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伐跡地造林承諾書
一、嚴格按照《林木採伐許可證》批准的地點、四至、範圍、株數、蓄積、樹種、採伐方式、期限進行採伐,不超面積、株數、蓄積採伐。
二、嚴格採伐秩序,林木採伐作業結束,及時清除伐區內剩餘物,並報告市、鎮街林業工作人員進行現場驗收,如超伐或異地採伐,承擔《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
三、嚴格按照《森林法》的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樹種、苗木規格、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成活儲存率達到90%以上,如未按規定標準完成更新任務,按照《森林法》第四十五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接收處罰:(1)不再發放許可證;(2)責令限期完成造林更新任務;(3)逾期未完成的,處應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2被罰款(楊樹造林費按每畝400元計算);(4)連續兩年未完成更新任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採伐更新要求
此承諾書一式三份:市林業局、鎮街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採伐戶主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鎮街林業主管人員:簽字
社群(村)負責人:簽字
採伐更新單位(個人):簽字
年 月 日
勝利林場採伐跡地更新造林協議書
甲方:烏蘭浩特市勝利林場
乙方:單位職工
根據興安盟林業局《關於加快非公有制林業發展的意見》的精神,在國有林業內部引入民營機制,國有林場應鼓勵和扶持職工發展家庭生態林場,採伐跡地承包給林場職工更新造林,結合林場的實際情況,以有利於林場的經濟建設,有利於提高職工的生活水平為出發點,在廣泛徵求林場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經場務會和職工代表研究決定,並報主管局批准,把林場部分採伐跡地承包給林場職工。 本著“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承包費用標準:每名職工承包100畝以內(含100畝)、飼草飼料地免收承包費,只收開發費、造林費等基本費用;超100畝——200畝(含200畝)收承包費1元/畝、年,外加開發費、造林費等基本費用;超200畝以外按對外承包更新林地的標準執行,即2元/畝、年。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為三十年,自簽訂合同之日起。
三、承包面積:100畝。
四、造林整地費用:採伐跡地更新造林整地方式為全面整地既起樹根和清理樹根、翻耙地。整地費用和造林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造林更新時間:乙方應在2015年10月份完成更新造林, 1
按期完不成更新造林,甲方有權利將乙方的所承包的地收回,乙方支出的費用不再返回。
六、更新造林技術標準及技術要求:乙方嚴格按照國家造林技術規程執行,甲方在乙方造林期間及時進行質量檢查,提出技術標準要求,造林樹種由乙方自行決定,造林規劃乙方在造林前報給甲方,由甲方稽核後實施;
七、承包方不能改變林地用途,佔用林地搞建築和其他用途。搞養殖業需甲方同意。林糧間種要種植矮棵和有利於樹木生長的植物,苗木的成活率和儲存率要達到技術規程規定的標準,乙方要認真搞好幼林地的撫育管理,甲方及時檢查督促乙方的撫育管理工作;
八、乙方在承包期限內,工作人員要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林場的相關規定;
九、乙方在承包期間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林地的使用權依法繼承、轉讓、抵押、擔保、入股;
十、乙方在造林整地後,甲方協助辦理林權證。
(此協議一式四份)
甲方:
乙方:
二OO六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