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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隊伍情況彙報

根據《關於報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隊伍建設情況的緊急通知》(農醫檢便函2011號)要求,我廳立即開展摸底調查。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福建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隊伍情況彙報

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隊伍情況

見附表1-5。

二、受委託承擔畜牧獸醫綜合執法工作的意見及建議(以“瘦肉精”監管為例)

(一)監管機構與職能

我廳的“瘦肉精”監管機構主要是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和動物衛生監督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牽頭農產品質量安全和治理餐桌汙染工作,動物衛生監督所承擔動物防疫、檢疫與飼料監管等行政執法工作。各設區市監管機構和省廳大致相同,縣級監管機構大都在動物衛生監督所,也有部分縣(市、區)“瘦肉精”的日常監管在監督所,執法機構設在農業執法大隊。飼料生產經營企業和養殖場的監督檢查和抽樣工作大部分縣(市、區)是動物衛生監督所承擔。

目前“瘦肉精”監管的主要法律依據有《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26號)。我省於2002年1月15日頒佈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第71號令,實施《福建省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管理辦法》,現該辦法正在修訂中。我省廈門市2017年5月就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公佈出臺了《廈門市生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再次修訂),明確規定禁止使用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孔雀石綠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物質作為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福州市2001年4月出臺了《福州市禁止使用“瘦肉精”養豬管理辦法》,但該辦法只是一個規範性檔案,並且多年未進行修訂,在執法實踐中使用比較牽強。

(二)檢驗檢測機構情況

我省省級檢測機構是福建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承擔著全省飼料、尿樣和動物產品樣品“瘦肉精”上機檢測。各設區市的檢測機構除福州、廈門設在農產品檢測中心外,其餘設區市在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主要是用酶聯免疫法檢測,但有的設區市實驗室“質量計量認證”過期,其出具的“檢驗報告”無法律效力。縣一級大都採用快速檢測試紙條進行初篩,疑似陽性的樣品再送設區市檢測,或直接採集飼料和尿樣送省檢測中心檢測。市、縣兩級檢驗檢測機構目前狀況難以滿足當前“瘦肉精”監管工作需要。

(三)建議

1、關於機構設臵建議:實行“瘦肉精”檢測和檢疫同步,作為我省目前承擔檢疫工作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編制、人員、車輛以及經費、技術支撐等方面難以做到檢疫和“瘦肉精”檢測同步進行,建議根據工作實際增加人員編制和完善監督執法裝置。同時,鄉鎮畜牧獸醫站人員編制少,他們既承擔防疫又承擔檢疫工作,還要負擔大量的鄉鎮工作,這必然導致動物檢疫監督及畜產品安全監管工作難以落實。

2、關於法制建設的建議:一是儘快對生豬中介設立資質許可,對生豬中介介紹購銷“瘦肉精”殘留超標生豬的行為設臵處罰條款。就我省大部分縣目前情況來看,絕大多數生豬購銷均通過生豬中介,這部分從業人員素質低下、流動性強、法律意識淡薄,但其掌控著生豬產銷兩頭,對飼養戶的影響很大,一些不法生豬中介甚至鼓勵養殖戶使用“瘦肉精”並提供“瘦肉精”,高價收購含“瘦肉精”的生豬。另外,生豬中介往往是個人,既不是生豬的銷售者也不是生豬的購買者,就目前法律法規,對其介紹購銷“瘦肉精”殘留超標生豬的行為無處罰依據,而且其違法行為難以取證。二是目前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管理條例》、《福建省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管理辦法》及“兩高司法解釋(法釋[2002]26號)等對部分“瘦肉精”相關的同一違法行為在處罰處臵上有不同的規定,建議能夠對飼料、養殖、收購、販運、屠宰等環節“瘦肉精”相關違法行為如何處罰處臵作進一步統一的明確規定。

3、關於屠宰場檢測主體的建議。《動物防疫法》規定動物衛生監督部門在屠宰場內的職責是對動物疫病進行檢疫和處理。商務部《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肉品品質檢驗規程進行檢驗”,其中包括了有害物質的檢驗。根據《商務部 公安部 農業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食品藥品監管局關於開展強化畜禽屠宰監管確保肉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商秩發[2017]219號)檔案,“商務主管部門要督促定點屠宰廠(場)改善檢測條件,提高對瘦肉精等禁用物質的檢測能力。”,屠宰場應作為被屠宰動物質量安全的責任主體,應該是被屠宰動物“瘦肉精”的檢測主體,農業部門實施監督抽查,而不是替屠宰場把關,也沒這個人力和財力。此外,生豬私宰現象較嚴重,這給“瘦肉精”監管工作帶來極大隱患,建議商務部門加強定點屠宰場的管理,嚴打生豬私宰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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