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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跟意見的區別

建議跟意見的區別

1、兩種法律文書的性質作用不同。檢察建議書是針對社會治安和綜合管理問題,向有關單位提出建議所製作和使用的檢察工作文書。就其性質來說,它是檢察機關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手段和形式之一,是檢察機關在行使各項檢察職能的過程中,與人民群眾密切配合,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要形式;而檢察意見書則是檢察機關在辦案中認為應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而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檢察意見所製作和使用的檢察法律文書,它是檢察機關使被不起訴人受到行政制裁,吸取教訓的重要方式。

2、兩種法律文書的製作依據不同。建議書和檢察意見書的製作和使用,有著各自的法律依據和內部規定。建議書製作和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四條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等原則性規定和精神,以及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實務手冊》各業務條線關於製作和使用的內部規定。意見書製作和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3、兩種法律文書的適用範圍不同。根據有關規定,建議書主要適用於規定等的九個方面:意見書主要適用於對被不起訴人須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以及民事檢察工作中對有錯誤但尚不需要提請抗訴的案件等兩個方面

4、兩種法律文書的格式和內容不同。建議書的格式和內容是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律文書格式》第107樣式的規定來製作的';意見書的格式和內容則是按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律文書格式》第84樣式的規定來製作的。

一、議案是法定機關和法定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式提請代表大會或人大棠委會列入會議議程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會或人大棠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意見或建議。

二、議案必須是由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聯名人數,依照法定的程式提出。而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個人可以提出,代表聯名也可以提出。

三、議案內容必須是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棠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而建議、批評和意見則是對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

四、議案的書寫形式要求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法律案還需附有法律修改草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書寫形式沒有法定要求。

五、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程式不同。議案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或者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而建議、批評和意見,是由人大棠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

人大代表的建議是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處理的。根據全國人大組織法第21條、地方組織法第19條和代表法第18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棠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大棠委會的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全國人大議事規則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由全國人大棠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在大會閉會之日起3個月內,至遲不超過6個月,予以答覆。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全國人大棠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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