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師

當前位置 /首頁/建築工程/消防工程師/列表

一級消防《消防安全技術實物》燃燒知識點

瞭解基本的知識點,是應對考試的基礎。小編整理了《消防安全技術實物》燃燒知識點,歡迎欣賞與借鑑。

一級消防《消防安全技術實物》燃燒知識點

一、燃燒型別分類

按照燃燒形成的條件和發生瞬間的特點,燃燒可分為著火和爆炸。

(一)著火

可燃物在與空氣共存的條件下,當達到某一溫度時,與引火源接觸即能引起燃燒,並在引火源離開後仍能持續燃燒,這種持續燃燒的現象稱為著火。著火就是燃燒的開始,並且以出現火焰為特徵。

著火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燃燒現象。可燃物的著火方式一般分為下列幾類:

1.點燃(或稱強迫著火)

點燃是指由於從外部能源,諸如電熱線圈、電火花、熾熱質點、點火火焰等得到能量,使混氣的區域性範圍受到強烈的加熱而著火。這時就會在靠近引火源處引發火焰,然後依靠燃燒波傳播到整個可燃混合物中,這種著火方式也習慣上稱為引燃。

2.自燃

可燃物質在沒有外部火花、火焰等引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熱或自身發熱並蓄熱所產生的自然燃燒,稱為自燃。即物質在無外界引火源條件下,由於其本身內部所發生的生物物理或化學變化而產生熱量並積蓄,使溫度不斷上升,自然燃燒起來的現象。自燃點是指可燃物發生自燃的最低溫度。

(1)化學自燃。例如金屬鈉在空氣中自燃;煤因堆積過高而自燃等。這類著火現象通常不需要外界加熱,而是在常溫下依據自身的化學反應發生的,因此習慣上稱為化學自燃。

(2)熱自燃。如果將可燃物和氧化劑的混合物預先均勻地加熱,隨著溫度的升高,當混合物

加熱到某一溫度時便會自動著火(這時著火發生在混合物的整個容積中),這種著火方式習慣上稱為熱自燃。

(二)爆炸

爆炸是指物質由一種狀態迅速地轉變成另一種狀態,並在瞬間以機械功的形式釋放出巨大的能量,或是氣體、蒸氣瞬間發生劇烈膨脹等現象。爆炸最重要的一個特徵是爆炸點周圍發生劇烈的壓力突變,這種壓力突變就是爆炸產生破壞作用的原因。作為燃燒型別之一的爆炸主要是指化學爆炸,關於爆炸的具體分類及其特點見本篇第三章第一節。

二、閃點、燃點、自燃點的概念

氣體、液體、固體物質的燃燒各有特點,通常根據不同燃燒型別,用不同的燃燒效能引數來分別衡量氣體、液體、固體可燃物的燃燒特性。

(一)閃點

1.閃點的'定義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液體揮發的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遇引火源能夠閃燃的液體最低溫度(採用閉杯法測定),稱為閃點。

2.閃點的意義

閃點是可燃性液體性質的主要標誌之一,是衡量液體火災危險性大小的重要引數。閃點越低,火災危險性越大,反之則越小。閃點與可燃性液體的飽和蒸氣壓有關,飽和蒸氣壓越高,閃點

越低。在一定條件下,當液體的溫度高於其閃點時,液體隨時有可能被引火源引燃或發生自

燃;若液體的溫度低於閃點,則液體是不會發生閃燃的,更不會著火。常見的幾種易燃或可燃

液體的閃點見表1-1-1。

3.閃點在消防上的應用

閃點是判斷液體火災危險性大小及對可燃性液體進行分類的主要依據。可燃性液體的閃點越低,其火災危險性也越大。例如,汽油的閃點為-50℃,煤油的閃點為38~74℃,顯然汽油的火災危險性就比煤油大。根據閃點的高低,可以確定生產、加工、儲存可燃性液體場所的火災危險性類別:閃點<28℃的為甲類;28℃≤閃點<60℃的為乙類;閃點≥6℃的為丙類(詳見第二篇第二章)。

(二)燃點

1.燃點的定義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應用外部熱源使物質表面起火併持續燃燒一定時間所需的最低溫度,稱為燃點。

2.常見可燃物的燃點

在一定條件下,物質的燃點越低,越易著火。常見可燃物的燃點見表1-1-2。

3.燃點與閃點的關係

易燃液體的燃點一般高出其閃點1-5℃,並且閃點越低,這一差值越小,特別是在敞開的容器中很難將閃點和燃點區分開來。因此,評定這類液體火災危險性大小時,一般用閃點。固體的火災危險性大小一般用燃點來衡量。

(三)自燃點

1.自燃點的定義

在規定的條件下,可燃物質發生自燃的最低溫度,稱為自燃點。在這一溫度時,物質與空氣(氧)接觸,不需要明火的作用,就能發生燃燒。

2.常見可燃物的自燃點

自燃點是衡量可燃物質受熱升溫導致自燃危險的依據。可燃物的自燃點越低,發生自燃的危險性就越大。常見可燃物在空氣中的自燃點見表1-1-3。

3.影響自燃點變化的規律

不同的可燃物有不同的自燃點,同一種可燃物在不同的條件下自燃點也會發生變化。可燃物的自燃點越低,發生火災的危險性就越大。

對於液體、氣體可燃物,其自燃點受壓力、氧濃度、催化、容器的材質和表面積與體積比等因素的影響。而固體可燃物的自燃點,則受受熱熔融、揮發物的數量、固體的顆粒度、受熱時間等因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