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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返聘退休人員的規定

導語:規定是強調預先(即在行為發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於法律條文中的決定。規定作動詞指對事物的數量,質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於返聘退休人員的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返聘退休人員的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返聘人員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返聘人員指已辦理正式退休手續,但因公司生產經營需要返聘,並與公司或公司所屬單位(部門)受公司委託代表公司簽訂了返聘協議的退休人員。

第三條:返聘退休人員必須經公司稽核批准。未經公司審批同意,各單位(部門)不得返聘退休人員。

  第二章 返聘原則

第四條:工作確實需要。

第五條:雙向選擇、協商一致。

第六條: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崗位必須是目前公司緊缺、關鍵或特殊的崗位。一般崗位原則上不返聘退休人員。

  第三章 返聘人員條件

第七條:遵紀守法,無不良和違法記錄,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八條:具有較高的崗位工作技能和水平,能熟練完成擬聘崗位工作。

第九條:身體健康、能堅持全日正常工作。返聘人員上崗前必須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最近一個月內身體檢查健康或正常的證明

第十條:女性年齡不超過58歲,男性年齡不超過63歲。

第十一條:從事特種作業崗位的返聘人員須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四章 返聘程式

第十二條:由需要聘用退休人員的單位(部門)在和擬返聘人員協商達成返聘意向後,向公司辦公室提出書面返聘申請,說明返聘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三條:公司辦公室稽核需要聘用退休人員的單位(部門)的書面返聘申請,審驗擬返聘人員的退休證、體檢結果、特種作業操作證原件(擬聘崗位為特殊工種者)是否真實有效,稽核無誤後,簽署返聘意見,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准。

第十四條:公司或公司委託公司所屬單位(部門)和經公司審批同意返聘的人員簽訂返聘協議。返聘人員須與公司或由公司所屬單位(部門)受公司委託代表公司簽訂《返聘協議書》後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返聘人員聘用期滿後,雙方續簽返聘協議的,按以上程式辦理;如聘用期滿一方確定不再續簽返聘協議,應提前15天通知對方。

  第五章:返聘期限

第十六條:返聘人員實行一年一聘,每次聘用期不超過一年。返聘期滿,因工作需要可續聘。

  第六章:返聘人員職責

第十七條:自覺遵紀守法,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服從公司管理,服從公司工作安排和指揮,履行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本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臨時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返聘人員因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責賠償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九條:履行傳、幫、帶職責,向聘用公司單位(部門)安排跟班學習的人員傳授崗位工作技能和專業知識,為公司培養合格的後備人才。

第二十條:返聘協議解除、終止後,返聘人員和公司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按公司或公司聘用單位(部門)要求辦清工作交接手續。

  第七章:返聘人員的待遇

第二十一條:工資待遇

(一)退休前在公司擔任中層以上管理職務或返聘後擔任中層以上管理職務的返聘人員按核定的崗位工資係數按月考核計發工資;其他返聘人員實行計時工資,按雙方商定的固定工資數額按月考核計發工資。在公休日、節假日期間如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補休;不能補休的,加班工資待遇比照甲方正式員工的加班工資待遇。

(二)返聘人員的年終獎由公司按年度崗位工作考核結果計發。

(三)返聘人員除享受上述工資待遇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工資、獎金、補貼。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醫療待遇

(一)因返聘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和社會保險待遇,公司不承擔返聘人員的養老保險金、工傷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生育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及住房公積金。

(二)因返聘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返聘期間如乙方患病的,醫療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三)返聘協議簽訂後第一個月,公司為返聘人員每人購買一份人身意外傷害險,一年一保。若返聘人員在工作期間發生傷害(包括工作原因和其他原因),應當按照其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主張權利。醫療等費用超出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額度部分由返聘人員自行承擔。

(四)因返聘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和社會保險待遇,返聘人員在返聘期間死亡的,公司不承擔責任和費用。

第二十三條:返聘人員的福利待遇

返聘人員的福利待遇除本規定指明不能享受的待遇外,其他福利待遇參照公司正式員工待遇實行。

第二十四條:返聘人員的休息、休假待遇

(一)返聘人員按公司安排的作息時間上下班,除享受公休日、節假日外,不再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等其他各種休假。

(二)返聘人員請事假、病假須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報公司辦公室核准。事假期間按請假天數扣發相應的工資。病假期間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工資。

  第八章 返聘協議的解除

第二十五條:在聘用期間經公司考察認定不符合崗位要求的;

第二十六返:返聘協議雙方協商一致的。

第二十七條:返聘協議期滿,一方不再續簽,協議自然解除。

第二十八條:返聘人員在返聘期間違法亂紀而受到政府執法部門處理的。

第二十九條:返聘人員在返聘期間嚴重違反公司勞動(工作)紀律或規章制度或因個人責任給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

第三十條:乙方因患病或負傷等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三十一條:乙方因事20天以上或者因病請假1個月以上的。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下文之日起實行。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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