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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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會小組代表發言

各位代表:

教代會小組代表發言

首先,我向在座的同仁當選為學校第七屆教代會代表表示誠摯的祝賀。

今天,我應學校黨支部的要求,就教代會的有關知識向大家作一個學習發言,題目是:“當好代表,為學校發展作貢獻”。有不當的地方,請大家批評指正。

一、 教代會的地位和作用

《憲法》第二條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教育法》第三十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除此以外,在《教師法》、《工會法》中也有相應的規定。由此說明,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後,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學校領導體制的一個組成部分。

對於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領導體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我的個人理解是:學校的領導體制有行政會、黨支部、校務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其中之一,學校重大問題的是經過這幾種會議形式討論決定的。

一九八一年五月,黨中央召開會議,作出了“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決定》公佈後,學校領導體制進行了改革,實行了校長負責制,建立了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先在高等學校實施,以後逐步擴大大中國小、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先現納入學校常規工作的軌道,也作為上級有關部門考核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好壞的重要內容。

“國運興衰,繫於教育”。學校的教育工作的好壞與國家命運、民族的興亡,乃至個人的利益都緊緊結合在一起。學校是知識分子最為集中的地方,校長是學校的負責人,法人代表。但要辦好一所學校光靠校長一個人的力量顯然是不行的,還應當依靠廣大教職工,充分發揚民主,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集中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參與對學校的重大問題的討論和審議,使校長的決策更合理、更具有權威性。而這些討論和審議,主要通過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來實施,這是憲法賦予我們的法律地位,具有法律效力。凡經教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學校有關方面應當不折不扣認真落實、處理,如對大會通過的事項有異議或實施過程中發現有不妥當、不合理的地方,只能召開下一次教代會予以修改補充,任何人無權變更、修改。這就是教代會的法律效力和它的法律地位。

二、 教代會的四項職權

教代會工作的重點是履行職權。學校教代會有哪些職權呢?主要有以下四項職權:

1、 審議建議權。每年學校總要召開1——2次教代會代表會議,定期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對學校發展建設規劃和改革措施,如獎勵方案等重大問題的討論審議,或者以代表提案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供學校領導參考。例如六屆四次教代會,代表對《教師崗位工資實施方案》提出了很好的建議,徐校長對方案共11次進行了修改。這充分體現了代表當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識,也體現了校長的民主作風、民主意識。

2、 審議通過權。凡是同學校中教職工的切身利益相關的改革方案等,都經過教代會代表的審議,表決通過後由校長頒佈實施。從第七屆教代會開始,教代會在對學校重大改革方案審議表決時,不再採用舉手方式,將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既維護了代表的尊嚴,更體現了在審議通過過程中的民主性、合理性和人情味。

3、 審議決定權。主要對涉及福利費使用等原則、辦法,由教代會代表審議決定。如六屆六次教代會制定的`《田林中學教職工家屬醫療和醫療費報銷的有關規定》,經教代會代表審議通過後即可付諸實施。

4、 評議監督權。主要通過對學校主要黨政領導幹部進行民主評議來實現。事實上我們每年都在做。到年終時,根據區教育黨工委的工作要求,我們先請學校黨政領導從德、識、績、能等方面做述職報告,然後組織全體教代會代表、學校黨團員、骨幹教師,(必須不少於全校教職工人數的1/2)。以無記名方式進行考評,學校校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全過程監督,工會具體操作,負責統計、整理評選結果,形成書面材料,密封后交區教育黨委。

學校也曾參照對學校黨政領導的考核方法組織全體教工對中層幹部進行考核,對中層幹部的觸動很大。

總之,這四項職權充分體現了教代會的地位、作用和代表的權利。為了使這項工作做得更好,教代會主席團每次召開教代會,都提前把會議材料發到代表手中,讓代表有充裕時間審議,反覆閱讀、反覆斟酌、推敲,吃透檔案精神,認真做好會議討論的發言準備,提高參政議政的水平。這就是全總和市總提出的“源頭參與”。

在討論審議過程中,無論是擔任校長職務的代表、擔任書記職務的代表還是群眾代表,在教代會上享受同等的權利,沒有任何人有絲毫特權,一旦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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