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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安全承諾書

發包方:

承包方安全承諾書

承包方:

承包方承包發包方的建設工程,為確保工作安全工程順利,願遵守發包方如下作業安全規定,並負完全責任,特簽署本承諾書

第一條:出入發包方廠區規定:

1.進入發包方廠區時,須在門衛處瞭解《安全、保衛管理規定告知書》,並填寫登記表格。

2.攜入廠區的工具需由發包方門衛室人員清點並出具清單證明後方可攜入廠區作業,攜出時應主動將證明檔案交由門衛室人員,校對無誤後方可離廠。

3.非工作所需物品或有危險物品不可攜帶入廠內,發包方門衛室有權檢查出入物品。

4.進入廠區作業期間,願接受發包方管理部門或門衛室人員就有關廠區安全、管理事項的檢查、督導。

第二條:承包方工人管理:

1.承包方對其工程全部工作人員應負生活管理、安全及相關保險辦理等事務。

2.承包方應指派現場監工或督導人員,確保承包方工作人員遵守發包方各項廠區規定,發包方有權將不遵守規定者驅離廠區或報警處理。

第三條:防火、防爆:

1.在發包方廠區電焊、切割使用明火作業時,需事先向發包方申請,經核准後方可施工,在使用過程中應注意火災防範,並根據潛在火災的'型別配置相適應的滅火器。

2.確保施工所使用的裝置、工具符合安全使用標準。

3.在登高、動土等特種作業時,應執行該作業的標準和規範。

第四條:防止墜落:

1.施工現場須佩戴安全帽及其它防護具。

2.禁止在高處向下拋物。

3.作業高度在兩米以上時,應佩戴安全帶。

4.工程工地四周的危險地區,應設圍欄或圍繩,禁止無關人員進出,並設警告標誌,必要時設定隔離帶。

5.承包方工程營建的相關裝置、設施、附件等應符合相關安全規定。

第六條:防止觸電:

1.接用臨時電源作業,須經發包方同意,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接用電源。

2.電氣線路檢修時,應在電源開關處掛「禁止送電」警示牌。

3.在槽、桶或密閉容器從事清洗、油漆、焊切等作業,須事先配戴救生索並指派專人監護(不得少於兩人)。

4.現場點焊作業時,電焊機接地線不可掛接在電氣管路上。

5.未經發包方主管同意,不得碰觸或啟閉高壓開關。

第七條:意外事故處理:

施工中有意外事故發生時,除進行現場緊急處理外,還應立即報告發包方工程主管,以協助採取有效措施。

第八條:過失責任:

承包方所有人員除應遵守發包方各項規定外,還應遵守各類工作的安全規範並自查,若因失職、違規導致的人員傷亡及其它一切事故,願自行承擔一切責任,概與發包方無關。造成發包方的各項損失,願負賠償之責。

承諾方(簽字/蓋章):

發包方(簽字/蓋章確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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