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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對法讀後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讀後感

突發事件應對法讀後感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

其中“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要給出明確的定義。

“第三條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突然”、“嚴重”的具體標準?法律應儘可能不要使用模糊詞語。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這個“分級標準”至今沒有看到,這樣會影響此法的具體實施。

為何沒有針對“社會安全事件”進行分級?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急救援的專門訓練。”

這樣,能有效地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緩解社會承受的`痛苦。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突發事件易發、多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其中“易發、多發”的標準是什麼?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法律應提及國家給予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公民報酬。

“第五十六條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並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釋出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公民和組織參加處理突發事件的經濟損失應由國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