊要的地方刻意出新求異,是相當多考生的認識誤區。

另外,使用熟悉的`用法與保持句式的多樣性並不矛盾。我並非要大家通篇用一種模式:上面用了I believe,下面就來一個in my opinion, 然後再用個 I think;前面用了because,後面就用the reason why;前面用了從句,後面就用不定式。記住,富於美感的東西都是由簡單的東西合理組合而成的。

再說句式。從句套從句的冗長複雜句式既不美觀也不實用,實在是應該丟棄的垃圾。我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做助教時曾經批改過本科生的期末論文。當時給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這些美國最優秀的大學生,文字也非常精煉,毫無拖沓晦澀之感。請看一下我的一位同學的論文片段:

How do foreign policy decision-makers understand the “rules”of international order and the limitations on their policy options? When can states set examples that influence the decision-making of others? Are decision-makers’fears that their actions may establish dangerous precedents justified or exaggerated? In reflecting on these questions, this paper also seeks to situate the concept of precedent in the broader context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整個段落沒有一個生僻詞或複雜句式,卻將複雜、抽象的國際政治問題說得一清二楚。這才是我們應該學習的文風。

  要點三:使句子簡潔、準確的技巧。

如前所述,美國人民也憎惡拖泥帶水,那些令人厭惡的長句子也就是在GRE用以考察一個人的腦筋轉彎的能力。一個英語的非母語者製造複雜長句有一個危險,即很容易犯下嚴重的語法錯誤,甚至令native speaker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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