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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黨員安全承諾書

山西省煤炭工業廳:

煤礦黨員安全承諾書

我單位通過招標,山西鄉寧焦煤集團延申嶺煤業有限公司90萬噸/年的工程由我單位承建,雙方已簽訂了施工合同,明確了各自的安全責任。為切實做好本專案施工期間的安全工作,我們保證堅決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建設專案安全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15】709號)、《關於加強煤礦建設專案安全管理的通知》(晉政辦發【2015】172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煤礦建設安全“十不準兩嚴格”的通知》(晉政辦發【2015】47號)檔案的具體規定要求,不發生生產建設事故,堅決杜絕重大事故,作為建設施工安全的主體責任者,我單位鄭重承諾: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加強施工安全技術管理,配備各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切實加強工人教育培訓工作,不使用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上崗。

二、切實強化施工管理,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煤礦防治水規定》和《煤礦建設安全規定》等有關規定和各項安全制度。

三、認真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並嚴格。合理安排一、二、三期施工順序,嚴格按照階段工程要求安全施工,不隨意減壓工期,不盲目趕超進度,杜絕多頭多面建設和超強度、超能力組織施工的行為。

四、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水害防治、提升運輸,基板管理、供電、裝置檢修等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防範應急處置措施,對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及時排查治理,隱患不排除或安全條件不具備的不施工。

五、配備專職安全員,負責對施工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嚴格落實施工安全措施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加強精細化管理,規範工人操作細節,嚴格貫徹執行規範規定、安全標準和安全措施,做好現場安全檢查治理和反“三違”工作,安全措施不到位不施工。

六、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杜絕工程轉包、違規分包和掛靠資質的現象發生,絕不弄虛做假。

七、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實行領導班子成員現場帶班制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八、嚴格施工裝置和材料管理,不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安全效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及淘汰、落後的工藝和裝置。

九、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其按照規定正確佩帶和使用。

十、建立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加強應急教育、隊伍建設和演練,熟知應急知識及避災路線,一旦發現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停工迅速撤出人員。

十一、不得進行任何違法違規施工建設活動。

如果違反上述承諾或未執行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要求,導致安全事故發生,自願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法定代表人:馬政輝

煤礦管理人員安全承諾書

作為煤礦企業的一名管理人員,我深刻認識到安全是家庭幸福的基礎,事故是痛苦的根源;認識到自己不僅僅是家庭的一員,同時也是公司的一份子;安全不但是我的權利,而且是我應該對家庭和企業應盡的責任。作為煤礦建設的一名管理人員,我深刻認識到在煤礦建設期間,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和機械傷害、坍塌等事故在地面建築施工中隨時威脅著職工的生命安全,而在井下施工中,時刻都會受到透水、火災、瓦斯、煤塵、頂板等事故的威脅,工作中稍有疏忽,其潛在的危險隨時會轉化成人身事故。因此,為了不斷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和我公司安全工作的整體推進,在此我鄭重承諾在以後的工作中將做努力到以下幾點:

1、認真貫徹學習落實《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築工程安全檢查標準》等國家關於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以知識來武裝自己,全面開展安全生產。

2、自覺履行崗位安全責任,為企業安全負責、為部門安全負責、為個人安全負責。

3、在平時的作業和檢查中,正確佩戴和使用各種井上、井下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努力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

4、配合協助安監部和其他部門做好公司的安全檢查工作,與“違章、麻痺、不負責任”三大敵人做鬥爭,堅決杜絕建築工程“五大傷害”帶來的`危害。不違章作業、不違章指揮。

5、遵守國家、省、市、集團、公司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規定,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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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學習礦井逃生知識、熟悉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和各條巷道的逃生路線。

6、積極參加和組織公司的各種安全學習,遵守會場紀律、不遲到早退、認真聽課、做好學習記錄,增強安全意識、提高安全技能,說安全標準話、幹標準活、幹放心活,努力做到身邊“無三違、為隱患、無事故”。

7、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各種安全培訓、安全活動、事故應急演練,掌握作業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提高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8、積極參加公司安全文化建設、努力營造和諧的安全生產氛圍,培養良好的工作習慣和安全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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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承諾書範文

作為煤礦的一員,我深刻認識到安全是家庭幸福的基礎,事故是痛苦的根源;作為煤礦的一名員工,我深刻認識到了自己不僅僅是家庭中的一員,也是煤礦的一分子,安全不僅僅是我的權利,更加是我對企業應盡的義務;作為從事煤炭行業的一名員工,我深刻認識到了煤礦生產受到水、火、瓦斯、煤塵、頂板事故的威脅,勞動條件和環境相當複雜,本身潛伏著諸多不安全因素,潛在的危險性大,工作中稍有疏忽,潛在的危險會轉化為人身事故。因此,我鄭重承諾在以後的工作中將做到以下幾點:

1、履行崗位安全責任,為企業安全負責、為部門安全負責、為自己安全負責。

2、自覺遵守國家、行業和公司的各種安全管理法律、規章、制度、規定,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與“違章、麻痺、不負責任”三大敵人做鬥爭,努力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

3、遵守煤礦安全管理的各項法律、規章、制度、規定,按章操作,不違章作業。

4、遵守煤礦管理的各項法律、規章、制度、規定,積極學習礦井逃生知識,熟悉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和逃生線路。

5、積極參加安全學習,遵守學習會場紀律,不遲到,不早退,做好學習記錄,增強安全意識,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幹標準活、幹放心活,做到身邊“無三違、無隱患、無事故”。

6、積極參加公司舉辦的各種安全培訓和安全學習、安全活動、事故應急演練,掌握作業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7、積極參與礦上的安全文化建設,努力營造和諧的安全生產氛圍,培養良好的工作習慣和安全價值觀。

承諾人:

日期:

煤礦安全生產承諾書3

安全是指不受威脅,沒有危險、危害、損失。安全是一個恆久而沉重的話題,安全和幸福永遠相伴,惟有安全才能幸福。煤礦工人特殊的工作環境決定了我們更應該把安全放在首位。積極參加礦開展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學習活動,在循序漸進中不斷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識,真正達到“上標準崗,幹標準活”的目的。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進一步強化安全意識。

為保證安全、保證可以更好的適應自己的工作崗位,在以後的日常工作中做到以下幾點:

1、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違章作業;做到三不傷害. 平時嚴格要求自己,多留心、勤觀察、善思考,擺正安全位置,認真履行安全責任,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2、積極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4、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感悟安全,啟迪人生,安全是我們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安全是構築幸福大廈的堅固根基。沒有安全我們將寸步難行,沒有安全我們將會失去一切,安全就是生命!

承諾人: 日期:

煤礦安全承諾書

為認真落實政府安全監管主體責任,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監管,有效防範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本人特對20xx年6月4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鄭重承諾如下: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要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監管責任制度,保證轄區煤礦企業合法生產,安全生產,有效杜絕事故發生,確保完成晉城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煤礦安全生產指標。

二、嚴格落實領導包片、科室包礦、駐礦監管制度和“五人小組”包保責任制,加大全面排查、突擊檢查、夜間檢查、跟蹤回查、交叉檢查力度,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嚴厲打擊煤礦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

1、嚴格執行煤礦復產復工驗收規定, 嚴禁煤礦未經批准擅自組織生產或開工復工建設;

2、嚴格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嚴禁復產礦井“三超”組織生產和存在重大隱患組織生產;

3、嚴格執行煤礦基本建設審批程式,規範煤礦建設專案管理,嚴禁擅自開工建設,嚴禁私自擴大礦井建設規模,嚴禁以掘代採,嚴禁建設礦井以基建名義組織生產,邊施工邊生產;

4、嚴格按照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全市煤礦關閉工作的通知》(晉市政辦〔2015〕79號)要求,按“關井六條標準”和進度時限,對整合關閉礦井實施關閉,並及時移交國土部門管理。對已經實施關閉的,要派專人不定期的巡迴檢查,防止死灰復燃。

5、對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的煤礦,一律責令停產停工,情節嚴重的,實施斷電,按相關程式取消煤礦整合資格,並依法實施關閉。

三、嚴厲懲處事故煤礦,嚴肅追究發生事故的煤礦、主體企業、政府監管部門相關人員責任。

1、發生事故的煤礦,停產整頓時間至少三個月;

2、事故死亡人數1至2人的,對主體企業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煤礦礦長、安全副礦長進行事故誡勉約談;

3、事故死亡人數3人以上的,按相關程式吊銷煤礦礦長的《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吊銷分管安全副礦長的《安全資格證》,對主體企業主要領導和分管安全領導一律免職,構成違法違紀的,依法追究黨紀政紀和法律責任;

4、煤礦發生事故,依據事故調查情況,對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主要領導和分管安全領導進行行政問責,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 )人民政府

承諾人:

二〇xx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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