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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施工合同應注意事項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過程中,通常要經過招標、投標、定標這幾個過程,形成招標檔案、投標檔案、中標通知書三個主要檔案。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從合同法角度分析,招標檔案是要約邀請、投標檔案是要約、中標通知書是承諾,所以,依據合同法,中標通知書的發出就表示合同成立。但考慮我國傳統觀念,或招標檔案中有“以簽訂正式合同書為合同成立”的約定,所以要十分注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工作,維護自身權益,防範合同風險。

簽訂施工合同應注意事項

目前,發包人和承包人多采用由建設部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GF-1999-0201)簽訂施工合同,下面筆者擬從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淺談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

第一部分 協議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由四部分組成,即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附件。協議書作為《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在整個合同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簽訂其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 合同主體

協議書中發包人、承包人應與中標通知書上所確認的招標人、中標人相吻合,更應注意其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合同簽字、蓋章的主體應與發包人、承包人主體相一致。

二、 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應與投標檔案、中標通知書所確定的工期相同,並應在“開工日期”這一欄明確“以書面開工通知為準”的條款,以避免因發包人自身原因,致使承包人不能如期進場施工的被動局面和糾紛。

三、 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應達到國家標準規定的合格標準,但發包人亦有在招標檔案中提出更高要求,在簽訂此條款時,可以約定“合格,力爭獲獎”,以降低風險。

四、合同價款

此條款應是被髮包人經招標程式確認的承包人投標報價,若合同為可調價格合同,在此處可註明“暫定”字樣。

五、組成合同的檔案

《施工合同》以列舉方式表述合同組成檔案,包括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本合同專用條款、本合同通用條款、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以及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這裡要強調的是,協議書中這一條款與通用條款第2.1條以及專用條款第2條相呼應,更是這兩個條款的基礎。發包人在一些特殊情況下,還要求將招標檔案納入合同組成檔案,在這種情形下,要結合工程實際情況,決定合同組成檔案以及排列順序,排列順序也非常重要,其關係到合同產生歧義的優先解釋順序。在這裡還應注意一個問題,即“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這裡要注意洽商、變更檔案的效力和送達問題,洽商、變更應採取書面形式,經雙方授權的代表人員簽字,並加蓋發包人、承包人公章。特別應注意合同一方當事人單方面發出的信函或檔案的送達問題,一般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聯絡電話、傳真、郵寄地址,以及通訊地址及方式若發生變更,則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不通知則視為送達地址”,應採取特快專遞的形式郵寄,在郵寄詳單中註明所寄物品的名稱及內容,並妥善保管此詳單。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施工合同》中第二部分通用條款,是明確發包方與承包方權利義務的綱領性檔案,從詞語定義及合同檔案、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質量與檢驗、安全施工、合同價款與支付等十一個方面闡述雙方權利義務,多采用固定格式和內容,此處不再贅述。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專用條款是在協議書、通用條款的基礎上,充分尊重合同雙方的意思自治,將協商的權利交給雙方的體現,其以協議書、通用條款為基礎,又是一種昇華。因此,重點闡述其注意事項:

一、工程師條款

在《施工合同》中,通用條款1.8條,明確了工程師在合同中是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在專用條款中則將工程師分為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和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兩類,在簽訂該條款時,應注意明確工程師的職權範圍,監理工程師的職權可以約定“依據發包人與監理單位簽訂的《工程監理合同》履行職責,將《工程監理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而約定發包人派駐工程師的職權時,則應注意避免與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交叉,對於工程師的人員,可要求發包人向承包人出具《法人授權委託書》,載明受託人姓名,職權,並約定如果工程師人員變更,則發包人應另行出具《法人授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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