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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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消防工程師綜合能力複習重點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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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消防工程師綜合能力複習重點大綱

 施工現場總平面佈局

  一、總平面佈置的原則

總平面佈置包括總平面佈局、臨時用房及臨時設施的設定,此外還要劃定重點區域等內容。

(一)明確總平面佈局內容

施工現場總平面佈局應明確與現場防火、滅火及人員疏散密切相關的臨建設施的具體位置,以滿足現場防火、滅火及人員疏散的要求。下列臨時用房和臨時設施應納入施工現場總平面佈局:

1)施工現場的出入口、圍牆、圍擋。

2)施工現場內的臨時道路。

3)給水管網或管路,以及配電線路敷設或架設的走向、高度。

4)施工現場辦公用房、宿舍、發電機房、配電房、可燃材料庫房、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等。

5)臨時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和消防水源。

(二)合理佈置臨時用房和臨時設施位置

施工現場臨時用房和臨時設施的佈置常受氣象、地形地貌及水文地質、地上地下管線及周邊建構築物、場地大小、周邊道路及消防設施等現場客觀條件的制約,而不同施工現場的客觀條件又千差萬別。施工現場的總平面佈局,應綜合考慮在建工程及現場情況,因地制宜,按照“臨時用房及臨時設施佔地面積少、場內材料及構件二次運輸少、施工生產及生活相互干擾少、臨時用房及設施建造費用少,並滿足施工、防火、節能、環保、安全、保衛、文明施工等需求”的基本原則進行,明確施工現場平面佈局的主要內容,確定施工現場出人口的設定及現場辦公、生活、生產、物料儲存區域的佈置原則,規範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場所及動火作業場所的佈置要求,針對施工現場的火源和可燃、易燃物實施重點管控,保證臨時用房和臨時設施的佈置滿足施工現場防火、滅火及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

(三)重點區域的佈置原則

1.施工現場設定出入口的基本原則

施工現場出入口的設定應滿足消防車通行的要求,並宜佈置在不同方向,其數量不宜少於2個。

當確有困難只能設定1個出入口時,應在施工現場內設定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形道路。

2.固定動火作業場的佈置原則

固定動火作業場應佈置在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等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宜佈置在臨時辦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庫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3.危險品庫房的佈置原則

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應遠離明火作業區、人員密集區和建築物相對集中區。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不應佈置在架空電力線下。

二、防火間距

保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是防止施工現場火災相互蔓延的關鍵。

(一)臨建用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

1)人員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等場所嚴禁設置於在建工程內。

2)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與在建工程應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

3)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

4)其他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

(二)臨建用房間的防火間距

1)施工現場主要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相關規定。

①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應按臨時用房外牆外邊線或堆場、作業場、作業棚邊線間的最小距離計算,如臨時用房外牆有突出可燃構件時,應從其突出可燃構件的外緣算起。

②兩棟臨時用房相鄰較高一面的外牆為防火牆時,防火間距不限。

③未規定的,可按同等火災危險性的臨時用房、臨時設施的防火間距確定。

2)當辦公用房、宿舍成組佈置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每組臨時用房的棟數不應超過10棟,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8m。

②組內臨時用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m;當建築構件燃燒效能等級為A級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少到3m。

 三、臨時消防車通道

(一)臨時消防車通道設定要求

1)施工現場內應設定臨時消防車通道。同時,考慮滅火救援的安全以及供水的可靠,臨時消防車通道與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距離,不宜小於5m,且不宜大於40m。

2)施工現場周邊道路滿足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要求時,施工現場內可不設定臨時消防車通道。

3)臨時消防車通道宜為環形,如設定環形車道確有困難,應在消防車通道盡端設定尺寸不小於12m× l2m的回車場。

4)臨時消防車通道的淨寬度和淨空高度均不應小於4m。

5)臨時消防車通道的右側應設定消防車行進路線指示標誌。

6)臨時消防車通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設施應能承受消防車通行壓力及工作荷載。

(二)臨時消防救援場地的設定

1.需設臨時消防救援場地的施工現場

1)建築高度大於24m的在建工程。

2)建築工程單體佔地面積大於3000m2的在建工程。

3)超過10棟,且為成組佈置的臨時用房。

2.臨時消防救援場地的設定要求

1)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應在在建工程裝飾裝修階段設定。

2)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應設定在成組佈置的臨時用房場地的長邊一側及在建工程的長邊一側。

3)場地寬度應滿足消防車正常操作要求且不應小於6m,與在建工程外腳手架的淨距不宜小於2m,且不宜超過6m。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2)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

3)用火、用電、用氣管理制度。

4)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5)應急預案演練制度。

(二)防火技術方案

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並應根據現場情況變化及時對其修改、完善。防火技術方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施工現場重大火災危險源辨識。

2)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措施,即施工人員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進行施工作業或實施具有火災危險的工序時,在“人、機、料、環、法”等方面應採取的防火技術措施。

3)臨時消防設施、臨時疏散設施配備,並應具體明確以下相關內容:

①明確配置滅火器的場所、選配滅火器的型別和數量及最小滅火級別。

②確定消防水源,臨時消防給水管網的管徑、敷設線路、繪水工作壓力及消防水池、水泵、消火栓等設施的位置、規格、數量等。

③明確設定應急照明的場所、應急照明燈具的型別、數量、安裝位置等。

④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設施臨時投入使用的安排及說明。

⑤明確安全疏散的線路(位置)、疏散設施搭設的方法及要求等。

4)臨時消防設施和消防警示標誌佈置圖。

(三)施工現場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

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應急滅火處置機構及各級人員應急處置職責。

2)報警、接警處置的程式和通訊聯絡的方式。

3)撲救初期火災的程式和措施。

4)應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式和措施。

(四)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

防火安全教育與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1)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術方案、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的主要內容。

2)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的效能及使用、維護方法。

3)撲滅初期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4)報火警、接警的程式和方法。

(五)消防安全技術交底

消防安全技術交底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火災的部位或環節。

2)施工過程應採取的防火措施及應配備的臨時消防設施。

3)初期火災的撲救方法及注意事項。

4)逃生方法及路線。

(六)消防安全檢查

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人應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消防安全檢查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是否落實。

2)動火作業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實。

3)用火、用電、用氣是否存在違章操作,電、氣焊及保溫防水施工是否執行操作規程。

4)臨時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

5)臨時消防車通道及臨時疏散設施是否暢通。

(七)消防管理檔案

施工單位應做好並儲存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相關檔案和記錄,建立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檔案。

 二、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

在建工程所用保溫、防水、裝飾、防火、防腐材料的燃燒效能等級、耐火極限符合設計要求,既是滿足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的要求,也是減少施工現場火災風險的基本條件。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應按計劃限量進場。進場後,可燃材料宜存放於庫房內,如露天存放時,應分類成垛堆放,垛高不應超過2m,單垛體積不應超過50m3,垛與垛之間的最小間距不應小於2m,且應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覆蓋;易燃易爆危險品應分類專庫儲存,庫房內通風良好,並設定禁火標誌。

室內使用油漆及其有機溶劑、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物資作業時,這些易燃易爆危險品如果在空氣中達到一定濃度,極易遇明火發生爆炸。因此,應保持良好通風,作業場所嚴禁明火,並應避免產生靜電。

施工產生的可燃、易燃建築垃圾或餘料,應及時清理。

  三、用火、用電、用氣管理

施工現場用火、用電、用氣管理要求如下:

(一)用火管理

1.動火作業管理

為保證動火作業安全,施工現場動火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前,應由動火作業人提出動火作業申請。動火作業申請至少應包含動火作業的`人員、內容、部位或場所、時間、作業環境及滅火救援措施等內容。

2)《動火許可證》的簽發人收到動火申請後,應前往現場查驗並確認動火作業的防火措施落實後,方可簽發《動火許可證》。

3)動火操作人員應按照相關規定,具有相應資格,並持證上崗作業。

4)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無法移走的可燃物,應採用不燃材料對其覆蓋或隔離。

5)施工作業安排時,宜將動火作業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築材料的施工作業前進行。確需在使用可燃建築材料的施工作業之後進行動火作業,應採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6)嚴禁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直接進行動火作業。

7)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應配備滅火器材,並設動火監護人進行現場監護,每個動火作業點均應設定一個監護人。

8)五級(含五級)以上風力時,應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動火作業。

9)動火作業後,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災危險後,動火操作人員方可離開。

2.其他用火管理

1)施工現場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如油漆間、液化氣間等),嚴禁明火。

2)冬季風大物燥,施工現場採用明火取暖極易引起火災,因此,施工現場不應採用明火取暖。

3)廚房操作間爐灶使用完畢後,應將爐火熄滅,排油煙機及油煙管道應定期清理油垢。

(二)用電管理

為保證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避免因上述用電原因引發施工現場火災,施工現場用電,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現場的發電、變電、輸電、配電、用電的裝置、電器、線路及相應的保護裝置等供用電設施的設計、施工、執行、維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範》(GB 50194—1993)的要求。

2)電氣線路應具有相應的絕緣強度和機械強度,嚴禁使用絕緣老化或失去絕緣效能的電氣線路,嚴禁在電氣線路上懸掛物品。破損、燒焦的插座、插頭應及時更換。

3)電氣裝置特別是易產生高熱的裝置,應與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險品和腐蝕性物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4)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按危險場所等級選用相應的電氣裝置。.

5)配電屏上每個電氣迴路應設定漏電保護器、過載保護器,距配電屏2m範圍內不應堆放可燃物,5m範圍內不應設定可能產生較多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的作業區。

6)可燃材料庫房不應使用高熱燈具,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內應使用防爆燈具。

7)普通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宜小於300mm;聚光燈、碘鎢燈等高熱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宜小於500mm。

8)電氣裝置不應超負荷執行或帶故障使用。

9)禁止私自改裝現場供用電設施,現場供用電設施的改裝應經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氣工程師批准,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電工實施。

10)應定期對電氣裝置和線路的執行及維護情況進行檢查。

(三)用氣管理

施工現場常用的瓶裝氧氣、乙炔、液化氣等氣體,一旦貯裝氣體的氣瓶及其附件不合格或違規貯裝、運輸、儲存、使用氣體便極易導致火災、爆炸等危害。因此,施工現場用氣,應符合下列要求:

1)儲裝氣體的罐瓶及其附件應合格、完好和有效;嚴禁使用減壓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氧氣瓶,嚴禁使用乙炔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乙炔瓶。

2)氣瓶運輸、存放、使用應符合規定:

3)氣瓶應分類儲存,庫房內通風良好;空瓶和實瓶同庫存放時,應分開放置,兩者間距不應小於1.5m。

4)氣瓶使用應符合規定

 四、其他施工管理

施工現場要設定防火標誌,同時做好臨時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一)設定防火標誌

(二)做好臨時消防設施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