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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改年終獎計稅法

多發一元導致多交千元稅

建議修改年終獎計稅法

早報記者 姜麗鈞

“當年終獎數額超過某個臨界點哪怕1元時,對應的納稅稅率就將提高一檔,導致年終獎‘多發少得’、實際收入不升反降的情況。”在市政協委員、上海交通大學航空航天學院常務副院長敬忠良看來,這樣的年終獎納稅計算方法往往會導致“多發1元錢多交千元稅”,不合理也不公平。在提交的.政協提案中,敬忠良建議稅務部門對此進行調整。

對低收入者不公平

按照現行的計稅方法,是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在提案中,敬忠良作了一個詳細的計算:甲年終獎為18000元,平攤到每個月是1500元,其適用稅率為3%,所以應納稅 18000×3%-0=540元,實際收入為18000-540=17460元;如果乙的年終獎是18001元,因為18001/12大於1500,其適用稅率為10%,所以應納稅18001×10%-105=1695.1元,實際收入為18001-1695.1=16305.9元。乙只比甲多拿了1元錢獎金,卻要多交1155元的稅。

敬忠良認為,這種計稅方法不但不合理,而且對低收入或月收入不均的群體不公平。

目前年終獎的計稅方法是假設僱員每月的計稅收入是3500元,如果僱員每月計稅收入低於3500元,年終獎就會多納稅。而對收入不均的人來說,假設甲每月收入3500元,不用納稅。乙1-6月無收入,7-12月月收入7000元,每月需納稅(7000-3500)×10%-105 = 245元,共需納稅1470元。雖然甲乙兩人的年度收入一樣,乙卻要多交1470元稅。

提出兩個解決方案

敬忠良提出兩個新方案:

第一種方案是採用新的應納稅額計算方法,如果將年終獎平攤到每月計稅,正確的演算法是先計算每月的納稅額,再乘以12,得出年終獎納稅額計算公式。再以甲年終獎18000元為例,應納稅: (18000/12×3%-0)×12 = 540元;乙年終獎為18012元,乙應納稅: (18012/12× 10%-105)×12 = 541.2元。乙多拿了12元獎金,要多交1.2元稅,稅率10%。

敬忠良提出的第二種計稅方法是採用年收入平攤月均方法計稅,他建議,為了體現納稅的公平性,消除稅前收入多,稅後收入反而少的不合理現象,國稅局在企事業單位第二年1月發年終獎時,採用年收入平攤月均的方法進行計稅,月均計稅收入 =(12個月計稅收入之和 + 年終獎)/12,根據月均計稅收入得出月均應納稅額,年終獎納稅額=月均應納稅額×12–已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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