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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開發合作協議

甲方:浙江金稻草新能源有限公司

林地開發合作協議

乙方:四川施派特投資有限公司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將甲方擁有的涿鹿縣15萬畝林地使用權進行增值性互利專案合作開發,為明確雙方的法律責任與業務,特制定如下協定。

一、 由乙方先補給甲方3000萬人民幣後(盈利後乙方可全額扣回先補資金),乙方打入註冊資金全權操作在專案地涿鹿縣成立專案開發公司。股份比例:甲方佔公司股份30%(林地除外),乙方佔公司股份70%(林地除外)。為明確林地林權在本專案操作成功後所產生的增值利益,甲方將15萬畝林地林權分割給乙方5萬畝,確保乙方林地林權增值利益,並雙方同時將15萬畝林地使用權轉入專案開發公司。

二、 專案執行方案制定:甲乙雙方共同參與,雙方簽字認定後開始執行,運營過程中有需調整的雙方簽字認定後備案。

三、 投資融資:乙方全權負責15萬畝專案開發融資,有權使用林權證融資、開發專案融資、公司股權融資、公司擔保融資、林權招商融資、專案招商融資、並負責將國家相關政策性專案補貼補助及財政資金的申請審批到位。

四、 財務管理:甲方派出納,乙方派會計、並共同聘請一位資深財務總監。

五、 人事招聘與管理:甲乙雙方認定後試用,正式任用後由甲乙進行全面管理。

六、 專案開發目標:以“世界綠谷雕塑藝術叢集(博覽城)”、臥佛寺醫聖頌德走廊為主題,二、著重於辣木、大應泡桐、嬌豐柳速生能源林、材質林、高效藥食林種植、水土治理,林地套種套養有機農特產品生產、轉基因胚胎育苗生產為主體。三、發展天然藥食動植物科教生態遊。四、建立“在北方的南方古鎮”,傳統農耕農具展示,影視等基地。五、推動產業經濟迴圈發展:創辦生物質燃料能源(生物質燃料顆粒、壓塊、生物質煤、生物質燃料油),生物質發電廠。六、促進產業市場規模化發展,全年舉辦國家農林投資策劃指導師職業技能認證培訓班。七、集聚社會資源每年舉辦一次“國際百萬月兔放生文化旅遊節”,推動中國兔業產業化發展,八、建立以涿鹿縣為中心的中國兔產業專業批發市場。

七、 專案開發目的:將15萬畝林地炒熟,實現林地林權超值,分塊分割出售,最終達到專案開發公司成為高效農林管理型執行企業,籌備三年內將企業連環包裝上市。

八、 違約責任:

林地開發合作協議 [篇2]

合作開發林地協議

甲方: 身份證:

乙方: 身份證:

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公開當面協商後,為了使閒置地有效管理與投資,發揮更大p的經濟效益,地位於東沙樑子,四至界線:東:朱尚初杉木地 西:白中華桉樹地,杉木地 南:箐溝 北:大阿巴至大棵樹小路 面積:360 畝 地名:阿除弄哥轟腳甲乙雙方協議如下幾點:p

一、乙方投資和經營、甲方負責林區治安林與林權糾紛。如果甲方無故不處理,則甲方向乙方賠償損失。

二、股份分配方式:甲方佔總效益(林權證)的30%,乙方佔總效益(林權證)的70%。

三、乙方投資後林權證共用人必須要有乙方的名字,林權證由乙方負責保管,林權期限:2015年3月24日至2034年3月24日。

四、甲方無權干涉乙方的經營管理及投資方式,待乙方投產後,一次性支付給甲方所佔股份額,同時林權證歸乙方。

五、乙方向甲方一次性補償伍萬元前期苗木管理費後,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收取其他費用。

六、簽訂協議後,當日生效,此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乙方交林業站備份。

甲方: 身份證:

乙方: 身份證:

林業站證明人:

2015年3月 日

林地開發合作協議 [篇3]

承包山嶺合作開發協議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地址:經甲乙雙方現場實測面積 畝,其中林地四至: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見附圖,林權證號 。

二,山林權屬:山嶺權屬為甲方所有。在承包期間,乙方擁有經營權、使用權及所有的經營權益,甲方不得干涉。

三、承包時間: 年。從二o一 年 月 日起至二0一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後,乙方無償將林地所有建築物歸還給甲方,合同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四、租金以甲方交山之日起計算。

五、租金交付方式:簽訂合同時甲方先預交林地的3年租金,租金每年 元。以後每年租金必須在當年度6月份前付清,否則,作乙方違約處理,合同終止。

六、其他

1、在合同期內,甲方群眾不得進入林地葬墳。

2、在合同期內,乙方墾荒、種植、開路、建廠房或其他開發用途, 由乙方負責解決,與甲方無關,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承包甲方的山嶺林地,甲方保證所有山嶺林地、樹木不是生態公益林地,若果林業部門出於需要規劃為生態公益林,則所有一切補償費歸乙方所有。

4、如發現有人在林地區焚燒、挖土、修建墳墓或其他破壞活動,

甲方必須協助乙方及時制止,並按鄉規民約處理,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同時,甲方要積極協助乙方做好林區治安、防火工作。

5、若乙方需要申請砍伐,甲方要五條件提供砍伐證明及相關手續。

6、甲方負責處理乙方租用林地發生的可能性爭議,因林地爭議及其他的糾紛而導致乙方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七、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時繳交租金屬違約行為,以雙方商定日期為期限,逾期六個月不交作自動終止合同處理,且甲方有權收回所有權益。甲方不得藉故終止合同,否則所造成乙方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給乙方。

2、如出現山嶺糾紛影響到乙方經營,乙方所投入的全部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給乙方。

八、乙方在承包期間如因其它原因需轉讓,在不影響甲方利益的的前提下,甲方應理解給予支援。

九、如因國家建設需要徵收或徵用已經承包給乙方的山嶺,國家給予的林地補償費歸甲方所有,經營上的補償(如建設補償費、林木補償費)等歸乙方所有。

十、其他未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協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滿時結束,本合同不因雙方簽訂人或法人變更而解除或終止。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二0一 年 月 日

林地開發合作協議 [篇4]

甲方: 身份證:

乙方: 身份證:

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公開當面協商後,為了使閒置地

有效管理與投資,發揮更大p的經濟效益,地位於東沙樑子,四至界線:東:朱尚初杉木地 西:白中華桉樹地,杉木地 南:箐溝 北:大阿巴至大棵樹小路 面積:360 畝 地名:阿除弄哥轟腳甲乙雙方協議如下幾點:p

一、乙方投資和經營、甲方負責林區治安林與林權糾紛。如果甲方無故不處理,則甲方向乙方賠償損失。

二、股份分配方式:甲方佔總效益(林權證)的30%,乙方佔總效益(林權證)的70%。

三、乙方投資後林權證共用人必須要有乙方的名字,林權證由乙方負責保管,林權期限:2015年3月24日至2034年3月24日。

四、甲方無權干涉乙方的經營管理及投資方式,待乙方投產後,一次性支付給甲方所佔股份額,同時林權證歸乙方。

五、乙方向甲方一次性補償伍萬元前期苗木管理費後,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收取其他費用。

六、簽訂協議後,當日生效,此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乙方交林業站備份。

甲方: 身份證:

乙方: 身份證:

林業站證明人:

2015年3月 日

林地開發合作協議 [篇5]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丁方: 身份證號碼:

戊方: 身份證號碼:

己方: 身份證號碼:

為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甲、乙、兩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事務。

第二條 合夥企業概況

名稱: )農業綜合經濟開發有限公司

經營場所: (詳林權證所示山地範圍內)

經營範圍:經濟林(含速生林、果樹林)、種植/養殖、觀光休閒經濟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 林權證有效期內,自2015 年 ---- 月---日起,至 2050年 ---月---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 元,以 現金 方式出資,佔出資資本的 %;

2、乙方:出資額為 元,以現金 方式出資,佔出資資本的 %;

本合夥出資(現金)共計人民幣------元(大寫:叄拾萬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2015 年---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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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 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合夥企業登記

全體合夥人同意指定 作為申請代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

第八條 財務、會計

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佈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夥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九條 盈餘分配

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餘分配以 入股股份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餘利潤(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 債務承擔

1、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2、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4、執行合夥企業日常事務的執行人,應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一條 委託執行人

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出具合夥的委託書。

第十二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方案;

5、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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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4、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夥人入夥及合夥人的退夥;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禁止行為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 入夥

新合夥人入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夥協議;

4、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可以退夥的情形

(一)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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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八條 當然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九條 除名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條 退夥程式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資的轉讓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夥對待;

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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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後的盈餘,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卹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餘,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二十四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違反本合同關於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五條 宣告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宣告和保證:

1、合夥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夥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夥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夥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檔案、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檔案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資訊、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檔案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二十七條 通知

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的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林地開發合作協議 [篇6]

甲方:

負責人: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甲方位於 的土地開發事項進行協商,甲方因籌集開發資金困難至今沒有開發該地,現為了讓村民從發展中儘快獲利。根據國家及省市政府的相關規定及精神,結合甲方所處地區的實際情況,經雙方多次協商,甲方同意將其位於橫山西沙佔地78畝(51545.7平方米)土地使用權與乙方合作投資開發,現就具體合作方式及開發所產生的效益分配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作內容與方式

1.甲方用其位於橫山西沙78畝(51545.7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 ;具體位置以四至界線附圖為準)評估作價進行合作開發;

2.合作協議生效後,該土地使用權由乙方單獨予以開發利用甲方不得干涉,並必須配合乙方開展各項工作,提供有關法律檔案或文書或簽章(字);

3.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公司是上述土地使用權的唯一規劃、開發者,單獨開發和管理上述土地使用權,甲方僅根據本合同約定在開發完成後享有權益。

4.本協議生效後,甲方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證十日內,乙方支付人民幣貳佰萬元給甲方作為合作專案的保證金,同時甲方將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證交給乙方,該保證金於第一期房售完後全額退還乙方。

5.甲方將該合作土地變更為國有土地並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之後,應負責組織人員協調村民關係,進行場地清理(具體為青苗賠償、建築物搬遷等),甲方支付清場費,使之具備可以進場施工建設的條件。

6.雙方約定利潤按照1:1予以分配,雙方利潤的20%不予分配,作為下期專案的保證金,一方違約的,該利潤歸對方所有。

第二條 土地作價及雙方出資方式、計算

上述土地變更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涉及的出讓金及土地登記費用,由甲方承擔。

乙方持有該土地使用權後有權進行抵押,所得貸款以乙方參股形式投資在土地開發建設中,其餘開發過程中所需款項均由乙方單方籌集出資。

甲方投資額(成本)為每畝土地作價壹佰零伍萬(105萬)計算,乙方投資額(成本)包括開發的所有費用(審批手續等產生的稅費)。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承擔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的費用並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性質調整報批、專案施工建設報批報建、竣工驗收等各項行政審批手續並提供與辦理手續相關的證明材料,使本協議書第一條全部土地變更為專案開發所需要的用地條件(土地來源為國有出讓,用地性質為住宅或商服用地)。

2.負責組織協助乙方人員協調村民關係,清理場地,解決場地遺留問題。

3.確保土地權屬清晰,不涉及任何訴訟,仲裁程式和債權債務糾紛,也未設定任何抵押。保證乙方開發權的唯一性和完整性,未經乙方同意不得與其他開發商簽訂任何合作合同及協議。

4.在專案竣工後,負責根據乙方的要求無條件地協助配合乙方辦理房產分配過戶時的全部手續。

5.在國家現有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為合作專案積極爭取各項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6.可根據本協議書約定享有應有分配收益的權利。

7.甲方有權對土地開發過程中所有財務進行監督。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整個專案開發運作管理各個環節的統籌安排,包括專案規劃、設計、施工、人員招聘。

2.協助甲方辦理上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用地報批和土地產權分割過戶等各項行政審批手續。

3.負責投入資金完成合作專案的全部施工建設,工期為:2012年1月份---2017年1月份。

4.可根據本協議書約定享有應有分配收益的權利。

5.負責專案開發完成後的銷售(包括委託銷售),銷售收款的管理。

6.清償土地抵押貸款。

第四條 收益分配

每期專案銷售完畢,銀行按揭貸款返還完畢後,即進行該期連本帶利清算,利潤按1:1比例予以分配,成本按以完成專案所佔出資比例抽回。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一方如不履行本協議書及相關補充協議的各項內容,或嚴重違反本協議書及相關補充協議條款,造成專案無法如期施工建設或不能實現協議書及相關補充協議的目的,是嚴重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解除協議並向違約方索賠。

2.若上述土地發生權屬爭議糾紛問題,甲方應負責全面處理協調,不得影響專案開發。

第六條 特別約定

1.雙方設立公立賬戶,開發資金雙方共同確認方可支出。甲方可監督財務管理。

2.開發期間出現的任何重大意外事故,責任由雙方承擔。

第七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無法協議解決的,同意提交西安仲裁委員會榆林分會 仲裁員獨任審理。

第八條 合同生效

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合同份數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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