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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教職工請假制度

教職工應當自覺遵守工作紀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堅守工作崗位。若確實因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離院,必須遵守請銷假制度(各假時間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請假時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請假審批表,說明請假理由及期限並提供請假證明材料,按照規定的請假審批許可權報批,履行請假手續。教職工請假獲得批准並安排好工作後,方可離崗。休假期滿或休假未滿提前回院工作時,應及時向本單位報到,並按照原請假審批程式辦理銷假手續。需續假者,應先辦理續假手續,經批准後方可繼續休假。所有請假手續均需部門領導、學院分管領導或學院主管領導審批後報人事部備案。

國中教職工請假制度

一、事假

一次請假時間不得超過7天,全年累積不得超過20天。

1、請假:

教職工請假,需要填寫《請假單》,並附上有關證明,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離開職守(教師請假須事先到教務處辦理調課手續),並按時回單位銷假。若有特殊情況需續假者,應提前報告並經批准後方能續假。

2、審批

(1)教職工請假,1天以內者,由所在部門領導審批;1天以上至7天(含7天)以內者,由所在部門領導加註意見後報部門主管院領導審批;7天以上者,經部門領導、部門主管院領導加註意見後,報院長審批。

(2)中層幹部請假,正職須經部門主管院領導加註意見後,報院長審批;副職由所在部門領導加註意見後,報部門主管院領導審批。

(3)副院級領導請假,院長加註意見後,報集團公司審批。

(4)院長請假,報集團公司審批。

二、病假

1、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者可請病假,請假時間由學院根據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和當事人具體情況確定。

2、請病假手續:

請病假須持醫生診斷書、病假證明(急診除外),辦理請假手續。請假7天以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根據其病情和本單位情況審批,填寫《請假審批表》,報人事部備案;請假7天及以上者,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批後,報人事處備案。急診的教職工,未能及時履行請假手續,待病情緩解時,要補辦請假手續。

三、探親假

凡在我院工作滿一年的在編教職工,與配偶或與父母任何一方都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親假。但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探親假期

探親假均安排在寒暑假期間。特殊情況需要在其它時間內探親的,均按事假處理。

已婚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3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

2、報銷探親路費手續及規定:

(1)教職工報銷探親路費須填寫《教職工探親假申請表》,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稽核報人事處審批後報銷。

(2)已婚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部分,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銷。

3、職工需出國(境)探親的按國家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四、婚假

教職工結婚,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但男女雙方或一方不符合晚婚條件者,可享受婚假3天;男女雙方均符合晚婚條件(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的初婚者,可享受晚婚假17天(含3天法定婚假)。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教職工婚假需在領取結婚證後一年內一次休完,並儘可能安排在寒暑假及公休日期間。婚假期間工資及考勤獎照常發放。婚假超過7天的,停發當月崗位津貼、崗位補貼。

五、產假

1、女職工生育可休產假90天(含產前假15天)。符合晚婚晚育條件的,可增加產假60天。女職工生產時,如遇難產,憑醫院證明,可增加產假15天。

2、男職工符合晚婚晚育條件的,配偶生產時,可申請7天護理假。

3、其他計劃生育的有關請假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產假期間停發崗位津貼及崗位補貼。

六、喪假

教職工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休喪假3天,往返路程時間另計。喪假期間工資及崗位津貼、崗位補貼等照常發放。超過請假期限的,按照事假處理。

七、工傷假

教職工因工負傷,所在單位必須在兩天內將詳細情況書面報告人事處。教職工因工負傷必須治療和休養的,由院醫院出具證明可休工傷假。傷愈後又工傷復發需治療休息者憑指定醫院證明,仍按工傷處理;又患其他疾病需繼續休息者,按病假處理。工傷假期間工資及崗位津貼、崗位補貼照常發放。

八、外出學習、讀學位、進修的教職工在離院時,無論時間長短,都要事先以書面形式向單位請假,並報人事處批准或簽訂協議後方可離院,回院後及時到本單位報到併到人事處銷假;出國學習或交流的教職工在離院時應簽訂協議並辦理短期離院手續;若未辦理請假或離院手續,或請假未經批准而離院的按曠工處理。學習期間的工資及其它待遇,按照學院相關檔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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