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

當前位置 /首頁/建築工程/造價工程師/列表

2017造價工程師考試《造價管理》考點:承諾的期限

承諾的期限是造價工程師考試《造價管理》科目的考點。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承諾的期限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造價工程師考試《造價管理》考點:承諾的期限

承諾的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P31上)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①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應即時作出承諾;

②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提示】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造價管理考點:承諾的撤回

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造價管理考點:要約內容的變更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