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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重新鑑定書有哪些範本推薦

重新鑑定的再次申請,需要哪些流程,會不會比較麻煩呢?它的申請書我們應該怎麼寫?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重新鑑定範文,以供參閱。

申請重新鑑定書有哪些範本推薦

  重新鑑定範文篇1

申請人:

被申請人:

請求目的:

依法對某醫學司法鑑定中心對被申請人作出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書進行重新鑑定

事實與理由:

一、某醫學司法鑑定中心並沒有嚴格按照《司法鑑定程式通則(試行)》對被申請人進行鑑定,存在嚴重違法行為。

第一,某醫學司法鑑定中心接受被申請人委託作出司法鑑定書違法。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試行)》第十四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案件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某醫學司法鑑定中心沒有接受司法機關的指定,在被申請人還沒有提起訴訟的情況下為其進行鑑定違法。

第二,某醫學司法鑑定中心並沒有要求被申請人重新拍片確認傷情,依據沒有註明拍片時間和片子編號的X片作出鑑定結論違法。

被申請人受傷經過康復治療後,傷勢可以有所好轉,青島九鼎醫學司法鑑定中心應當要求被申請人重新拍片,根據恢復情況作出鑑定結論。另外,被申請人提供的X片沒有拍片時間和片子編號,無法證實是針對被申請人傷情所拍的,某醫學司法鑑定中心卻據此認定被申請人傷情,依據何在??!!

二、法院對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書予以採納,程式違法。

申請人在對司法鑑定書進行質證時,僅表示對真實性沒有異議,對內容是否有異議並沒有明確表態司法鑑定書內容部分並沒有經過當事人質證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法院採納程式違法。

三、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單方委託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有權申請重新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青島九鼎醫學司法鑑定中心即非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協商確定的,亦非萊西市人民法院指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 申請人有權申請重新鑑定。

綜上所述,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請重新鑑定,望批准。

此致

某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重新鑑定書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貴院審理的莊鎮來涉嫌故意傷害一 案中,莊美梅是唯一受輕傷的人,根據((法醫活體撿驗鑑定書))對其的檢查並沒有明顯的象徵聽力下降,鼓膜穿孔裂傷,而且分析段的陳述與活體檢驗,文證檢查的陳述有矛盾之處,為了公正,公平的對莊美梅的傷情進行鑑定,我們請求由省級的法醫或醫學專家對此作出權威性的結論。

此致

申請人:莊鎮來

20xx年5月8日

  重新鑑定範文篇2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司鑑定【2012】法醫第***號鑑定意見書不服,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提出重新鑑定申請。 請求事項:

依法對(2012)*民初字第***號案件中,**物證司法鑑定中心對被申請人出具的**司鑑定【2012】法醫第***號鑑定意見書中關於原告***交通事故傷殘等級事項進行重新鑑定。

事實與理由:

一、被申請人鑑定程式嚴重違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6條的規定, 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按此規定,鑑定前應徵得人民法院同意,並與被告協商。而本案原告方未按規定與被告方協商選定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因此程式違法。

二、本案原告是右脛腓骨中斷骨折而引發司法鑑定,鑑定人作出最終意見的依據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標準附錄A,拾級a條款,***為拾級傷殘。***的二次手術費需人民幣一萬元。傷殘等級的評定應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標準的正款內容,而非僅僅參照附錄A評定,且鑑定書中並沒有說明是什麼原因對付曉東造成的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

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喪失程度如何,是否達到評殘標準,在整個鑑定報告及附件中,關於原告功能喪失的資料來源無記錄原始文字也無附件照片或錄影作為參照依據。鑑定人並未嚴格按照《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23條的規定: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應當對鑑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記錄可以採取筆記、錄音、錄影、拍照等方式。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字或者音像載體應當妥善儲存。因此,鑑定人存在嚴重違規。從而致使在鑑定意見書“四”中分析說明既缺乏原始依據,也缺乏參考的標準角度,因此該結論的依據明顯不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列規定: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對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委託鑑定的內容;

(二)委託鑑定的材料;

(三)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五)明確的鑑定結論;

(六)對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說明;

(七)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簽名蓋章。

被申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存在鑑定程式不合法,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等問題和錯誤。請求貴院委託法定鑑定機構重新鑑定。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1月10日

  重新鑑定範文篇3

申請人:XXX,男,生,漢族省份證號,住。

申請事項:請求對劉良川人體損傷等級進行重新鑑定。 申請理由: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西政司法鑑定中心[2014]司鑑字1307號)請求對《司法鑑定意見書》進行重新鑑定 認定的劉良川輕傷二級程式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鑑定程式違法

(一)完成鑑定時間超過法定期限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鄰水縣石永鎮派出所於2014年5月9日委託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對劉良川損傷等級進行鑑定,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當即受理,並於5月10日委託重慶市中山醫院檢查,最遲應於7月10前完成鑑定,而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9月16日才完成鑑定,鑑定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時限。

(二)鑑定時機不符合規定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4.2.1的規定,“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西政司法鑑定中心[2014]司鑑字1307號)已充分說明,劉良川在新橋醫院的“疑似右側後腦蛛網膜出血”為鑑定結論的主要鑑定依據,未造成視力下降等併發症。而右側後腦蛛網膜出血為原發性損害,劉良川應於受傷後立即進行鑑定,方可準確鑑定損傷等級。

二、鑑定結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劉良川病歷並未確診“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應當依據劉良川提供的符合規定的證據資料以及劉良川在鑑定過程中的檢查情況,根據專業知識和經驗獨立作出鑑定結論,而不能主觀臆斷和猜測。劉良川的鄰水縣人民醫院病歷和CT報告未見“顱內異常”,劉良川的新橋醫院病歷僅僅描述“可疑右側後腦蛛網膜出血”,而並未確診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在CT報告單中也僅僅描述“可疑右側枕部密度增高,已當時損傷可能”,也沒有確定右側枕部密度增高和損傷之間的因果關係。然而,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盡然依據劉良川的新橋醫院病歷和CT報告單推測劉良川“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應予

成立”的結論,並直接根據該猜測的結論進一步得出劉良川輕傷二級的鑑定結論,推理實屬荒唐。

(二)鑑定人未對劉良川是否存在“右側後腦蛛網膜出血”進行檢查

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委託重慶市中山醫院檢查事項中,僅涉及劉良川視覺檢查,而沒有鑑定結論所必須的任何關於右側後腦蛛網膜出血和右側枕部密度的檢查步驟、方法、手段、資料、特徵圖形的介紹,也缺乏蛛網膜出一般症狀(如:頭痛、嘔吐、腦膜刺激徵(頸強等)、眼部症狀(眼底玻璃體出血等)、精神症狀(譫妄、幻覺等),其他症狀(腦心綜合症、消化道出血、急性肺水腫等)的描述。顯然,缺乏必要檢查和論證的鑑定結論不僅違反法定程式,也難以讓人信服。

綜上,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申請重新鑑定,望准予為荷。

此致

四川省鄰水縣公安局

申請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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