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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資金審計建議

會保險基金是廣大人民群眾的養老錢、活命錢,它具有法律強制性、社會政策目的性、政府幹預性和社會化精算預定等特點。它不但關係到廣大群眾、尤其是弱勢群眾的根本利益,而且關係到黨和政府惠民政策的落實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對社會保險基金如何監督已不僅是各級領導關心的事情,也是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為切實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和要求,進一步強化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規範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工作,筆者根據多年的審計實踐,從縣級審計機關的角度,就以下五個方面談談如何加大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力度。

社保資金審計建議

一、明確審計目標,做好審前調查

社會保險基金審計的目標是,通過審計,全面掌握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規模、資金流向、基金結餘分佈及基金管理執行情況,揭露資金籌集、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加強基金管理和落實各項社保政策、基金安全完整,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在明確社保基金的審計目標的基礎上,通過“學、聽、看、訪、查”等方法進行審前調查。內容包括:掌握中央、盛市對每項社保資金收支管理的相關規定,將有關政策規定的範圍、涉及人員、待遇要求等原則理清楚;瞭解下撥資金的流向;瞭解社保資金從申請、認定、稽核、複核、監督、檢查等業務處理程式;瞭解以前年度的審計情況和整改情況。通過對社保、就業、醫保等部門和財政、地稅、銀行等相關單位的相關資料進行分析、對比,確認資料間異常關係和意外變動,對審計的重點區域及風險作出初步判斷,制定出重點突出、方法可行、分工明確的.審計實施方案。

二、確定審計重點,做到有的放矢

歸納起來養老、失業、醫療等五項社會保險基金審計的重點就是籌集、使用和管理。

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的審計重點包括:社保基金管理和經辦機構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徵收基金,有無擅自或者降低徵集比例,有無對企業減徵或免徵,有無向企業套購商品,並以此抵頂社保基金,造成少徵基金。有無因為控制不嚴,監管不到位,造成基金流失情況,是否存在轉移或隱瞞資金收入、私設“小金庫”問題;企業是否按規定繳費,有無隱瞞基數,故意漏繳、少繳基金;是否按規定為企業承包人員、停薪留職人員、流動作業人員及下崗職工繳納社保基金;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參保及繳費情況,基金的存款利息是否按規定計入基金。

社保基金使用的審計重點包括:社保基金管理和經辦機構是否及時和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有無剋扣、拖欠、挪用等損害侵蝕社保基金情況;有無擴大或縮小開支範圍,即拒絕支付應由社保基金支出的專案或者承擔了本不屬於社保基金開支的專案等問題;是否存在弄虛作假、虛報和冒領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領取養老保險基金人員是否已參加了社會保險並符合參保及退休條件;企業下崗職工的包括失業保險金在內的各項資金支出是否真實、合規、合法。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審計重點:主要是社保基金管理和經辦機構的基金預算、決算、編制、審批、執行和調整是否符合財務制度,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是否合規、合法;其內控制度、監管措施是否健全有效,社保基金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和合規,有無以各種方式將社保基金用於對外投資、經辦企業、自行或委託金融機構放貸、參與房地產交易、彌補行政經費和平衡預算、為企業和個人貸款抵押等情況;是否存在貪汙和私分基金的違法行為,對社保基金是否做到“專戶儲存、專賬核算”,有無“私存私放”情況。

三、注重審計方法,做到“四結合”、“六必查”

社保資金審計資金量大、部門多、覆蓋範圍廣等特點,要提高社保資金審計的效率和質量,必須在審計方法上做到“四個結合”、“六個必查”。

1.社保資金審計和預算執行審計相結合。在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時,從總體上了解和掌握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情況,掌握本級預算執行中對社保資金的投入力度、增減變化情況、佔財政總支出的比例及資金的支撐能力、存在的問題和對策。同時,也可將社保資金審計與財政審計、企業審計、行政事業審計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各專業審計的作用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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