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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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承諾書

致:z物業發展有限公司

店鋪承諾書

本人 是z 幢 層 鋪之投資租戶,現本人將該商鋪轉租於二手租戶 先生/小姐(身份證號碼: ),經營範圍為: ,轉租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人授予二手租戶在轉租期間擁有在物業公司允許範圍內對該商鋪進行裝修的權利,並承諾裝修更改專案之復原問題由本人與二手租戶自行約定。

同時本人已詳細告知二手租戶關於z的各項管理規定,包括:管理公約、裝修手冊、使用者手冊等,並承諾與二手租戶共同遵守。相關責任條款,按z《租約》和《管理公約》之規定執行。

商鋪: 幢 層 鋪

投資租戶(簽章): 二手租戶(簽章):

日期: 日期:

商鋪品牌承諾書

本單位/本人為xx步行街第一租賃人,已認租xx步行街 幢 層 號商鋪,本鋪在三年租賃期內的經營範圍為: 。本單位/本人承諾遵從步行街的規劃,在開業後經營品牌 ,並需於簽定認租協議後七天內到發展商處登記品牌名稱。若未能經營品牌 ,本單位/本人願意將該商鋪轉租給符合發展商經營規定的品牌商家經營,或委託發展商代為出租,一切費用應由接租者承擔,否則,本單位/本人願意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後果責任。

一、從簽定本承諾書之即日起,本單位/本人無條件不可撤銷的`授權發展商及/或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代為出租本商鋪,從即日起,發展商及/或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取得代為出租本商鋪的無條件不可撤銷的代理權。

二、如委託發展商出租的,月租金若低於280元/m2,發展商以每月40元/m2返還租金給承諾人,若租金高於280元/m2,超過240元/m2部分由承諾人收取(以發展商與認租商家簽署正式租賃合同的租金為準)。

三、如果承諾人自行出租,月租金高出於發展商規定240元/m2的租金差額由承諾人收取,低於240元/m2的,需經發展商同意,同意後發展商返還承諾人每月租金20元/m2的租金。

四、若經雙方努力發展商和承諾人都找來經營商家願意承租本商鋪,以租金高的承租商家優先,租金相同的以發展商找來的承租商家優先。

五、在租賃期限內承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或藉口要求發展商解除或終止與接租者之間的有關本商鋪的租賃合同。

六、若經雙方努力仍未能在開業日期之前出租該商鋪,發展商免收租金,直至租出該商鋪為止,但在此期間承諾人仍需支付該商鋪的一切管理費用。

七、租賃期限屆滿,承諾人須保證給予接租者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續約權。

備註:品牌定義為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局合法註冊並取得商標證書之品牌商標,並在國內各地有專賣店。另國外品牌定義為國外具備一定數量專賣店,發展商保留最後解釋權利。

發展商:東莞市xx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承諾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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