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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掛職幹部鑑定材料

各鎮黨委、開發區黨工委、臨港新城黨工委:

鄉鎮掛職幹部鑑定材料

我市於2004年7月從部分市級機關部門、市直屬單位及下屬事業單位選派了一批年輕同志到鄉鎮、開發區掛職鍛鍊,此項工作在市各有關單位的大力支援配合下,較好地達到了鍛鍊年輕幹部、促進鄉鎮園區建設的目的。根據計劃,此批下派幹部到今年7月即將結束掛職,為了做好掛職幹部的總結鑑定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各下派幹部所在掛職單位的黨組織要認真組織、完成好對下派幹部的總結、鑑定工作,包括通知下派幹部本人及時撰寫相關總結材料,客觀、公正地出具組織鑑定意見,組織鑑定意見直接填寫在《下派幹部總結鑑定表》上。於7月25日前將填寫好的'《下派幹部總結鑑定表》上報市委組織部幹部科(機關大樓913辦公室)。

2、下派幹部本人要就2年來的掛職鍛鍊工作經歷進行認真、客觀地總結,形成“個人小結”的文字材料於7月20日前交市委組織部。總結材料內容以下派工作體會、個人小結為主,也可對選派年輕幹部到鄉鎮掛職鍛鍊工作提出建議。

3、市委組織部擬於7月中下旬組織對下派幹部進行考察、考核。

為切實做好掛職幹部的跟蹤服務和管理,發揮掛職幹部的作用,根據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關於加強掛職幹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新黨組通字[2008]85號)、《掛職幹部工作守則》(新黨組通字[2008]86號)和地委組織部《關於做好2010年度幹部掛職工作的通知》(阿地黨組通字[2010]52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掛職崗位及掛職時間

自治區、地區選派的幹部,縣級幹部掛任鄉(鎮)街道黨委副書記,科級幹部掛任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副職,其他幹部到村(社群)掛職。掛職期間,掛職幹部只轉組織關係,掛職時間為兩年。

二、掛職幹部生活補助和探親假

(一)掛職幹部生活補助

1、自治區選派幹部在掛職期間,伙食補助費根據新財行[2005]148號文第十七條規定,由自治區派出單位承擔。掛職鍛鍊期間執行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超出原單位所在地標準的部分,根據新人函[2006]275號第31條規定,由縣財政撥付,現掛職工作單位發放

2、地區選派幹部掛職期間生活補助,根據阿地黨組通字[2010]52號檔案,按每月上報考勤情況,由地區財政承擔支付。

3、縣直單位選派幹部在農村掛職期間,伙食補助費參照新財行[2005]148號檔案,每人每天補助10元,由原單位根據考勤發放。

(二)掛職幹部探親

自治區、地區選派掛職幹部可享受探親假,探親路費由原單位報銷。根據新政發[1981]184號第三條探親假期:

1、探望配偶,每年給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2、未婚幹部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准假,或者幹部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自治區、地區選派到我縣掛職鍛鍊幹部按有關規定享受每年一次的探親假,不再享受年休假。

三、掛職幹部考勤管理

(一)請銷假

幹部掛職期間,與原單位工作脫鉤,一般不得請假和提前結束掛職鍛鍊。

1、自治區選派掛職幹部因故確須請假,3天以內由掛職單位批准,3至7天以下由地委組織部或自治區廳(局)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批准,7天以上要報經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同意。同時報縣委組織部備案。

2、地區掛職幹部因故確須請假,3天以內由掛職單位批准,3至7天以內由縣委組織部門批准,7天以上要報經地委組織部同意。同時報縣委組織部備案。

3、縣直單位選派掛職幹部因故確須請假,2天以內由掛職單位批准(請假報告需報縣委組織部備案),2至7天以上報縣委組織部審批。

掛職幹部假期結束返回後,接收單位要及時向縣委組織部報告並銷假(遠的鄉鎮可電話告知)。

(二)考勤管理

接收單位要將掛職幹部與本鄉鎮幹部一併進行考勤登記,不得弄虛作假,並於次月前5日內將掛職幹部考勤表及彙總情況書面報縣委組織部。掛職幹部請假未按時返回或者中途無故脫崗者,縣委組織部將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

四、掛職幹部考核

1、自治區選派幹部掛職鍛鍊結束前,由自治區廳(局)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到接收單位對掛職幹部進行考察,考察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2、地區選派幹部掛職鍛鍊結束前,由地委組織部和派出單位到接收單位對掛職幹部進行考察,考察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3、縣直單位選派幹部掛職鍛鍊結束前,由縣委組織部對掛職幹部進行考察,考察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4、掛職期間,符合晉升條件、表現優秀的同志優先予以考慮,並予以表彰。

5、掛職不滿半年的在原單位考核。

五、派出單位和接收單位職責

(一)派出單位職責。派出單位要積極配合接收單位加強對掛職幹部的管理,一是認真執行掛職幹部生活補助、津貼補貼發放等規定。二是及時瞭解他們的工作、生活及其家庭情況,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三是每半年主動和接收單位及上級主管組織人事部門溝通聯絡,瞭解掛職幹部思想、工作情況。四是做好掛職幹部的考核、考察工作。

(二)接收單位職責。接收單位要切實履行管理責任,對掛職幹部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一是督促黨員掛職幹部參加所在單位的黨組織生活。二是明確掛職幹部聯絡人,嚴格請銷假制度。三是發現掛職幹部在思想、工作和紀律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要及時向縣委組織部和主管部門報告,重大情況要報告地委、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四是有接收任務的單位每半年要向縣委組織部書面彙報一次掛職幹部的工作表現情況。五是掛職鍛鍊結束時督促掛職幹部搞好總結,認真做出組織鑑定。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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