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錄名言

當前位置 /首頁/範文/語錄名言/列表

司法鑑定人出庭制度

轟動全國的“黃靜”案中,五份不同的法醫鑑定一度成為焦點。也許普通大眾對司法鑑定人的印象限於《大宋提刑官》裡“重證據實、民命為重”的宋慈。然而,在現實生活

司法鑑定人出庭制度

中,誰都可以做鑑定人嗎?鑑定人必須出庭接受質證嗎?鑑定人出庭時該如何應對對方律師們的“百般刁難”?這些都是司法鑑定制度亟待解決的問題。

在近日舉行的中國首屆司法鑑定高峰論壇上,相關政府官員、專家學者、辯護律師乃至鑑定機構人員紛紛對上述問題提出了看法。

該不該抬高鑑定人准入門檻

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中國司法雜誌社總編王公義介紹了英國的司法鑑定制度。在英國,對司法鑑定人的管理呈加強趨勢,以往具有各行業職業資格和專業職稱的人員,經法庭確認都可以作為專家證人出庭,並沒有另外的條款,完全由市場進行調節,優勝劣汰。但自兩年前開始,根據議會通過的'法案,設立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登記委員會,四年一個週期,進行非強制性的執業資格登記。

也許有人會提出疑問,這樣的制度能保證鑑定人提供高質量的鑑定結論嗎?王公義-解釋說,如果鑑定人錯誤鑑定、違規操作或不按規定出庭,其鑑定結論自然無法被採信,鑑定人將被市場淘汰出局;如果鑑定人違法或作虛假鑑定,更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嚴重者被刑罰處理。

“在英國,大學、科研院所和醫療等機構的司法鑑定人是向控辯雙方提供司法鑑定的強大力量,佔司法鑑定市場的絕大部分。”王公義說,“他們是完全獨立的社會化、中立性的司法鑑定人。”

也有一些來自司法鑑定機構的代表發出了不同的聲音。如重慶法正司法鑑定所的葉元熙就認為,目前中國司法鑑定准入門檻太低了,如果說重新鑑定屢屢出現勞民傷財的話,那麼准入門檻太低導致的鑑定人的素質無法保障則“難辭其咎”。

如何完善鑑定人出庭質證

針對我國鑑定人出庭的現狀,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樊崇義教授在研討會上說,鑑定結論作為一種獨立的言詞證據,應當接受控辯雙方或當事人的發問,經過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對鑑定結論的法庭質證卻流於形式,鑑定人不出庭接受當事人的質詢,法庭也無從對鑑定的各個環節進行審查,起不到應有的質證作用。

何以會出現這種現象?樊崇義細數了我國鑑定結論質證程式存在的問題。一是缺乏鑑定結論的庭前開示程式;二是立法的矛盾規定導致鑑定人出庭難,質證流於形式;三是質證程式過於職權化;四是對鑑定結論的質證存在單向性、片面性;五是“質證異議”問題的解決寄予重新鑑定。

該如何“對症下藥”?樊崇義認為,審視我國現存的鑑定結論質證程式,在剖析其存在的問題基礎上,應當重構我國鑑定結論質證程式:確立鑑定結論庭前開示程式,鑑定人出庭作證制度,完善鑑定結論的交叉詢問程式,引入專家輔助人蔘與質證的制度。

“要充分認識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證的意義。”就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證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顧永忠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鑑定結論的特點決定了較之其他證據的提供者,鑑定人更應該,也更能夠出庭接受質證。這是因為,鑑定結論屬於言詞證據,較之實物證據更具可變性;鑑定結論屬於意見證據,較之其他證據更具主觀性;鑑定結論具有“科學性”,較之其他證據更需說理性;鑑定結論具有“超脫性”和“職業性”,鑑定人出庭阻力干擾校同時,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證有助於查明案件事實,既有利於實現實體公正,也體現了程式公正。此外,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證有利於鑑定人素質的提高和鑑定事業的發展。

鑑定人該如何接受挑戰

在提高鑑定人的能力方面,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所長沈敏認為,司法鑑定機構應通過崗前能力確認、崗前和崗位培訓、執業中的能力驗證活動、人員監督等措施確保鑑定人的初始鑑定能力和持續鑑定能力。

顧永忠從多方面詳細分析了鑑定人該如何應對諮詢。“首先要樹立信心,勇於接受挑戰。”他鼓勵鑑定人說,鑑定人都是專業技術人員,較之其他訴訟參與人,特別是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和辯護人,具有很強的專業優勢。鑑定結論一般都是在較為可靠、先進的技術裝置條件下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知識積累基礎上形成的,較之其他證據更具科學性和可靠性。鑑定人都是在鑑定機構的組織領導下進行鑑定活動,能夠得到組織的支援和同仁的協助,有的時候是集體智慧的結晶。因此,“面對出庭質詢,鑑定人應當信心百倍”。

同時,顧永忠還提示:鑑定人出庭前要對他方如何質證進行預測,做好準備;要分析預測鑑定結論存在的問題特別是薄弱環節;要分析預測在訴訟活動中他人將對鑑定結論提出何種質證意見;要對預測到的問題進行重點準備,必要時要進行接受質證的

TAG標籤:制度 出庭 司法鑑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