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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請假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法是保障員工福利的,因此請假的規定也是很多的。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勞動法關於請假的規定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勞動法關於請假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法關於請假的規定節選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工治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就是說,用人單位可以在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間確定病假工資標準,但無論確定的標準是多少,用人單位支付給員工的病假工資都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例如:某企業規定病假工資按員工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王某的標準工資剛好和最低工資一樣,則該企業應當按照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王某病假期間的工資。否則就是剋扣工資,單位必須全額支付員工工資,並向員工支付拖欠或者剋扣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如果你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是: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規定,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按有關規定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法關於假期的規定

婚假

根據《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探親假

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

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工傷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喪假

根據《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職工的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喪假;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產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年休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條例》: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勞動法工作時間的標準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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