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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讀後感

讀書的方法有很多種,選擇讀書方法的標準就是對閱讀者而言文字的重要性,以此出發才有了精讀和略讀的區別。《法律的概念》這本書就個人而言有精讀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習法理學繞不過的幾本書之一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這點毋須多言,此其重要性一也;分析實證對於我們法學研究的重要性再日漸顯現,無論是語義實證還是邏輯實證,都具有純化某些粗糙的理論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這些客觀因素,個人口味的轉換也驅使著我把目光從當初本科的《為權利而鬥爭》們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靜而又不乏睿智的文字。

法律教育讀後感

讀書一般是帶著問題開始的,這個過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問題,也會產生很多新問題。產生問題和回答問題的過程是互動過程,二者此消彼漲,似乎無窮盡矣。在這一過程中達致了知識在質和量上的增長。讀《法律的概念》就是這樣一個過程的典型。因而這篇讀後並不是“談收穫”的老套路,談得更多的是體悟,收穫和不解兼而有之。收穫需要的是分享和檢驗,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迴應。

《法律的概念》並不是一本暢銷小說或者文壇經典,讀一本學術書籍的過程期間的最考驗人的就是興趣的不間斷。硬著頭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鬱悶也隨之呈幾何級數增長。我沒那份定力沿著這個進路看完這本重要的書,而且我認為重要的書也不能這樣對待。於是我開始嘗試用一種調動起興趣的方式閱讀,這種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知其然”即瞭解哈特的基本觀點是比較枯燥的,這意味著從文字中篩選出自己所需要的資訊,篩選過程當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總結,從而喪失了自己閱讀的獨立性,結論會流於膚淺片面,而且這種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較偷懶的方式——看他人寫的介紹性文章,來完成。“知其所以然”是一種與“知其然”相關的閱讀過程,它所要針對的是:為什麼此人會在那個時間那個地點提出這樣的觀點甚或完成這樣的文字?在這種過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僅放在《法律的概念》這個文字上,因為這本書能給的資訊只是部分的,它的背景無疑更為廣闊,這種廣闊就意味著某種對未知資訊的探求或者思考,這種以好奇為原動力的過程深深地吸引了我,興趣油然而生。除此以外我認為,不無裨益的是,這種探求也在無意間進一步澄清以前一些認識模糊區。

不可避免的,有人還會追問“知其所以然”的意義何在。這裡必然涉及對待文字的態度問題。文字提供的是什麼?也許有人會說是知識,我認為這是一種絕對的看法,文字至多提供的是資訊。知識這個詞語包含了肯定的價值判斷,而這些文字能所提供的能夠符合這種肯定的價值判斷嗎?不然,離開了歷史的解讀,所謂的“知識”也許僅僅是被肢解、拼湊的資訊。拿《法律的概念》來說,大多數人會認為這本書談的是:哈特在批判奧斯汀的“法律命令說”基礎之上提出的“規則說”,即國內法律是由第一性規則和第二行規則的結合構成的一個規範體系,他在堅持法律與道德分離的同時,也承認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等等。並且有這種“進化論式”的感覺:哈特的觀點比奧斯汀要完善。這種解讀文字的方式是靜態受動的。在肯定時間精力有限的前提下,這種方式有其合理性。但是如果是對自身而言甚至是對研究一門學科而言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字,這種方式是值得商榷的。在這種方式裡,文字的資訊被我們提取,形成了某種認識。提取的過程無形中賦予了認識生命力,這種生命力“似乎在開闢原理生活實踐的自身的歷史和世界”,當我們以後在就該認識進行討論時,“往往不是從這些生活現實中具體的歷史事件入手,而是直接從抽象的一般理論入手,不是使理論回到生活現實,而是在遠離生活的道路上越走越遠。”[1]

離開了文字自身的創作歷史環境以及作者感受,我們得到的是僵化的資訊,而非完整的知識,即使能倒背如流也是流於全面的膚淺。文字並不是物化的文字和紙張,而是思想傳遞的載體,思想雖然具有超越時代的一面,但是同樣也無法擺脫時代、家國的烙櫻

大多數對於《法律的概念》的解讀是帶著前理解,這種前理解的來源以介紹性文章、師友的談論等媒介為主,但是淹沒在介紹性文字或語言當中的是文字所要針對的現實問題,哈特的觀點彷彿是“理論自身發展的必然產物,而理論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僅僅是與作者生平聯絡在一起的社會背景的問題,這些問題出現在教科書中並不是作為一個理論的核心來關注,而僅僅是作為與作者生平聯絡在一起的社會背景的一部分而加以例行公事的程式化的介紹。這種對理論和理論所要面對的問題的處理方式,或者說關注理論自身而輕視理論面對的問題,實際上割斷了理論在歷史上所面臨的迫切問題或者說一個歷史上的問題與我們當下的生活的聯絡。”[2]所以我們可以不問哈特何許人也?也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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