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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食品流通許可證培訓試題及答案

食品安全是一門專門探討在食品加工、儲存、銷售等過程中確保食品衛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隱患,防範食物中毒的一個學科。以下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培訓試題及答案,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更多精彩內容請及時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食品流通許可證培訓試題及答案

  一、 判斷題

1、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2、食品經營者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3、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4、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5、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6、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腐爛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7、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8、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9、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10、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11、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12、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13、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食品的標籤、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

14、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15、對因標籤、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16、從事食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17、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18、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19、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並建立培訓檔案;(√)

20、食品經營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21、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

22、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其檢查專案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

23、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4、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

25、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資訊的銷售票據。(√)

26、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法規中規定的資訊的銷售票據或者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者簽字。(√)

27、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28、食品經營者可以採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要求記錄的事項。(√)

29、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裝置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30、貯存、銷售需低溫儲存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冷藏貯存和銷售設施,冷藏溫度應當符合食品標籤明示的貯存條件要求,保證裝置設施的清潔、衛生。(√)

31、食品經營者應建立冷鏈銷售內部管理制度,對於需低溫儲存的食品,進貨驗收時應按照標籤明示的貯存溫度檢查貨品的溫度,銷售時,應根據冷藏裝置儲存量擺放食品,確保食品滿足低溫儲存條件。(√)

32、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感官、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並做好相關記錄。(√)

33、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34、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35、食品經營者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製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汙染。(√)

36、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37、食品經營者可在其銷售食品的包裝上附加特殊身份標記,將其銷售的食品與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相區分。(√)

38、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退市制度。(√)

39、食品經營者對於停止經營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如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並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40、食品經營者未依照規定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

41、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42、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

43、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44、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45、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裝置等,應當立即採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並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46、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檯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可配備必要的檢測裝置,對食品進行自檢或者送檢。(√)

47、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或者標稱的生產者,應當向承擔複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複檢,並說明理由。(√)

48、依法進行復檢的,複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佈。複檢機構由複檢申請人自行選擇。複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複檢機構出具的複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49、複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複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複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複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50、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51、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52、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的調查處理。(√)

53、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裝置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54、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以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55、食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56、食品經營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57、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立即採取整改措施處理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58、食品經營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59、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

60、對因標籤、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不用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61、從事食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特殊情況的可先取得營業執照進行食品經營活動,在進行《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補辦工作。(×)

62、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可在進行食品經營活動的同時進行整改,並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63、食品經營企業必須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64、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兩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其檢查專案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

65、食品經營者在建立並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時,只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66、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只需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和保質期,或者保留載有上述資訊的銷售票據。(×)

67、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如購貨者未索要載有相關購買食品資訊的銷售票據或者清單的,可以不予提供。(×)

68、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69、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裝置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在做好隔離措施時可以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70、食品經營者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但對此不用做相關記錄。(×)

71、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可以不必註明生產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72、如消費者未索要,食品經營者可以不向其提供銷售憑證,但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需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73、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誇大的內容,可涉及法規規定內的部分疾病的預防和治療功能。(×)

74、食品廣告中除食品行業協會對於食品的推薦內容外,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

75、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獨自承擔責任。(×)

76、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裝置等,應當立即採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並自事故發生之時起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77、依法進行復檢的,複檢機構由複檢申請人自行任意選擇。複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複檢機構出具的複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78、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除個別重要檔案外,需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79、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裝置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80、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以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81、食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82、食品經營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83、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84、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85、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範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專案的,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影印件。(√)

86、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87、企業的分支機構從事食品經營,各分支機構不需要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

88、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視危害程度決定是否予以撤銷。(×)

89、食品經營者遺失《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在報刊上公開宣告作廢,並持相關證明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補辦。經批准後,由原許可機關在二十日內補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90、《食品流通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食品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92、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原許可證繼續有效。原許可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經許可機關稽核後,繳銷《食品衛生許可證》,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並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檢查。(√)

93.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94.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不需要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95. 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96.患有消化道傳染病和滲出性面板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食品的經營工作。(√)

97.《食品安全法》本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98.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

99.定期抽樣檢驗是對食品安全進行監測的唯一方式(×)

100.被抽檢單位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測結果10日內書面提出複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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