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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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承兌轉讓證明範本

承兌轉讓改怎麼證明呢?承兌轉讓的證明作用有哪些呢?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承兌轉讓證明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最新的承兌轉讓證明範本

  承兌轉讓證明範本一

茲證明,我公司與××公司,於××年××月××日,進行××買賣,採用承兌匯票結算,承兌匯票號碼:××,承兌匯票金額:××元,出票人:××,承兌行:××,我公司前手背書單位:××

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

  承兌轉讓證明範本二

****有限公司:

本公司根據業務需要,茲有我單位 同志到貴公司領取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含其他結算票據),身份證號碼: ,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糾紛由本公司承擔,

公司公章(蓋章)

年 月 日

  承兌轉讓證明介紹

商業活動的大額交易中,企業越來越多的使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支付。那麼什麼是銀行承兌匯票呢?銀行承兌匯票是一種設權貨幣證券,是由銀行承擔付款責任的短期債務憑證,期限一般在6個月以內,用於同城或異地結算,是一種可流通的支付工具。《票據法》第十九條給出的定義是: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我國《票據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這就賦予了銀行承兌匯票流通能力。由於銀行承兌匯票具良好的流通性,所以一經出具,往往會在到期日前在多筆交易中被不斷轉讓。但是在銀行承兌匯票的轉讓過程中,由於交易雙方缺乏票據法知識,或一方有欺詐故意,不按《票據法》的相關規定依法進行轉讓,常常會出現轉讓無效的情況,使受讓人無故遭受巨大損失。

那麼怎樣在使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支付的交易中避免這種風險呢?這就要求受讓人一定要具有風險防範意識和相關的票據法知識,能夠識別票據的真偽和轉讓的有效性。對於銀行承兌匯票的轉讓方式《票據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規定的權利時(即轉讓權),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 背書是轉讓人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流轉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第三十一條規定“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這兩條法律規定明確了銀行承兌匯票的轉讓方式為背書和其他合法方式。背書轉讓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即為有效轉讓,因為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足以證明其票據權利。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匯票,持票人則必須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相對於背書受讓的票據權利行使起來會麻煩很多,這種情況最終大多都會走上訴訟之路,由法院來確認受讓人關於其合法取得匯票的舉證是否有效。所以為了交易的安全快捷,交易雙方最好的選擇還是應當按照合法的背書方式轉讓銀行承兌匯票。

如何背書才合法有效呢?按照《票據法》第二十七至三十六條的規定,背書必須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的背書欄內書寫背被書人名稱,並加蓋背書人合法印鑑(企業財務章和法人章),還應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也就是說前一手被背書人應為後一手背書人,前一手被背書人企業名稱必須與後一手背書人財務章相符合。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現實交易中,有很多個人或私營小企業,沒有票據結算和交易相關經驗,盲目聽信轉讓方一面之詞,接受或購買了對方給付的幾經轉讓的銀行匯票,待其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卻對真實的匯票拒絕承兌,理由多為票據背書不具有連續性、持票人不是被背書人、已有人主張票據權利等。受讓人為了挽回損失,不得已就要通過訴訟途徑向其上手追索,最終付出慘重的代價。筆者在此提示大家,接受銀行承兌匯票,一定要謹慎,不可盲目聽信利害關係人或非專業人士的一面之詞,最好請專業人員幫助審查把關,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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