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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村級例會制度

為進一步嚴格,規範村級幹部行為,進一步加強以村黨組織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深化村級組織規範化建設,確保村級各項事務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創造良好的村級工作環境,激勵村幹部“想幹事、能幹事、會幹事、不出事”的熱情,為全面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奠定基礎,經研究,決定就村級事務決策、民主監督、幹部管理等方面工作制度作如下規定。

2016年村級例會制度

一、嚴格村務決策制度,確保村務決策科學民主

1、嚴格執行村“兩委”聯席會議制度。村“兩委”聯席會議制度是村級事務決策最主要的決策形式,對於一般性事務,由支書、主任協商,形成初步意見,交村“兩委”聯席會議討論決定。村“兩委”聯席會議由村黨支部書記或黨支部書記委託黨支部副書記或村民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村黨支部、村委會全體成員參加。一般情況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參加會議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一半方可舉行。聯席會議主要任務是學習、傳達上級會議和檔案精神,研究制訂上級有關精神和工作部署的落實方案;通報本月工作動態或重要情況,研究部署有關工作任務,根據分工檢查各項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研究、決定和處理村級事務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提出需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策意見,研究處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策實施過程中有關重點問題等。

2、實行村級重大事務“六步”決策程式。凡涉及集體土地承包和租賃、宅基地、計劃生育、大額資金使用等村級重大事務,必須經以下“六步”決策程式。第一步,由村黨支部在徵求黨員和村民代表意見和基礎上提出書面議案,及時提交村“兩委”聯席會議討論;第二步,由村“兩委”聯席會議討論並形成初步決定意見,上報鎮街有關部門審批;第三步,鎮街有關部門對上報的議案進行審查、把關,提出指導性意見;第四步,審查後的議案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表決,形成決議;第五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形成的決議限時在村務公開欄公開,接受群眾監督;第六步,由村“兩委”負責組織實施決議事項。

3、實行決策責任追究制度。除不可抗力和政策調整外,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依法形成的決議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應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以集體名義借貸,變更與處置村集體的土地、企業、裝置、設施等,均為無效,村民有權拒絕。凡村級重大事務未經“六步”決策程式,造成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落實民主監督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監督機制;

1、實行村務公開制度。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規定的公開事項、群眾普遍關心的事項都必須如實公開。公開內

容: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村的年度工作計劃、目標及執行情況;村幹部報酬;計劃生育政策執行落實情況;宅基地安排審批使用情況;土地徵用各項補償費分配使用情況;土保、醫保、低保、扶貧助殘、助醫、助學、優撫、救災救濟款物發放等社會保障及福利情況;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使用情況;村集體資產發包、租賃、拍賣情況;村級財務收支和村集體債權債務情況;重大建設專案的經費籌措、招投標和實施情況;村民承擔費用和勞務情況;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公開形式:以在固定的村務公開欄上公開為主要形式。同時,也可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聽證會、村廣播對村務公開進行必要補充。公開時間:一般村務事項每季度公開一次,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為固定公開日。重大建設專案、大額集體資產處置情況要隨時專項公開,財務收支情況應每月公佈一次。公開程式:村“兩委”班子提出公開的具體方案;村務和財務監督小組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並出具意見後,提交村“兩委”班子聯席會議討論確定;通過村務公開欄等形式定期公佈;建立村務公開檔案備查。公開監督:設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監督村務財務公開制度的落實,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由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應當熱愛集體,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議事能力。村務公開監督小組中應有具備財會

知識的成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要認真審查村務財務公開各項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式是否規範,並定期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對不履行職責的成員,村民代表會議有權罷免其資格;在公開日,要指定村幹部到公開現場值班,接受和聽取村民群眾對村務公開的投訴和意見,解釋和解答村民反映的問題。對一時難以解答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調查核實,由村委會在10日內作出答覆;對在村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村委會要及時整改,並加以落實。必要時,要重新進行公開。

2、實行黨務公開制度。村黨支部要結合村務公開,將活動計劃、發展黨員、黨費收繳管理、黨員“雙強”工程建設、黨員結對幫扶、評比優秀共產黨員、幹部管理等情況,隨村務公開時間每季度向黨員和群眾公開一次,對發展黨員工作要從培養入黨積極分子開始到預備黨員轉正全程進行公示。

2016年村級例會制度 [篇2]

一、為加強農村基層民主建設,全面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建立本制度。

二、村民會議由戶口在本村的18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村民會議可以有18週歲以上的半數村民參加,也可以有本村2/3以上的戶派代表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團體派代表列席會議。

三、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選舉、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2、聽取並審議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情況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工作;

3、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4、制定、修改村規民約和村民自治章程;

5、改變或撤銷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6、討論決定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7、討論決定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舉行1次。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及時召開。

五、村民會議討論的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村民的根本利益相牴觸。

六、村民會議的決定,須經到會人員的半數通過,方能生效,決定一經生效,全體村民的皆應共同執行。

七、在村民會議不便召開的情況下,可以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行使村民會議授予的職權。但下列職權除外:

1、選舉、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2、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八、本制度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執行。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一、在村民會議不便召開的情況下,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行使村民會議授予的職權。

二、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組民主推薦產生,一般每15戶推薦1名,一個村民小組不少於3名。

三、村民代表應具有一定的政治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堅持原則,辦事公道,熱愛集體,關心群眾。

四、村民代表任期與村委會同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代表。

五、村民代表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2、聽取或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和村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3、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4、討論通過或撤換村民委員會下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經濟建設等委員會的成員;

5、改變或撤銷村民委員會不正確的決定;

6、討論決定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村委會應在村民代表會議召開3天前,將會議時間、內容等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各位代表,村民代表應廣泛聽取村民意見,認真做好準備。

七、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的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村民的根本利益相牴觸。不得撤銷或改變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

八、村民代表會議由村委會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開4次。遇特殊情況或有1/5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及時召開。

九、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的決定、決議,須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十、村委會應及時利用村務公開欄等向村民公佈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的內容。

十一、本制度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後執行。

村民民主議事制度

為保證人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實現決策民主化,由廣大村民自己決定依法辦好自己的事情,特製本制度。

一、反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以及農民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均應作為村民議事的主要內容。

二、村民議事可通過村民小組會議(年滿18週歲的本組村民或戶代表參加)、村民小組組長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會議等方式開展,也可以通過走訪、座談、村民意見(建議)箱等形式進行,對村民提出的合理化意見、建議,村委會應及時予以採納。

三、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委會必須提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做出決定後方可辦理:

1、本村興辦公益事業所需籌資籌勞事宜(一事一議);

2、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3、村集體經濟專案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4、村民-聯產承包方案;

5、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6、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四、村民議事必須經過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為依據,已如期完成國家的管理工作和任務為前提,以符合村情和絕大多數村民的利益為出發點,以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目的,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按大多數的意見決定。

五、本制度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執行。

村務公開制度

為增強村委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村民有效監督,密切幹群關係,化解矛盾,消除疑慮,減少誤會,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務公開的內容

1、村委會的各項村務和經濟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群眾關注的問題必須列為公開內容。

2、政務方面有:村委會的任期目標、年度工作計劃、建設專案、計劃生育事務、最低生活保障。

3、財務方面有:財務計劃及收支情況、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代收代繳費、水電費、救災救濟款物發放、村幹部報酬、公務活動招待費以及村民要求公開的其它財務事項。

4、事務方面有:徵用土地、土地置換和宅基地審批、集體資產承包以及村民普遍關心的事項等。

二、村務公開的程式

1、村務公開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以確保公開內容的真實性、權威性。

2、財務公佈前,公佈方案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稽核,並報上級經管站審查後進行公佈。

3、年度村級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目標等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再進行公佈。

4、其他村務依據有關規定,按一定程式進行公佈。

5、所有公開內容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稽核並簽字記錄。

6、村務公開結束後,村委會須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將村務公開的內容收集整理、立卷建檔。

三、村務公開的時間、形式

1、固定性內容長期公開,年度目標、全年性工作常年公開,其它村務、財務公開須每季度公開一次。

2、臨時性工作隨時公佈,重大事項須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公開。

3、村務公開的主要形式是:公開欄公開;書面材料公開;會議公開。

四、本制度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執行。

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制度

為加強對村級財務收支的監督,根據《安徽省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建立本工作制度。

一、村務監督委員會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據法律法規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各項制度,開展村務、黨務監督工作。

二、村務監督委員會開展監督工作要共同參與、集體研究、集體稽核、集體表決,並做好記錄。

三、村務監督委員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對黨務、村務監督工作進行小結,對村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稽核。

四、經村務監督委員會稽核審查的財務票據,必須註明稽核意見,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簽字,並加蓋村務監督委員會印章,交村會計送上級經管部門審計後,方可報銷入賬。

五、村務監督委員會每季度向村民代表大會彙報村務公開情況;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每半年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並接受評議。

六、收集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受理村民投訴。對村民提出的詢問,應督促村民委員會在10日內予以解釋答覆。

七、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財務核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及時糾正。

村民委員會定期報告工作制度

一、村民委員會定期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是村民行使對村民委員會監督權利的重要方式。村民委員會應每年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二、報告的內容:

1、由村民委員會主任作工作彙報:主要是一年來村民委員會的工作情況,本年度的工作總結和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安排,包括本年度所取得的成績,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下年度工作任務及措施等。

2、由村會計作財務收支情況報告:主要是本年度的財務收支執行情況,包括收入的主要專案和數量,支出的主要專案和數量:下年度財務收支的預算情況,包括盈餘和虧損等。財務收支預算和執行的主要專案,應特別向村民交待農業稅附加的收繳數目和使用情況,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和數額,村內興辦公益事業籌資籌勞數目和使用情況等。

3、村委會應根據平時積累的資料和工作記錄,實事求是,一分為二地形成彙報材料的初稿,經村黨組織(總支、黨委)和村民委員會全體成員集體研究後,最終形成書面報告材料。

4、村民委員會向村民代表會議所作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應提請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之後,及時以村務公開的方式向全體村民公開,對村民代表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建議,村民

委員會應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原則,認真聽取,積極改進,並將整改情況及時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

民主評議村幹部制度

一、民主評議村幹部每年結合年度工作總結於年底或年初召開的村民代表會議進行,由上級黨委統一部署並派員參加。

二、評議物件:主要村幹部(下派和掛職)及全體村民委員會成員。

三、評議內容:村幹部及全體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主要是政治立場和思想品德、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出勤情況和工作態度、工作效率和工作實績等“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的情況。

四、參加評議的人員:全體村民代表,村幹部及全體村民委員會成員、黨員、村民小組長、村辦集體企業負責人等。

五、評議程式:

1、評議物件進行個人總結,並形成書面材料;

2、評議物件進行述職;

3、運用測評表進行無記名測評,由上級黨委派人收集彙總;

4、向上級黨委報告民主評議情況,上報有關材料;

5、上級黨委對村班子整體情況作出評價,對村幹部進行考評;

6、上級黨委向被評議單位和物件反饋評議結果;

7、村黨組織落實整改措施。

六、評議結果與村幹部及全體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獎懲相結合。上級政府要根據有關規定,對被評為優秀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給予表彰獎勵,對被評為不稱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要限期整改或勸其自動辭職,對連續兩次評議為不稱職的,要按照法律要求和程式提請村民會議予以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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