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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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廠安全生產工作彙報

一、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投入保證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崗位、工種的操作規程。三、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按要求參加安全培訓,取得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資格證書。 五、按規定組織員工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裝置時,要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之瞭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實施論證或評價。專案投產前,依照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投入生產和使用。七、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裝置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八、保證安全設施、裝置正常運轉,並按制度規定進行維護、保養。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的,如期進行檢測檢驗。檢測、檢驗、維護、保養要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九、企業內具有重大危險源時,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價、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十、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十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認真負責的對企業內部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及時報告本單位主管安全的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要記錄在案。 十二、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保證合理使用。十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十四、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十五、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1小時內)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工作。 一、崗位安全職責(一)、廠長安全職責(1)廠長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各項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建立健全和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審定、頒發本公司統一性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2)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貫徹安全生產“三同時”原則;確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並組織實施。(3)主持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群眾監督。(4)審定本單位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劃和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及時解決重大隱患。(5)在新、改、擴建專案中,遵守和執行“三同時”規定。對其他重要的經濟技術決定,應負責制訂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措施。(6)組織對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並對所發生的傷亡事故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的正確性、及時性負責。 (二)、生產副廠長安全職責(1)協助廠長領導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領導和支援安技部門開展工作。(2)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及有關檔案,主持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定期檢查執行情況。(3)協助廠長做好安全生產例會的準備工作,對例會決定的事項,負責組織貫徹落實。主持召開生產排程會,並同時部署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4)主持編制、審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組織實施。(5)組織車間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發現重大隱患,立即組織有關人員研究解決,或向廠長提出報告;在上報的同時,組織制訂可靠的臨時安全措施。(6)發生重傷及死亡事故,應迅速察看現場,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報告。同時主持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7)具體領導有關部門做好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工作、休息休假及工時管理工作和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三)、技術裝置科長安全職責(1)對全廠的裝置、建(構)築物的良好和勞動保護設施的正常使用負領導責任。對因裝置、建(構)築物原因造成的傷亡事故負領導責任。(2)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批全廠裝置大、中修計劃,對其中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不予審批。(3)保證防塵防毒等裝置和設施與其他裝置和設施同等對待,加強管理與維修。(4)負責分管部門、科室的安全生產工作。(5)參與分管範圍以外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6)負責組織制定本廠安全技術規章制度並認真貫徹執行。(7)定期主持召開有關部門會議,研究解決安全技術問題。(8)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時,同時研究和採取防護措施;設計、製造新的生產裝置,要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新、改、擴建工程專案,認真執行“三同時”規定。(9)重視新產品、新材料、新裝置的使用、儲存和運輸,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安全管理。(10)主持或參與安全生產大檢查,對重大隱患要審查制定整改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實施。(11)參加重大事故調查,並做出技術方面的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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