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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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事實證明

入出境事實證明簽發範圍

出入境事實證明

依照出入境管理法規定的出入境手續,被審查出入境的人在一定時間內證明其出境及入境的事實。

出入境事實證明不證明停留地、目的地其他旅遊目的。

對無出入境記錄的人簽發出入境事實證明時,輸出檔案上標記“無法查詢出入境記錄(用不合法的方式出入境時,或在錯誤填寫出入境申報單時,可能有沒被發現的記錄)

入出境事實證明 申請人範圍

依照在政府機構的個人資訊保護-法律,申請人的範圍下面有關者限制 。

簽發證明的物件本人或合法代理人及受委託者,

- 家庭的情況按下面規定,除去向不明,死亡等需要本人的委託書。

配偶或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

- 簽發證明物件本人去向不明,死亡,不能表達本人意願等情況下,按照認證的方法處理.

- 但,為證明物件的利益, 去向不明,死亡等情況下可以申請 (例: 解除移動通訊合約等)

- 上述的情況下要提交證據檔案(例: 移動通訊費繳納通知書等)

※. 以只符合提交的證據檔案的目的用途使用

- 提交移動通訊費繳納通知書時"移動通訊終端裝置解除合同用" 准許以其他的目的不能使用.

僱傭本人外國人的僱主或他的代理人

- 或那個本人的外國人限定如果為完全出國。

- 但被證明的外國人被僱主僱傭,做了外國人登記之後僱傭契約的解除或者所在不明等不知出境與否時, 到當時為止可以申請出入境事實上證明。

其他法務部長官承認公益上必要的人

- 證明發給的用途決定與公共利益有關的,證明書的提交物件機關的國家行政機關、地方自治體及公共團體(只限於公共機關的關於個人信 息保護-法律第2條及以同法實施令第2條決定的公共團體) 按照法律,所管業務完成上必要時在申請人要求限定,申請。

申請場所

全國出入境管理辦公室和辦事處請求室 檢視辦公室

- 訪問立刻發給。

- 但, 盤浦市中心機場分所、古城辦事處不做證明發布 。

市道,市群區,邑面洞辦公室公民請願室

- 傳真請求申請後發給4小時之內。

線上(網際網路)申請

通過大韓民-國電子政府主頁,能用線上(網際網路)申請,發給接受出入境事實上證明。 (要簽發電子公認認證書)

線上(網際網路)申請 請單擊這裡. 點選!!!

如果線上申請的時候出入境記錄沒相符或不能發給這樣的`訊息被輸出時, 請您訪問附近出入境管理辦公室諮詢.

提交檔案

手續費 : 每1件 1,000韓元

本人申請時;

- 確認申請人的身分的居民登記證等的身分證明書發給物件者接受了委託的代理人

從證明發給物件者接受委託的代理人申請

- 委託書

- 委託人的身份證副本

- 代理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書

但,是法定代理人的情況換代理關係申辦資料為委託狀及委託者的身分證副本。

例子) 證明簽發物件如果是未成年者,父或母申請的情況/家族關係事實確認書的委託人章和委託人的身份證影印件上的姓名相一致,這樣的情況下

只須提交家族關係事實確認書和父親母親的身份證名.

※ 家族關係事實確認檔案:健康保險症證,居民登記副本,戶口等

委託狀內容

不是委託狀的格式決定的,但是為委託狀必須包含下面的內容。

委託者和被委託者的人際事項

委託者和被委託者的關係

委託內容

委託日期

委託者的簽字或蓋章

證明發給物件者的所在不明等他配偶或他直系尊親屬和卑親屬申請.

- 家族關係事實確認檔案

-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書

- 該事實解釋資料

(例:離家出走舉報接收證 ,死亡證書或屍體檢驗, 除籍副本, 人民防衛訓練通知書, 健康保險費繳納通知書, 移動通訊費繳納通知 書或解除合同關聯解釋資料等)

完全出國的外國人僱傭過的僱主或他代理人申請

- 代理人解釋資料(例: 委託壯, 工作證明書或職員證)

- 申請人身份證明書

- 與證明發給物件者的僱用關係事實解釋資料

(例:僱用合同書或營業執照證副本, 證明發給物件者的外國人登記證副本等)

為了公共利益必須時申請

- 公共利益有關事實解釋資料(例 : 公函書等相關檔案)

- 申請人身份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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