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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考試簡介

職業簡介

2017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考試簡介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並經登記後,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英文名稱: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ngineer

考試依據

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暫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13號)

報考條件

凡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8年。

(二)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6年。

(三)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3年。

(四)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

(五)2003年12月31日前,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2個科目,只參加《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2個科目的考試。

1、 受聘擔任工程類高階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2、 受聘擔任工程類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並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檔案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簡稱“環保總局”)的領導下進行。兩部門共同成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設在環保總局),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第二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時間定於每年的第2季度。

第三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設《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4個科目。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各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採用閉卷筆答方式。

第四條 符合《暫行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五條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2個科目,只參加《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一)受聘擔任工程類高階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二)受聘擔任工程類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並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第六條 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考試。

第七條 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到考試辦公室確定的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向申請人核發准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及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八條 環保總局根據情況確定考點設定的.區域和數量。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大學聯考定點學校。考點設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負責對考試考務的實施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由環保總局負責組織編寫、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環保總局的名義編寫、出版各種考試用書和複習資料。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應考人員自願參加培訓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環保總局統籌規劃培訓工作,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培訓工作的機構,應具備場地、師資等條件。

第十二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專案的收費標準,須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並向社會公佈,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三條 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洩密,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傳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條 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等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按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考試科目

共設4個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前3科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為主觀題。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各科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

考試周期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為滾動考試,兩年為一個滾動週期。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能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