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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懷孕期間有什麼規定

女職員在請孕假的時候都會遇到很多的障礙,有很多的女職員在懷孕的時候都會想要知道勞動法的一些規定。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的懷孕期間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懷孕期間有什麼規定
  勞動法懷孕期間規定

一、關於勞動合同解除問題

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另外,2012年新出臺的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根據此規定,如女職工未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未營私舞弊或有違法犯罪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關於休息休假問題

我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此又做了補充,該《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根據該規定,用人單位至少要給女職工產假98天,多則不限,由用人單位自由把握。另外該《規定》第七條第二款還對流產假期進行了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三、關於產假期間工資問題

生育保險待遇中的生育津貼即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所以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不用擔心用人單位工資發放問題。

四、關於生育醫療費用問題

生育保險待遇中除了生育津貼之外,還有生育醫療費。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該醫療費用應包括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或流產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等費用。

另外,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生育醫療費用還包括“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即放置宮內節育器、輸精(卵)管結紮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當然,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關於爭議解決方式問題

如用人單位未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女職工應有的待遇而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職工可以按以下方式尋求解決:用人單位有工會的,可以通過工會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無工會的,可以直接找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找企業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然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新勞動法辭退孕婦的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辭退孕婦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1990年7月18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給上海市勞動局覆函,其中第2條規定,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在合同規定的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辭退。但不得以女職工懷孕、休產假、哺乳期為由辭退。也就是說,試用期間,對處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除非能夠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享受的勞動保護

孕期保護是保證女職工身體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重要環節,也是女職工“四期”保護的重要內容之一。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孕期特殊作了明確規定:

《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在懷孕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指出: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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