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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暑期社會實踐總結

總結就是把一個時間段取得的成績、存在的問題及得到的經驗和教訓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總結的書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們思考,因此我們要做好歸納,寫好總結。總結怎麼寫才能發揮它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檢察院暑期社會實踐總結,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檢察院暑期社會實踐總結

檢察院暑期社會實踐總結1

20xx年6月25日,在火車奔騰了一天一夜之後,我們支隊一行8人,終於到達了位於滔滔黃河之濱的一座美麗古城——XX市,負責接待我們的翟處長用一口地道的XX口音,關切我們一路的行程,讓我們這一群北方人倍感親切。在XX市檢察院學習座談完畢之後,支隊分為四個小組奔赴了不同的區縣,我和張燕靜同學實踐的基地是XX區檢察院,在接下來的兩個周的實踐中我們收穫了很多。

此次的實踐的安排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周在偵查監督科實習,第二週在公訴科實習,讓我們近距離的感受到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最重要的兩個環節,同時也讓我對檢察院工作的主要流程和內容有了感性的認識。偵查監督是檢察院的一項重要的職能,主要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公訴是檢察機關的核心職能之一,指控犯罪和訴訟監督的有機結合構成我國公訴完整的法律制度體系,公訴工作的效果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刑事法律是刑事司法的根據,刑事政策是指導刑事司法的靈魂,公訴工作是刑事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履行公訴職責中,既要嚴格適用刑事法律,又要準確把握和認真執行刑事政策。

但在實踐中往往有重指控犯罪輕訴訟監督的傾向,公訴工作以受理審查起訴為起點,其職責向前向後延伸拓展,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公訴工作的目的就是刑事訴訟的目的,即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一方面,犯罪是對法律秩序的破壞,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犯,公訴通過履行指控犯罪職責,追訴、懲治犯罪,同時為每一個社會成員謀求生存和幸福提供安全保障;另一方面,通過非法證據排除、不起訴以及其他訴訟監督職能的行使,保證訴訟當事人特別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實踐中應當把握兩者的關心,不能重懲罰犯罪輕人權保障。對應當追訴的犯罪不予追訴,社會公共利益得不到維護,社會成員也會失去安全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罪犯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也是對憲法關於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規定的違反,在指控犯罪中堅持實體與程式並重,堅持嚴格的公訴證據標準,堅決排除非法證據,依法為辯護人行使訴訟權利提供保障。

在實踐中,重法條忽視刑事政策或濫用刑事政策曲解法律規定都是很有害的,濫用刑事政策和曲解法律規定必然破壞刑事法治,不以刑事政策為指導,也將導致本本主義和教條主義,是機械的低層次,眼裡只有卷宗、手中只有法條,可能會使公訴的法律效果偏離法律精神,社會效果也會大打折扣。公訴工作應當以嚴格遵守法律為前提,遵循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以刑事政策為指導的原則下,公訴環節法律規定可以自由裁量的,應當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現代犯罪學的研究表明,犯罪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是社會諸種疾病和犯罪者個人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不可能通過單一的重刑威懾來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如果一個社會過渡依賴刑法和刑罰,即使社會的短期治理有效,但更多時候像是一種“飲鴆止渴”,它既可能導致社會放棄從根源上治理犯罪的努力,也有加強犯罪與社會對抗心理的危險,英國思想家邊沁曾說過:殘酷的法律通過恐懼、模仿或培養復仇精神使人變得殘酷。在重刑化思想影響下,面對犯罪率上升、社會治安不佳的狀況,人們會本能的歸結為懲罰不夠、打擊不力,從而主張繼續加重懲處,這對社會而言實際上是一種惡性迴圈。基於以上因素,輕刑化正成為世界潮流,越來越多的人們認為,輕刑化是人類進一步走向文明的標誌,這也與我們一直倡導的和諧社會更契合,處理好執行法律與執行政策的關係。但是要嚴肅“輕刑化”背後的“內部掌握”,將“輕刑化”作為考核的指標,後面更嚴重的問題可能是“有罪不查”,小案不立。做好基層法律工作,要有一顆愛民之心,司法為民的人本理念在基層的意義或許更為明顯,就要融入百姓之中,用真情辦案,與此同時,對被害人的權益給予高度關切。

說到檢察院的工作,就繞不開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和法院關係,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和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監督即檢察監督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也是刑事訴訟原則理論體系中我國所特有的原則,分工負責是基礎,目的在於防範司法權的過分集中,造成司法權的互相擅斷,互相配合是為了保障三機關在完成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刑事訴訟目標任務上的互相協調;互相制約是分權制衡,以防止發生錯誤和有效糾正錯誤。在刑事訴訟中,這兩項原則對維護刑事司法的公平正義都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在實踐中,由於對配合、制約、監督缺乏正確的認識和把握,導致出現偏差,或者重配合輕監督,或者護士公、法兩機關對自身的制約。任何公權力都必須受到監督,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濫用和貪腐。

法庭庭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彰顯正義,在實踐過程中有機會“零距離”感受了法庭庭審,旁聽的是一個故意傷害案件,基本案情是:被告人李濤,男,22歲,給一同鄉打工,後因工作原因和老闆鬧翻,向老闆討要一年多的工資5000元,因索要未果,趁老闆不在家時持刀將老闆娘扎傷,看到老闆娘血流如注,李濤逃跑後向公安局投案自首,老闆娘被及時送往醫院,後經鑑定老闆娘傷情為輕傷。庭審中,李濤稱其因為老闆不顧情面辭退自己,並拖欠自己的工資5000多元,老闆不義在先,自己一時氣憤就想買刀對他們進行報復。在回答法官的詢問時,李濤對自己罪行的並沒有深刻的認識,還是以受害者的身份自居,振振有詞。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李某犯罪的定性問題,到底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據承辦的檢查員介紹,李濤在剛投案的供述中承認了自己的殺人故意,但收押後再對其訊問時,李濤進行了翻供,只承認傷害的故意。我在開庭前通過案卷材料瞭解了基本案情,在庭審過程中,李濤講述了作案過程,公訴人出示了作案工具,一把長約30釐米的短刀。根據李濤的描述,他用一隻手按住被害人的胳膊,另一隻手將這把刀插入被害人的脖子,形成了一個很長的傷口。老闆娘能劫處逢生也算是福大命大,但這對李濤的量刑產生了很關鍵的影響。

法律是的真實含義是在社會生活中發現的,“主觀故意”這個在刑法上司空見慣的詞彙,在現實中確是如此的飄忽不定,現實讓骨感的規定豐滿起來。我的內心感受在庭審前後發生的很大的波動,只看案卷時的我對這個22歲的被告人同情大於指責,通過庭審,在證據和被告人的表現面前,我認識到或許懲罰比同情對某些犯罪人會更有效,在人性的悲哀上法律也是如此的無力。

基層檢察院是法治的最前線,對疏導社會矛盾有著重要的作用,XX區檢察院的一項工作是主動走訪轄區內行政村,及時排查發現矛盾糾紛,主動化解,這是普法的一個很好的嘗試,有利於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當矛盾發生時,法律才是解決問題最好的工具。法律是處於文化氛圍中的,文化是社會生活的凝集,法律文化是文化環境中的次級制度,它分為核心和外殼兩部分,核心是支配法律實踐活動的價值基礎,外殼是該價值基礎社會化的過程,包括立法、司法的基本方式,溝通兩者的渠道,即法律思維活動。法律的真實含義是在社會生活中發現的,法治的獨立不是一句口號,法治的背後不應當還是權力在作祟,司法,代表了社會的良心,張明楷老師的一句話對司法做了一個做好的詮釋:“心中永遠充滿正義,目光不斷流連於現實和規範之間。”

檢察院暑期社會實踐總結2

大學的第二個暑假,我去區檢察院做社會實踐,時間是從二0xx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我現在所修的專業是音樂學跟文祕專業,但為了能更好的充實自己,併為以後就業作更多的準備,在此期間,同時還修了第二個學位---法學。所以,想在這個暑假期間,讓自己所學的僅有的一些知識能儘快得到一個實踐,所以選擇了到縣檢察院來做社會實踐。實習期間努力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儘量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實習期間能夠遵守工作紀律,不遲到、早退,認真完成領導和檢察人員交辦的工作,得到院領導及全體檢察幹警的一致好評,同時也發現了自己的許多不足之處。

此次實習,主要崗位是審查起訴科,因此主要實習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也涉及一些其他司法科目。在實習中,我參加了幾起案件的開庭審理,認真學習了正當而標準的司法程式,真正從課本中走到了現實中,從抽象的理論回到了多彩的實際生活,細緻的瞭解了公訴起訴的全過程及法庭庭審的各環節,認真觀摩一些律師的整個舉證、辯論過程,並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適用及適用範圍。跟隨幹警提審,核實犯罪事實,探詢犯罪的心理、動機。真正瞭解和熟悉了我國的公訴程式及法庭的作用和職能,同時還配合公訴人員做好案件的調查筆錄和庭審筆錄,做好案卷的裝訂歸檔工作。

實習期間,我利用此次難得的機會,努力工作,嚴格要求自己,虛心向領導和檢察幹警求教,認真學習政治理論,黨和國家的政策,學習法律、法規等知識,利用空餘時間認真學習一些課本內容以外的相關知識,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從而進一步鞏固自己所學到的知識,為以後真正走上工作崗位打下基礎。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暫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的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運用中的專業知識的匱乏,剛開始的一段時間裡,對一些工作感到無從下手,茫然不知所措,這讓我感到非常的難過,同時也對子將未來幾天的工作感到莫大的迷茫與無助。在學校總以為自己學的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己知道的是多麼少,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含義。這也許是我一個人的感覺。不過有一點是明確的,就是我們的法學教育和實踐的確是有一段距離的。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需要理論的指導,但是法學的發展是在實踐中來完成的。所以,我們的法學教育應當與實踐結合起來,採用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式,具體說就是要處理好“三個關係”:即課堂教育與社會實踐的關係,以課堂為主題,通過實踐將理論深化;暑期實踐與平時實踐的關係,以暑期實踐為主要時間段;社會實踐廣度與深度的關係,力求實踐內容與實踐規模同步調進展。 從這一點上來看,這無疑對我以後的學習又提出了新的問題與更好的學習建議,從而也可以讓我避免一些日後學習中不必要的學習彎路而不至於陷入歧途。

在實習過程中,也發現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國政府為推進法治建設而進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動,取得了很大成就。人們的法制觀念、法律意識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與廣度上還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時候,人們對有些法律條文是知道的,但卻不知道如何適用它,以至於觸犯法律;有時候人們對兩個以上不同法律對同一問題的規定不明白,不知道該適用哪一部法律,有一個案件就是這樣的,被告人原是某村會計,後來在改選中落選,這樣一些會計帳簿、會計憑證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認為《會計法》是規定的要等帳目清算後再移交,所以就堅持不交出,結果被以隱匿會計帳簿、會計憑證罪逮捕。這一個案例就說明我們的普法活動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實際,真真正正的讓人們瞭解法律、法規的含義。並在這個基礎上,逐步確立人們對法律的信仰,確立法律神聖地位,只有這樣法治建設才有希望。

再有一個問題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實習中所接觸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後出生的,甚至有兩個犯有搶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慮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從社會大環境來說,我覺得社會也有一些責任的。從八十年代初改革開始到八十年代末,這是一個重大變革的時期。這一段時間對精神文明建設有些放鬆,也就是說,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時期就有可能已經沾染上了一些不良習氣。所以說,教育從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個口號,要真正落到實處。

“千里之行,始於足下”,這近一個月短暫而又充實的實習,我認為對我走向社會起到了一個橋樑的作用,過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經歷,也是一個重要步驟,對將來走上工作崗位也有著很大幫助。向他人虛心求教,遵守組織紀律和單位規章制度,與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處世的基本原則都要在實際生活中認真的貫徹,好的習慣也要在實際生活中不斷培養。這一段時間所學到的經驗和知識大多來自領導和幹警們的教導,這是我一生中的一筆寶貴財富。這次實習也讓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關係是很重要的 。做事首先要學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與人相處是現代社會的做人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對於自己這樣一個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說,需要學習的東西很多,他們就是最好的老師,正所謂“三人行,必有我師”,我們可以向他們學習很多知識、道理。

學習法律的最終目的是要面向群眾,服務大眾,為健全社會法治,為我們的依法治國服務的。高等法學教育在推進法治建設過程中擔當著重要的角色,其培養的具備一定基本理論知識,技術應用能力強、素質高的專業技能人才,將在社會上起到重要作用。現代的社會是一個開放的社會,是一個處處充滿規則的社會,我們的國家要與世界接軌,高素質法律人才的培養必不可少。因此,對人才的培養,應當面向實際,面向社會,面向國際。法學教育本身的實踐性很強,所以採用理論聯絡實際,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式是比較可行的,大學的法學院應當與公、檢、法、律師事務所等部門建立良好的關係,定期安排學生見習,讓學生更好的消化所學的知識,培養學生對法學的興趣,避免畢業後的眼高手低現象,向社會輸送全面、合格、優秀的高素質法學人才。

通過這次的社會實踐,使我感受頗深,同時也對我國的法律有了更深刻地認識,也認識到我國法律在不斷完善的同時其實也存在很多的不足之處, 通過這次實踐對我以後對第二學位的學習更是有了很大的幫助,這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我堅信,有了這次社會實踐的經歷,不管是在以後的生活,學習還是在以後的工作中,對我都是一次很有價值的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