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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考試題

1、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減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17年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考試題

2、依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並限期改正。

3、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

4、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

5、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行政執法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以及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固定委託的(事業單位),為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而依照法定職責做出的行政行為。

7、最常見的建設行政處理形式是(行政許可)。

8、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效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違反《山東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採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期限改正,給與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6個月至1年)。

10、違反《山東省建築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生建築安全事故以及發生建築安全事故為及時採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故情況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有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其停業整頓。

12、刑事責任是指法律關係主體違反(國家刑事法律規範),所應承擔的應當給與刑法制裁的法律責任。

13、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是指擁有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15、法律責任的免除,也稱免責,是指法律責任由於(出現法定條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16、法律責任的免除,也稱免責,是指法律責任由於出現法定條件被部分或全部的免除。其中,時效免責即法律責任經過了(法定期限)而免除。

18、違憲制裁實施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20、刑罰的種類分為主型和附加刑。其中主刑的種類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21、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是安全生產法規的作用之一22、由於建築業區別與其他生產行業所呈現的特點和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致使建築安全生產事故一直居高不下,在各產業系統中僅次於(採礦業),居第二位,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國家造成重大損失。

23、2002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安全生產法》),是我國安全生產領域的綜合性基本法,是我國安全生產監督與管理正是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的重要標誌。

25、建築安全生產法規調整的物件是指由建築安全生產法規調整的、在建築活動中形成的以(權利和義務)為核心的各種關係。

27、《安全生產法》明確了現階段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即(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各級政法有關職能部門專項監管相結合)的體質。

29、除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外,《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安全生產的四種監督方式。下列監督方式中,不屬於《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方式的是(中介機構監督)。

31、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管理單位(不得從事生產管理活動)。

33、《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35、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36、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保證上崗的從業人員都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否則,生產經營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

38、《安全生產法》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39、《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裝置時,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40、《安全生產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41、《建築法》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42、《建築法》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

43、《建築法》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

44、《建築法》規定,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築施工單位承包,有建築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45、《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章“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規定了(施工單位)的防止噪聲汙染的責任。

46、按照《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的規定,在城市市區範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裝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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