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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規程》知識競賽試題

無論是在學校還是在社會中,我們很多時候都不得不用到試題,藉助試題可以更好地考核參考者的知識才能。什麼樣的試題才能有效幫助到我們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煤礦安全規程》知識競賽試題,歡迎閱讀與收藏。

《煤礦安全規程》知識競賽試題

新修訂的《煤礦安全規程》將於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幫助大家熟悉新版的《煤礦安全規程》,本站小編為大家分享最新《煤礦安全規程》競賽試題如下:

一、總則

1.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防止 與 ,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 等,制定《煤礦安全規程》。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 和 活動,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

3.煤炭生產實行 制度。未取得 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活動。

4.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 責任制。

5.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 制度, 制度, 制度等。煤礦必須制定本單位的 和 。

6.煤礦企業必須設定專門機構負責煤礦 與 管理工作,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及裝備。

7.煤礦建設專案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 、 、 使用。

8.從業人員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 ,撤離至 ;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 。

9.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 和 ,並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 ,方可上崗作業。

10.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 。未取得 的,不得使用。

11.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必須經過論證並制定安全措施;新裝置、新材料必須經過 ,取得 。

12.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 和可能產生 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裝置。

13.煤礦企業在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制 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14.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 和 費用提取、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5.煤礦必須建立 制度和 制度;必須掌握井下人員數量、位置等實時資訊。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 、 和 ,嚴禁攜帶菸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

16.井工煤礦必須制定停工停產期間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礦井 、 、 和 正常執行,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復工復產前必須進行 。

17.煤礦企業必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健全規章制度,編制 ,儲備 並定期檢查補充。

18.礦井閉坑地質報告必須有完善的各種地質資料,在相應圖件上標註 、煤柱、井筒、巷道、 、 等,情況不清的應 。

二、礦井建設

19.煤礦建設、施工單位必須設定專案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 和 。

20.煤礦建設單位及參與建設的 等單位必須具有與工程專案規模相適應的能力。國家實行資質管理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 承攬專案。

21.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 。礦井建設開工前,首採區突出煤層應開始 煤層瓦斯。

22.建設單位必須落實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履行 管理職責。

23.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並組織 學習。

24.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井口與堅硬岩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用混凝土砌(澆)築,並向堅硬岩層內至少 。

25.風硐口、安全出口與井筒連線處應 ,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26.拆除臨時鎖口進行永久鎖口施工前,在永久鎖口下方應設定保護盤,並滿足 要求。

27.立井井筒穿過 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施工時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28.採用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時,第一個凍結孔應 ,以驗證井筒檢查孔資料的可靠性。

29.開鑿凍結段採用爆破作業時,必須使用 ,並制定專項措施,爆破技術引數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30.凍結深度小於300m時,在永久井壁 後方可停止凍結。

31.凍結井筒的井壁結構應採用雙層或複合井壁,井筒凍結段施工結束後應及時進行 。注漿時壁間夾層混凝土溫度應不低於 ℃,且凍結壁仍處於封閉狀態,並能承受外部水靜壓力。

32.凍結井筒在 井壁嚴禁預留或後鑿樑窩。

33.採用凍結法施工的井筒, 完成後,方可停止該段井筒凍結。

34. 或 開鑿井筒時,必須有防凍、清除冰凌的措施。

35.向井下輸送混凝土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混凝土強度等級大於 或輸送深度大於 m時,嚴禁採用溜灰管輸送。

36.施工15°以上斜井(巷)時,應制定防止 等下滑的專項措施。

37.傘鑽 必須由專人負責。

38.傘鑽在井筒中運輸時必須 ,通過各施工時必須減速並由專人監視。

39.傘鑽支撐完成前不得脫開懸吊鋼絲繩,使用期間必須設定 。

40.使用抓巖機時,抓巖機應與吊盤可靠連線,並設定 。

41.使用抓巖機時,抓巖機 必須由專人每班檢查1次。

42.使用抓巖機時,抓矸完畢必須將抓鬥收攏並 。

43.耙裝機作業時必須 照明。

44.兩臺以上挖掘機同時作業或與抓巖機同時作業時應明確各自的 ,並設 。

45.使用挖掘機下坡執行時必須使用 ,嚴禁脫擋滑行,跨越軌道時必須有 。

46.使用挖掘機作業範圍內必須有 。

47.使用鑿巖臺車、模板臺車時,必須制定 。

48.井塔施工時,井塔出入口必須搭設 , 兩側必須密閉,並設定醒目的行走路線標誌。

49.井塔施工時,井架安裝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遇惡劣氣候時不得進行 。

50.井塔施工時,採用扒杆起立井架扒杆選型必須經過驗算,其 必須滿足設計要求。

51.井塔施工時,鉸鏈及預埋件必須按設計要求製作和安裝,銷軸使用前應進行 。

52.井塔施工時,吊耳必須進行 ,且不得橫向使用。

53.井筒未 嚴禁井筒裝備安裝施工。

54.突出礦井進行煤巷施工,且井筒處於迴風狀態時,嚴禁 安裝施工。

55. 的銷軸在使用前應進行無損探傷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56.吊盤上放置的裝置、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須 。

57.在土建與安裝平行作業時,必須 ,明確安全防護要求。

58.井塔施工與井筒裝備安裝平行作業的情況下,利用永久井塔鑿井時,在臨時天輪平臺佈置前必須對 進行驗算。

59.礦井進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須安裝 系統

60.立井鑿井期間採用吊桶升降人員,吊桶內人均有效面積應不小於 m2,嚴禁超員。

三、開採

61.改擴建大中型礦井開採深度不應超過 m。

62.新建、改擴建小型礦井開採深度不應超過 m。

63.礦井同時生產的水平不得超過 個。

64.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 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間距不得小於 m。

65.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採(盤)區都必須至少有 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未建成 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採(盤) 區嚴禁回採。

66.採(盤)區結束後、回撤裝置時,必須編制 ,加強通風、 、 、防火管理。

67.新建、擴建礦井的迴風井嚴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緊急情況下可作為 。

68.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兩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傾角不大於 時,必須設定人行道,並根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定扶手、臺階或者梯道。

69.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兩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應當經常清理、維護,保持 。

70.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 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採煤及無軌膠輪車運輸的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於1.8m。

71.一個採(盤)區內同一煤層的雙翼開採或者多煤層開採的,該採(盤)區最多隻能佈置 採煤工作面和 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72.採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 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 ,一個通到 。

73.綜採工作面超前支護段巷道高度不得低於 ,其他採煤工作面超前支護段巷道高度不得低於 。

74.採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頂煤和底煤,傘簷不得超過 的規定。

75.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拆除附近的支架時,必須先架好 。

76.採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必須 。

77.為了使頂板在工作面後方斷裂的同時不使冒落後的矸石進入工作面,需增設 。

78.採用綜合機械化採煤時,工作面煤壁、刮板輸送機和支架都必須 。

79.採用綜合機械化採煤時,工作面 必須使用端頭支架或者增設其他形式的支護。

80.採用綜合機械化採煤時,採煤工作面必須進行礦壓 。

81.啟動採煤機前,必須先巡視採煤機四周,發出預警訊號,確認 無危險後,方可接通電源。

82.採煤機停止工作或者檢修時,必須切斷採煤機 並斷開其 ,斷開採煤機 ,開啟截割部 。

83.工作面傾角在 以上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滑裝置。

84.使用有鏈牽引採煤機時,必須經常檢查 及其 ,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採煤機執行時,所有人員必須避開 。

85.使用掘進機、掘錨一體機掘進作業時,在裝置非操作側,必須裝有 (連續採煤機除外)。

86.使用掘進機、掘錨一體機掘進作業,司機離開操作檯時,必須 。

87.採煤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出 的裝置,發出訊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 。

88.刮板輸送機嚴禁 。

89.擴大和維修井巷時,必須有冒頂堵塞井巷時保證人員撤退的出口。在獨頭巷道維修支架時,必須保證通風安全並由外向裡逐架進行,嚴禁人員進入 。

90.報廢的井巷必須做好隱蔽工程記錄,並在 標明,歸檔備查。

91.立井井口必須用柵欄或者金屬網圍住,進出口設定柵欄門。井筒與各水平的連線處必須設柵欄。柵欄門只准在通過 或者 時開啟。

四、通風、瓦斯、煤塵爆炸防治,防滅火和防突

92.新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 ,應當進行1次煤塵 鑑定工作,鑑定結果必須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 監察機構。

93.煤礦企業應當根據煤塵爆炸性鑑定結果採取相應的 。

94.新建礦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築,必須用 材料建築。

95.井下消防材料庫應當設在每一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者 中,並裝備消防車輛。

96.井下爆炸物品庫、機電裝置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採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須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當在 中確定。

97.新設計礦井應當將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鑑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及省級 監察機構。

98.集中運輸大巷和總迴風巷佈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內時,必須 或者砌碹,碹後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 充填密實,或者用無腐蝕性、無毒性的材料進行處理。

99.在灌漿區下部進行 前,必須查明 的漿水積存情況。發現積存漿水,必須在採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嚴禁在 下部進行採掘作業。

100.當採煤工作面通風系統形成後,必須按設計構築 ,並儲備足夠數量的封閉防火門的材料。

101.礦排程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後,應當立即按 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

102.電氣裝置著火時,應當首先切斷其 ;在切斷電源前,必須使用 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103.煤礦必須繪製火區 關係圖,註明所有火區和 的地點。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的先後順序進行編號,並建立火區 。

104.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 以及其他所有 突出煤層的作業。

105.安全監控系統顯示和 必須設定在礦排程室,全面反映監控資訊。礦排程室必須24小時有 值班。

106.採煤工作面迴風隅角應設定 感測器。

107.突出煤層採煤工作面迴風巷和掘進巷道迴風流中必須設定 感測器。

108.配製甲烷校準氣樣的裝備和方法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選用純度不低於 的甲烷標準氣體做原料氣。配製好的甲烷校準氣體不確定度應當小於 %。

109.高瓦斯礦井應當測定可採煤層的 、 和 等引數。

110.開採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必須建立 系統或 系統。

111.乾式抽放瓦斯泵吸氣側管路系統中,必須裝設有 、 、和 作用的安全裝置,並定期檢查,保持效能良好。

112.抽採的瓦斯濃度低於 時,不得作為燃氣直接燃燒。

113.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圍 範圍內,禁止 和 。

114.地面泵房必須用 建築,並必須有 。

115.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應安設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 。

116.瓦斯抽放地面泵房距進風井口和主要建築物不得小於 ,並用 保護。

117.開採保護層時,應當不留設 。

118.瓦斯抽採泵站的抽採泵吸入管路中應當設定 、 和 。

119.突出礦井應當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 (以下簡稱區域預測)。經區域預測後,突出煤層劃分為 和 。未進行區域預測的區域視為 。

120.有突出危險的採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裝藥的眼、孔都應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應不小於爆破孔深度的 倍。

121.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採掘作業時,必須採取 、 、 、 、遠距離爆破等安全防護措施。

122.有效保護範圍的劃定及有關引數應當實際考察確定。正在開採的保護層採煤工作面,必須超前於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超前距離不得小於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法向距離的 倍,並不得小於 m。

123.井巷揭煤採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明確 、 、 ,制定 等措施。

124.新建礦井和衝擊地壓礦井的新水平、新採區、新煤層有衝擊地壓危險的,必須編制 。 應當包括開拓方式、保護層的選擇、 、工作面開採順序、 、 、支護形式、 、 、防衝措施及效果檢驗方法、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

125.衝擊地壓礦井應當按 要求進行礦井生產能力核定。提高礦 和新水平延深時,必須進行論證。採取綜合防衝措施後不能消除衝擊地壓災害的礦井,不得進行採掘作業。

126.衝擊地壓礦井應當選擇合理的 、 、 、 及開採保護層等區域防衝措施。

127.有衝擊地壓危險的採掘工作面, 、 等裝置應當放置在 影響區外。對危險區域內的裝置、管線、物品等應當採取固定措施,管路應當吊掛在巷道 以下。

128.每 年必須對低瓦斯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鑑定工作,鑑定結果報 和 。

129.採區迴風巷、採掘工作面迴風巷風流中甲烷濃度超過 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 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130.嚴禁在 或者 的區域內作業。

131.乾式抽採瓦斯泵吸氣側管路系統中,必須裝設有 作用的安全裝置,並定期檢查。抽採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應當超過泵房房頂 。

132.瓦斯檢查工必須執行瓦斯 和 ,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

133.礦井應當每 制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134.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和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煤巷和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應當安設 。

135.檢查電雷*的工作,必須在爆炸物品貯存硐室外設有 的專用房間或者硐室內進行。

136.井下爆炸物品庫應當採用 或者 的硐室式。

137.井下爆炸物品庫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礦井 天的炸藥需要量和 天的電雷*需要量。

138.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爆炸物品 和爆炸物品 。

139.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物品時,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 。

140.攜帶爆炸物品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不得超過 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141.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 擔任。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須由固定的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作業必須執行 和 制度,並在起爆前檢查起爆地點的甲烷濃度。

142.不得使用 或者 的爆炸物品。

143.低瓦斯礦井的岩石掘進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級 的煤礦許用炸藥。

144.在採掘工作面,必須使用煤礦許用 、煤礦 或者煤礦許用數碼電雷*。

145.在高瓦斯礦井採掘工作面採用毫秒爆破時,若採用 ,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146.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受 ,折斷電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147.無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實的炮眼,嚴禁 。

148.爆破前,必須加強對 、液壓支架和 等的保護。

149.嚴禁採用 的方法檢測電爆網路。

150.爆炸物品庫和爆炸物品發放硐室附近 範圍內,嚴禁爆破。

151.爆破後,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 、 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

152.處理卡在溜煤 眼中的煤、矸時,每次爆破只准使用 個煤礦許用電雷*,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 。

153.井下爆破必須使用 。

154.發爆器或者電力起爆接線盒必須採用 。

155.爆破母線連線 、檢查線路和 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156.爆破時必須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 以外的安全地點。

157.炮眼說明表必須說明炮眼的 、深度、 ,使用 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法和起爆順序。

158.爆炸物品倉庫,雷*發放桌面及導通桌面必須鋪有可 的軟質墊層。

159.井下爆炸物品庫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 天的炸藥需要量和 天的電雷*需要量。

五、地質保障和防治水

160.立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過 m,且不得佈置在井筒範圍內,孔深應當不小於井筒設計深度以下 m。地質條件複雜時,應當增加檢查孔數量。

161.井筒施工期間應當驗證 取得的各種地質資料。當發現影響施工的異常地質因素時,應當採取探測和預防措施。

162.井巷揭煤前,應當探明煤層厚度、地質構造、瓦斯地質、水文地質及頂底板等地質條件, 編制 。

163.生產礦井應當每 年修編礦井地質報告。地質條件變化影響地質型別劃分時,應當在 年內重新進行地質型別劃分。

164.井下探放水應當採用 ,由 和 施工。

165.預計鑽孔內水壓大於1.5MPa時,應當採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制定 的措施。

166.鑽孔放水前,應當估計 ,並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

167.防治水工作應當採取 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168.礦井應當對主要含水層進行長期 、 動態觀測,設定礦井和各出水點湧水量觀測點,建立湧水量觀測成果等防治水基礎臺賬,並開展水位動態預測分析工作。

169.煤礦每年雨季前必須對 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受雨季降水威脅的礦井,應當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視制度並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

170.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地面標高必須高於 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危險的地段。

171.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應當有專業人員觀測地面積水與洪水情況、 等有關水文變化情況和井田範圍及附近地面有無裂縫、採空塌陷、井上下連通的鑽孔和岩溶塌陷等現象,及時向礦排程室及有關負責人報告,並將上述情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172.礦井防隔水煤(巖)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並通報相鄰礦井。嚴禁在 的各類防隔水煤(巖)柱中進行採掘活動。

173.在採掘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必須標繪出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湧水量、積水的井巷及採空區範圍、底板標高、積水量、 和 等。

174.在採掘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水淹區域應當標出 、探水線和警戒線的位置。

175.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點或者地段,必須進行水溫、 、水質和水壓(位)等地下水動態和鬆散含水層湧水含砂量綜合觀測和分析,防止滯後突水。

176.開採底板有承壓含水層的煤層,應當保證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大於 ,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177.對於煤層頂、底板帶壓的採掘工作面,應當提前編制防治水設計,制定並落實 措施。

178.礦井應當配備與礦井湧水量相匹配的水泵、 、 和水倉等,確保礦井排水能力充足。

179.井下采區、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積水的,應當優先施工安裝(防、排水系統),並保證有足夠的 。

六、運輸、提升、電氣

180.同一水平行駛5臺及以上機車時,應設定機車運輸 系統。

181.新投用機車應測定 ,之後每年測定1次。

182.兩列運送人員的列車在車場會車時, 車輛應停止執行,讓 車輛先行。

183.罐籠和箕斗的 ,應在井口公佈。

184.在用的纏繞式提升鋼絲繩在定期檢驗時,專為升降物料用鋼絲繩安全係數不得小於 。

185.傾斜井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線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 倍於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

186.各種提升裝置的捲筒上纏繞的鋼絲繩層數在立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不超過 。

187.提升機機械制動裝置制動閘空動時間:盤式制動裝置,不得超過 。

188.空氣壓縮機站安全閥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 。

189. 及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杆架設。

190.向區域性通風機供電的井下變電所應採用 執行方式。

191.實現地面集中監控並有 的變電所可不設專人值班。

192. kW及以上的電動機,應採用真空電磁啟動器控制。

193.井下配電網路必須用該配電網路的 校驗開關裝置的分斷能力和動、熱穩定性以及電纜的熱穩定性。

194.礦燈應使用 電池,並具有過流和短路保護功能。採用鋰離子蓄電池的礦燈還應具有防過充電、過放電功能。

195.井下由採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者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必須具有短路、 和漏電保護。

196.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並保持 m以上的距離。

197.採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運送人員時,人員乘坐間距不得小於 m。

198.採用軌道機車運輸時,列車或單獨機車均必須前有照明,後有 。

199.採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執行速度超過1.4m/s時,應設定 ,並應實現靜止狀態上下人員,嚴禁人員在非乘人站上下。

200.電壓在 V以上和由於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鉛皮等必須有保護接地。

201.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制裝置,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 保護。

202.電氣裝置的外殼與接地母線、輔助接地母線或區域性接地極的連線,電纜連線裝置兩頭的鎧裝、鉛皮的`連線,應採用截面不小於 耐腐蝕鐵線。

203.固定敷設電纜的絕緣和外部檢查 1次。

204.採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必須裝設防打滑、 、堆煤、撕裂等保護裝置,同時應當裝設溫度、煙霧監測裝置和自動灑水裝置。

205.採用軌道機車運輸時,必須有用礦燈傳送緊急停車訊號的規定。非危險情況下,任何人不得使用 訊號。

206.採用架線電機車運輸時,第一絕緣點設在兩種軌道的連線處;第二絕緣點設在不回電的軌道上,與第一絕緣點之間的距離必須大於 的長度。

207.架空乘人裝置乘坐間距不應小於牽引鋼絲繩 的執行距離,且不得小於6m。

208.主要提升裝置必須有檢驗合格的 。

209.摩擦提升鋼絲繩的摩擦傳動段應當塗、浸專用的鋼絲繩 。

210.使用圓形平衡鋼絲繩時,必須有避免平衡鋼絲繩 的裝置。

211.單層罐籠和多層罐籠的最上層淨高 不得小於 m,其他各層淨高不得小於 m。帶彈簧的主拉桿必須設保護套筒。

212.安裝時,罐耳與罐道之間所留間隙在使用滑動罐耳的剛性罐道每側不得超過 。

213.安裝時,罐耳與罐道之間所留間隙在使用採用滾輪罐耳的矩形鋼罐道的輔助滑動罐耳,每側間隙應當保持 。

214.升降物料用的纏繞式提升鋼絲繩,懸掛使用 內必須進行第一次效能檢驗,以後每 檢驗1次。

215.硐室必須裝設向 開的防火鐵門。

216.電纜穿過牆壁部分應用 保護,並 。

217.不同型電纜之間嚴禁 ,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 、聯結器或母線盒進行連線。

218. 必須對低壓漏電保護進行1次跳閘試驗。

219.硐室內的裝置,必須分別 、 ,並有停送電的標誌。

七、職業健康

220.煤礦企業必須加強 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 生產與 責任制。

221.煤礦企業必須設定專門機構負責煤礦 工作,配備人員及裝備。

222.煤礦建設專案的安全設施和 ,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223.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防範措施、事故應急措施、 、 等,煤礦企業應當履行 義務,從業人員有權瞭解並提出建議。

224.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 檔案,定期報告職業病危害因素。

八、應急救援

225.安全避險系統應當隨採掘工作面的變化及時調整和完善,每年由 組織開展有效性評估。

226. 應當具備兼職救護隊員的知識和能力,能夠在發生險情後第一時間組織作業人員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險。

227.煤礦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井下人員應急按 撤離險區,在撤離受阻的情況下緊急避險待救。

228.礦井應當設定井下 ,保證井下人員能夠清晰聽見應急指令。

229.煤礦企業應當建立 臺賬,健全其儲存、維護保養和應急呼叫等管理制度。

230.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 是應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拓展閱讀

煤礦安全規程培訓課件

教學目的與任務

1、通過培訓學習《煤礦安全規程》,使職工瞭解《煤礦安全規程》工作的內涵和重要意義,達到正確認識《煤礦安全規程》的重要意義和作用,強化職工的安全意識,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思想,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文化素質,為煤礦安全生產打下良好的基礎。

2、《煤礦安全規程》培訓學習中需要掌握的重點是電氣部分,難點是電氣部分。

一、總 則

1、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程。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3、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煤礦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4、煤礦企業必須設定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合工作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

5、煤礦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煤礦企業必須支援群眾安全監督組織的活動,發揮職工群眾安全監督作用。職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6、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並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的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7、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經過安全檢驗並取得煤礦產品安全標誌,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不得使用。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效能檢驗和鑑定,並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8、煤礦企業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煤礦企業每年必須組織1次礦井救災演習。

9、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菸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10、井工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井下對照圖;巷道佈置圖;採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下運輸系統圖;安全監測裝備佈置圖;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井下通訊系統圖;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裝置佈置圖;井下避災路線圖。

13、露天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地形地質圖;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平面圖;採剝工程平面圖、斷面圖;排土工作平面圖;運輸系統圖;輸配電系統圖;通訊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及排水裝置佈置圖;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斷面圖;井工老空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

14、新版《煤礦安全規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比原三版少了205條。

二、提升鋼絲繩

1、使用和保管鋼絲繩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新繩到貨後,應由檢驗單位進行驗收檢驗,合格後應妥善保管備用,防止損壞或鏽蝕;對每捲鋼絲繩必須儲存有包括出廠廠家合格證,驗收證書等完整的原始資料;保管超過1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再進1次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2、提升鋼絲繩的檢驗應符合條件的裝置和方法進行,檢驗週期應符合下列要求: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超每隔6個月檢驗一次;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

掛起12個月進行第一次檢驗,以後每隔6個月檢驗1次。

3、在用繩的定期檢驗,可只做每根鋼絲的拉斷和彎曲2種試驗,試驗結果以公稱直徑為準對試驗結果進行計算和判定: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25%時,鋼絲繩必須更換,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和為準算出的安全係數如低於下列規定時,該鋼絲繩不得使用。

使用中的鋼絲繩安全係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更換:專為升降人員用的小於7;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升降人員時小於7,升降物料時小於6;專為升降物料和懸掛吊盤用的小於5。

4、新鋼絲繩懸掛前的檢驗和在用繩的定期檢驗,必須按下列規定執行:新繩懸掛前的檢驗,必須對每根鋼絲做拉斷、彎曲和扭轉3種試驗,並以公稱直徑為準對試驗結果進行計算和判定: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6%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達到10%時,不得用作升降物料。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和為準算出的安全係數如低於下列規定時,該鋼絲繩不得使用。懸掛前的新鋼絲繩安全係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使用:專為升降人員的小於9;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升降人員時小於9,升降物料時小於7.5,混合提升時小於9;專為升降物料時小於6.5

5、各種股捻鋼絲繩在1個捻距內斷絲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鋼絲繩為5%;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制動鋼絲繩為10%。

6、以鋼絲繩標準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小量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提升鋼絲繩或制動鋼絲繩為10%

7、鋼絲繩在執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等 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有下列情況時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鋼絲繩:鋼絲繩嚴重扭曲或變形;斷絲超過第5條規定;鋼絲直徑減小量超過第6條規定;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在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必須立即更換。

8、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鏽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

9、主要提升裝置必須備有檢驗合格的備用鋼絲繩,傾斜井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線裝置,在每次換繩時,必須用2倍於其最大靜負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

10、傾斜井巷滾筒上纏繞的鋼絲繩層數嚴禁超過下列規定: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2層,升降物料的3層。

11、鋼絲繩繩頭固定在滾筒上時應符合下列規定:必須有特備的容繩或卡繩裝置,嚴禁系在滾筒上;繩孔不得有銳利的邊緣,鋼絲繩的彎曲不得形成銳角;滾筒上應經常纏留3圈繩,用以減輕固定處的張力,還必須留有做定期檢驗用的補充繩。

12、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減速度應符合下列規定:升降人員時的速度不得超過5m/s,並不得超過人車-設計的最大充許速度,升降人員時的加減速度不得超過0。5 m/s2;用礦車升降物料時速度不得超過5m/s 。

13、提升裝置必須裝置下列保護並符合要求:

(1)、防止過卷裝置:當提升容器超過正常維和終端停止位置或出車平臺0。5米時必須能自動斷電,並能使保險閘發生制動作用。

(2)、防止過速裝置:當提升速度超過最大速度的15%時必須能自動斷電並能使保險閘發生作用。

(4)、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

(5)、限速裝置:提升速度超過35m/s的提升絞車必須裝設限速裝置。以保證提升容器到達終端位置時速度不超過2m/s。

(6)、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當指示器失效時,能自動斷電並使保險閘發生作用。

(7)、閘瓦磨損保護裝置:當閘瓦間隙超過規定值時,能自動報警或自動斷電。

(8)、鬆繩保護裝置:纏繞式提升絞車必須設定鬆繩 保護裝置並接入安全迴路和報警迴路,在鋼絲繩鬆弛時能自動斷電並報警。

(9)、滿倉保護保護裝置:箕斗提升的井口煤倉滿時能自動報警和斷電。

(10)、減速功能保護裝置:當提升容器到達設計減速位置時能示警並開始減速。

三、電氣

1、礦井有兩回路電源線路,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年產60000噸以下的礦井採用單迴路供電時,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要求。礦井兩回路電源線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採用分列執行方式,一回路執行時加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連續性。礦井電源線路上不得裝設負荷定量器。

2、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3、井下不得帶電檢搬遷電氣裝置,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遷前,必須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低於1。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後,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開關手把必須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並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

4、作井下電氣裝置應尊守下列規定:非專值人員或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裝置;操作高壓電氣裝置主迴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並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檯上;手持式電氣裝置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 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5、容易碰到的 、裸露的 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 轉動和轉動部分加裝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攔等防護裝置。

6、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裝置的 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1)、高壓,不超過10000V。(2)、低壓,不超過1140V。(3)、照明、訊號、電話不超過127V。(4)、 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採區電氣裝置使用3300v供電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

井下低壓配電系統同時存在2種或 2種以上電壓時,低壓電氣裝置上應該明顯的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7、礦井必須備有井上、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裝置佈置示意圖和電力、電話、訊號、電機車等線路平面敷設示意圖,並隨著情況變化定期填繪。圖中應註明;電動機、變壓器、配電裝置、訊號裝置、通訊裝置等裝設

地點。每一裝置的型號、容量

8、煤電鑽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煤電鑽功能的 綜合保護裝置。

9、電氣裝置必須有良好的 絕緣效能,絕緣電阻值應負合127V不底於0.5MSZMΩ,380V、660V不底於5MΩ,1140V不底於50MΩ,6000V不底於200MΩ.

10、接地網上任意一保護接地級電阻值不超過2Ω 。每一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裝置至區域性接地級之間的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和接地連線導線的電阻值,不得超過1Ω。

11、區域性接地級可設定在港道港道水溝內或其他就近的潮溼處。可用直徑不小於35MM、長度不小於1.5M的剛管制成,管上應至少鑽20個直徑不小於5MM的 透孔,平放於水溝深處或垂直全部埋入底部板,電氣的外殼與接地母線或區域性不小於25MM的銅線.

12、電纜於壓風管、供水管在港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並保持0.3以上的 距離。高、底壓電力電纜敷設在港道同一側時,高、底壓電纜之間的 距離應大於0.1M。高

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 距離不得小於500MM。

13、井上、井下下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並遵守下列規定:經由地面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供電線路和電機車架線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防雷電裝置;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軌道及樓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須在井口附近將金屬體進行不少於2處的良好的集中接地;通訊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

14、硐室內各種裝置與牆壁之間應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種裝置相互之間,應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對不需從兩側或後面進行檢修的裝置,可不留通道。

15、帶油的電氣裝置必須設在機電裝置硐室內,嚴禁設集油坑。

16.硐室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硐室內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系統圖。硐室內有高壓電氣裝置時,入口和硐室內必須在明顯地地點懸掛“高壓危險”字樣的 警示牌。

17.井下電纜的 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電纜敷設地點的水平差應與規定的 電纜允許敷設水平差相適應;電纜應帶有共保護接地用的足夠截面;嚴禁採用包電纜,必須選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阻燃電纜;電纜主線芯的截面應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

18.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港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字上方,並保持0.3M以上的距離。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港道內,電纜(包括通訊、訊號電纜)必須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港道兩側。盤圈或盤“8”字行的 電纜不得帶電,但給採、掘機供電的電纜不受此限。

19、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 港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於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小於50MM。

20、礦燈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用燈的總數人數多10%;礦燈應集中統一管理,每盞礦燈必須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燈;礦燈應保持完好,出現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鬆動、玻璃破裂等情況時,嚴禁發放,發出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小時;嚴禁使用礦燈人員拆開、敲打、撞擊礦燈;人員出井後(地面領用礦燈人員,在下班後),必須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在每次換班2小時內,燈房人員必須把沒有還等人員的名單報告礦排程;礦燈必須裝有可靠的短路保護裝置;高瓦斯礦井應裝有短路保護器。21.所有電氣裝置的保護的保護接地裝置(包括電纜的 鎧裝、鉛皮、接地芯線)和區域性接地裝置,應與主接地極連線成1個總接地網。

22、主接地極應在主、副水倉中各埋設1塊。主接地極應用耐腐蝕的鋼板製成,其面積不得小於0.75M2、厚度不得小於5MM。

23、區域性接地級可設置於港道水溝內或其他就近的潮溼處。設定在水溝中的區域性接地級應用面積不小於0.6 M2、厚度不小於3MM的鋼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積的鋼管制成,並應平放於水溝深處。設定在其他地點的區域性接地級,可用直徑不小於35MM、長度不小於1.5M的鋼管制成,管上應至少鑽20個直徑不小於5MM的透孔,並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徑不小於22MM、長度為1M的 2根管鋼製成,每根管上應鑽10個直徑不小於5MM的透孔,2根鋼管相距不得小於5M,並聯後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於0.75M。

24、連線主接地級的接地母線,應採用截面不小於50MM2的 銅線,或截面不小於10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於4MM、截面不小於100MM2的扁鋼。

25、電氣裝置的外殼與接地母線或區域性接地級的 連線,電纜連線裝置兩頭的鎧裝、鉛皮的連線,應採用截面不小於25MM2銅線,或截面不小於50MM的 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於4MM、截面不小於50MM2的扁鋼。

32、礦井地面變電所和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高壓饋出線上,應裝設有選擇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供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出線上,必須裝設選擇性的動作於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井下低壓饋出線上,應裝設帶有漏電閉鎖的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檢漏保護裝置。

33、下列地點應裝設區域性接地極:每個裝有電氣裝置的峒室;每個單獨裝設的高壓裝置;每個低壓配電點或巷道。連線動力鎧裝電纜的每個接線盒。

34、對供電系統的要求是:安全性、可靠性、經濟性、技術合理性。

35、井下的防爆開關要具有耐爆與隔爆的作用。井下電氣安全工作分為裝置安全和人身安全。

36、在井下供電中,常見的電纜故障有:短路、單相接地和斷相等故障。常見的過電流故障有: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

37、特種作業操作證每兩年複審一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的,經用人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後,複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一次。

38、對礦井繼電保護裝置的基本要求有:選擇性、快速性、靈敏性、可靠性。

39、裝置三率指裝置綜合完好率、裝置待修率、機電事故率。標準中規定裝置綜合完好率為90%及以上,裝置待修率5%及以下,機電事故率1%及以下。

四、裝置檢修

40、高壓變配電裝置和線路的檢修及停電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停電申請和工作票制度。

41、停電線路維修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必須由負責人統一指揮。(2).必須有明顯的 斷電開點,該線路開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專人看管或加鎖,並懸掛“有人作業,嚴禁合閘”字樣的 警示牌。(3).停電後必須驗電,並掛好接地線。(4).作業時必須有專業人監護。(5)確認所有作業完畢後,摘除接地線和警示牌,由負責人檢驗無誤後通知排程恢復送電。

42、嚴禁在裝置運轉中進行檢修,檢修時,必須切斷供電電源、水源、汽源、風源、油源等,並懸掛“正在檢修,禁止啟動”字樣的 警示牌。

43、電焊、氣焊、切割必須遵守下列規定:工作場地必須通風良好,無易燃、易爆物品。各類氣瓶要距明火10M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5M以上;在重點防火、防爆區焊接作業時,必須辦理用審批單,並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44、高氣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高氣作業必須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2)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帶。

(3)使用梯子時,支承必須牢固,並防滑措施。

(4)嚴防物體墜落,嚴禁上下拋擲工具和器材。

五、名詞解釋

45、抽出式通風:主要通風機安裝在礦井的出風井口,通風機的吸風口和礦井的出風口相連線,當通風機開動時,礦井中的空氣因被通風機吸出而變稀薄,形成低於大氣的壓力,由於壓差作用,地面的空氣自然地從礦井進風口流入井下巷道,再由通風機排入大氣。

46、檢漏裝置:當電力網路呂漏電電流達到危險值時,能自動切斷電源的裝置。

47、保險閘:在提升系統發生異常現象,需要緊急停車時,能按預先給定的程式施行緊急制動裝置。

48、接地電阻:接地電壓與通過接地極流入大地電流值。

49、主要通風機:安裝在地面的向全礦井、一翼或一個分割槽供風的通風機。

50、阻燃電纜:遇火點燃時,燃燒速度很慢,離開火源後自行熄滅的電纜。

51、欠電壓釋放保護裝置:即低電壓保護裝置,當供電電壓低至規定的極限值時,能自動切斷電源的繼電保護裝置。

52、接地裝置:各接地極和接地導線、接地引線的總稱。

53、增安型電氣裝置E:在正常執行條件下不會產生電弧、火花或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溫的裝置結構上,採取措施提高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認可的過載條件下出現這些現象的電氣裝置。

54、本質安全型電氣裝置I:全部電路均為本質安全電路的電氣裝置。所謂本質安全電路,是指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正常工作或規定的故障狀態下產生的電火花和熱效應均不能點燃規定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電路。

55、井下供電應做到三無: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接頭。四有:有過電流和漏電保護裝置、有螺釘和彈簧墊,有密封圈和擋板、有接地裝置。

56、井下供電應做到三全:防護裝置全、絕緣用具全、圖紙資料全。三堅持:堅持使用檢漏繼電器,堅持使用煤電鑽、照明和訊號綜合保護,堅持使用瓦斯電和風電閉鎖。

57、裝置完好標準中的五不漏:不漏油、不漏風、不漏水、不漏氣、不漏電。

58、井下三大保護:漏電保護、接地保護、過流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