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二建《礦業工程》考試預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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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選題
1.D; | 2.C; | 3.A; | 4.A; | 5.A; |
6.C; | 7.D; | 8.B; | 9.D; | 10.A; |
11.B; | 12.A; | 13.B; | 14.D; | 15.B; |
16.A; | 17.C; | 18.A; | 19.C; | 20.B |
二、多選題
1.A、B、C、D; | 2.B、E; | 3.B、C、D、E; | 4.A、C、E; | 5.A、B 、C; |
6.A、B、D、E; | 7.A、B、C、D; | 8.A、B、C、D; | 9.A、B、C; | 10.A、C、D |
三、案例題
【案例1】
(1)由於該石門所穿過的岩層條件較差,圍巖不穩定,作為施工單位,對支護方式的修改應徵得業主的同意。施工中,放炮通風后不進行安全檢測,沒有進行“敲幫問頂”,直接進行鑽眼作業,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在通過斷層時,由於有水的影響,圍巖很不穩定,應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冒頂事故。
(2)放炮後首先應進行“敲幫問頂”;檢查危石,同時實施臨時支護;當圍巖穩定性較差時,應採用超前支護和加強支護,保證工作面的臨時支護強度;如果工作面湧水會對圍巖穩定性產生影響,可採取相應的措施,如注漿封水、超前導水或引水等方法;對已架設的支架要進行穩定性處理,防止傾覆。
(3)施工單位不能進行索賠。因為由於巷道圍巖穩定性較差,施工前已經明確,遇到斷層並非不可預見,主要還是施工單位對安全重視不夠而發生的冒頂事故,施工單位修改支護引數,且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因此,該責任應當由施工單位承擔,所以,施工單位不能向任何單位進行索賠。
【案例2】
(1)根據本礦井的基本條件,由於礦井設有邊界風井,具備對頭掘進的條件,因此應同時從井田中央和邊界進行礦井的施工,以縮短礦井關鍵線路工程專案的施工時間。這樣,礦井應採用對頭掘進的施工方案。
(2)對於已經確定了施工單位後的單項工程,應該由已確定的施工單位或由總承包單位編制詳盡的施工組織設計,並作為指導施工的依據。本礦井由於施工單位承建整個礦井的建設工作,因此,礦井的施工組織設計應由施工單位負責編制。
(3)井筒為單位工程,其施工組織設計編制的內容包括:工程概況,地質地形條件,井筒的施工方案與施工方法,施工質量及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準備工作計劃,施工進度計劃與經濟技術指標要求以及附圖與附表等。
(4)由於主井發生了淹井事故,不能保證按預定的時間到底與副井貫通。副井能夠按計劃進度到底,這時只能考慮風井與副井進行貫通,在貫通前,為保證施工進度,必須對副井進行臨時改絞,以保證井底車場巷道與硐室的施工對提升的要求。一旦主井到底,迅速與副井貫通;考慮到主井耽誤的.工期較短,這時仍可進行主井臨時改絞,副井進行永久裝備。總體安排情況是副井需要增加一次臨時改絞,這樣可最大限度的減少由於主井進度拖延對礦井建設總工期的影響。
【案例3】
(1)在分析這件事情前應看工程變更時是否對工期進行變更,若竣工日期在變更中有順延,乙方在順延工期內完成,則甲方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若工程變更中沒有對工期的順延進行明確規定,則就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爭議或提交仲裁起訴。
(2)工程變更可以由建設單位、發包方、監理工程師提出。
(3)合同中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價格計算合同款;合同中具有類似於變更情況的價格,可以類似價格為基礎,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合同款;合同中沒有類似適用價格,由承包方提出適當變更價格,由監理工程師批准後執行,這一批准的價格應與承包方達成一致。
【案例4】
(1)針對業主的意見,施工單位應針對工程的實際條件提出自己的見解,考慮到只有一個井筒到底,施工條件差,通風、排水等輔助工作都不可能完全到位,這些都有可能影響施工進度,因此應指出業主仍按原計劃工期完成無法實現,如要保證原計劃工期,應增加趕工費用,如業主不同意,應進行協商解決。
(2)施工單位出現工期延誤的主要原因是業主沒有提供相關的施工條件,由於主井與副井沒有貫通,無法形成通風迴路,井下通風能力不足,不能佈置太多的工作面,該責任應當由業主承擔。
(3)施工單位可就主井到底前延誤的3個月工期和因通風系統困難多支出50萬元,因為導致該問題的原因不在施工單位,施工單位不能為此負責。
為增開臨時巷道支出的100萬元可以向業主提出索賠。因為這是正常的趕工措施費。
為增開臨時巷道,而安排一掘進隊用時25天,不可索賠工期。因為該掘進工作不在關鍵線路上,不影響其他關鍵線路上的掘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