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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貼牌合作協議

甲 方:××服飾有限公司

服裝貼牌合作協議

乙 方:×××服裝製造廠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參與乙方經營生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聯營合作的條件

1.乙方以現有廠房   平方米以及裝置投入供甲、乙雙方合作使用;

2.甲方根據乙方經營生產的需要投入足額的流動資金,確保乙方正常生產,並提供承接乙方生產任務。

二、聯營合作的組織機構

1.聯營合作期間,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擔任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本協議簽訂後  日內,由乙方負責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甲方予以協助;

2.聯營合作期間,乙方的原法定代表人擔任    ,負責工廠的生產、質檢及內部的行政管理工作,甲方派專業人員協助、監督;

3.聯營合作期間,工廠的財務人員由甲方派駐,負責工廠的成本核算、會計報表的編制等財務工作。

三、聯營合作的方式

1.乙方按甲方認可的方案,完成廠房的裝飾,裝置的安裝,由甲方驗收通過;

2.上述第1款驗收通過後,由甲方負責招聘生產人員,並進行業務的培訓;

3.甲方負責生產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員工獎懲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生產流程表、工藝流程表等運作機制,乙方在生產管理過程中必須切實履行;

4.乙方的生產任務由甲方負責提供、承接,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承接業務;

5.乙方負責工廠的日常生產和員工的日常管理。

四、聯營合作的盈利和虧損的分配

1.扣除人工工資、水電、稅賦等一切成本後的淨利潤按甲方  %、乙方  %的比例進行分配;如工廠虧損亦按上述比例進行分擔;

2.

五、聯營合作的期限

聯營合作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年,聯營合作期滿後雙方如需繼續合作另行簽訂協議,甲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六、聯營合作終止的財產處理

1.聯營合作終止後,乙方享有現有廠房、裝置的財產所有權;

2.除第1次的財產外,甲、乙雙方按甲方  %、乙方  %的比例對其它財產進行分割。

七、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擅自終止履行本協議,退出聯營合作,應承擔違約責任,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    違約金;

2.乙方擅自承接業務或拒絕生產甲方提供、承接的業務,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向甲方支付    違約金;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雙方均可免除違約責任。

八、爭議的解除方式

本協議發生糾紛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工廠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它

1.乙方承諾在聯營合作之前,        沒有存在債權債務糾紛,如存在債權債務糾紛由乙方單方面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2.本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本協議的附件是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服裝貼牌合作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互惠的原則,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經友好協商,制定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乙自願合股經營的xx服裝店,位於xx縣xx鎮柳城西路16號,經營內容為服裝、鞋類、皮具零售。

第二條:所經營的藍色天空服裝店總投資為50萬元,甲、乙雙方各佔股份50%。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第三條:利潤當月結算。服裝店收入減去店面房租、水電、營業員工資和其它開支按月進行利潤分成,甲方佔50%,乙方佔50%。

第四條:甲乙雙方如果在合同期間有一方選擇主動退出,只能拿走原始投資金額,即25萬元。

本合同到期後,甲乙雙方如一方退出另一方必須一次性歸還25萬元投資,但必須提前1個月提出。其它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五條:本合同有效期:2015年3月1日起至 2019 年 3 月1日,協議自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六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兩份,以雙方簽字為準,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服裝貼牌合作協議 [篇3]

合夥協議書

甲方: 陳遠紅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謝玲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合同法》、《合夥企業法》和國家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本合作開辦協議、按以下方式執行:

第一章、成立事由和甲乙方基本權利義務

1.1總綱

1.1.1甲、乙雙方於 2015年12 月14日 達成如下協議:共同成立 服裝批發貿易公司

1.1.2甲乙雙方按實際投入股份資金的比例享受權益及承擔義務:甲方投資51%並享有同比例的權利及承擔同比例的義務,乙方投資49%並享有同比例的權利及承擔同比例的義務。

1.1.3在開辦、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審計無誤後實報實銷作為管理費用支出的一部分。

1.1. 服裝批發貿易公司 所需資金雙方按約定的比例出資在訂貨前 到位。

1.2 甲方權利和義務:

1.3 乙方權利和義務:

1.4雙方的其他約定

1.4.1 服裝批發貿易公司在今後的經營中,如有一方轉讓股份,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價格由雙方協商。

1.4.2營業執照 陳遠紅 擔任負責人,性質為合夥企業。

1.4.3 服裝批發貿易公司的管理、生產、人事聘用等按照企業制定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進行。

第二章:合夥名稱、合夥人的出資及經營範圍

2.1 甲、乙雙方計劃各自投資人民幣現金3 萬元、共6萬元人民幣申請註冊成立 ;在出資過程中甲乙雙方的股東姓名及出資細目見下表:

企業公章。股東出資證明書為股東持有本企業股份的書面證明。合夥人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雙方合夥人各持一份。

若合夥人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企業股東會申請登出,經企業股東會稽核同意後予以補發。

企業以後的經營過程中,若需要繼續投資,則甲乙雙方各自按自己的出資比例進行相應的投資工作。

2.2計劃經營期限和範圍:服裝批發,零售,加盟等

第三章 合夥人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3.1合夥人作為出資者按投入企業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3.2 股東權利

A.出席股東大會,並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B.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企業財務會計報表;

C.選舉和被選舉為總經理;

D.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企業新增資本時,股東可優先認繳出資; E.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F.企業終止後,依法分取企業的剩餘財產。

3.3 股東義務:

A.一次性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B.執行企業股東會的各項決議,並按時參加股東會議;

C.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債務;

D.維護企業聲譽和信用,不得損害企業利益;

E.遵守企業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F.企業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違者應賠償其他股東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4 轉讓出資條件:

A.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B.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C.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D.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企業將受轉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四章 股 東 會

4.1 企業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4.2 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3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A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B選舉和更換經理,決定有關經理的報酬事項;

C 審議批准執行經理的報告;

D審議批准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E審議批准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F對企業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G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H對企業合併、分立、變更企業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I修改企業章程;

J聘任或解聘企業經理。

第五章 企業負責人

5.1 第一屆 企業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由陳遠紅 擔任,對股東會負責。企業負責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企業負責人在任期屆滿前,如無重大過失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5.2 企業負責人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權利:

A.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B.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C.制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D.制定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E.制定企業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電站債券的方案;

F.擬定企業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G.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H.提名企業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I.制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代表企業簽署有關檔案.

J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企業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企業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K.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3 企業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企業負責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A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B組織實施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C擬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D擬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E制定企業的具體規章;

F提請聘任或者解聘企業副經理、其它下屬工作人員;

第六章 企業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A.因不可抗力迫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B.企業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C.企業被宣告破產;

D.企業因合併或需要解散的。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企業負責人、股東、或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利行使職權,任何人不得利用在企業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佔企業的財產。在合夥期間不得另外再單獨經營與本合夥專案相同或相近的專案。

企業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定,制度,應當聽取企業職工的意見或建議。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企業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8.1 本協議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8.2 本協議的解釋權屬本企業股東會的原始發起人(李春冰、祝天才)。

8.3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認可。

8.4 可以修改本協議,但需由甲乙雙方簽字認可。

8.5 本協議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簽字生效。

8.6 違約責任

本協議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經濟損失。未盡事項按《合同法》、《合夥企業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執行。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甲方住址: 乙方住址:

貳零零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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