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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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運輸合同模板集錦10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運輸合同10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精華】運輸合同模板集錦10篇

運輸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為了施工需求,乙方為甲方提供運輸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工作內容

1、為了施工需求,甲方租用乙方運輸工具將水泥從拉哈水泥庫運輸至甲方施工料場內。

2、乙方運輸工具在運輸過程中,應遵守甲方的施工要求,運輸途中不得無故怠工,不得使水泥丟失、損耗。如有丟失損耗,由乙方賠償。

第二條:租賃期限及單價

1、運輸水泥單價為19.48元。(含裝、運、卸)

2、乙方按國家稅收標準提供正式發票。

3、甲方根據業主計量款的支付情況向乙方支付租賃費。

第三條:租賃運輸工具結算

租賃運輸工具期間,甲方施工員開具《報工單》,以便雙方結算。

第四條:甲方職責

甲方為乙方運輸工具提供便利工作環境。

第五條:乙方職責

1、為甲方提供效能良好的運輸工具,乙方必須保證運輸工具完好率達90%以上,否則甲方予以辭退。

2、運輸工具進入甲方工作現場後,乙方操作手應服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的排程與指揮,並遵守甲方工作現場的規章制度。

3、乙方操作手應按裝置操作規程施工。

4、乙方派出的操作手應服從甲方作息時間的安排。

第六條:安全生產,文明作業

1、乙方操作人員在施工期間,要嚴格按照規程施工,如因乙方操作人員違章作業而造成人身傷亡或其他事故,一切後果由乙方自負。

2、乙方在施工期間,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當地的村規民約,如果乙方人員與當地民眾發生糾紛,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

3、乙方在施工期間,要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不負擔乙方的任何損失。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決。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六份,甲方五份,乙方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2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條例,甲乙雙方為了順利完成工程施工中瀝青混合料的運輸任務,本著互惠互利、優勢互補、誠實守信的原則,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基礎上,經雙方友好協商,特制定笨運輸協議:

一、 工程名稱:瀝青混凝土運輸工程

二、 承包、內容:瀝青混合料的運輸

三、 工程量以實際完成的車輛運輸數量為準

四、 工程期:依據實際施工時間定

五、 運輸單價:

乙方應提供運輸車輛不少於16臺,混合料的運輸按過磅噸位計算,按0.6元/噸*公里結算(不足八公里的按八公里計算)。

六、 付款方式:

每月五號對上月的運輸單據進行對賬,如雙方確認無誤,甲方十號之前付乙方的全部確認款項。

七、 甲方責任:

在施工過程中,所涉及到的一切與運輸有關的事、物均由乙方自行解決,與甲方無關,甲方不提供任何的幫助。

八、 乙方責任:

1、應為車輛及司機手續證件不齊全或違反交通管制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後果乙方自負。

2、乙方保證進場到甲方工地的車輛車況良好,必須保證每月28天能正常運輸,乙方車輛進場後必須全權服從甲方的調動和一切車輛運輸安排。

3、任何情況下乙方不得在施工現場惹事生非及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4、乙方保證完成任務,車輛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調離現場或有意停工,如果車輛不服從安排、調配,甲方將採取經濟處罰。

5、施工過程中如果因為乙方的車輛故障或是其他人為原因使得甲方的材料報廢的,乙方必須按價賠償。

6、施工過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道路損壞,機械車輛事故等,影響周邊建築物,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與甲方無關,乙方人員的工傷、安全、意外等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7、如乙方無故中途退場,影響甲方的正常施工,由此引發的全部費用由乙方承擔。

九、 違約責任

1、乙方中途不得以提高單價等理由而罷工,如乙方為完工時車輛擅自調離現場或有意停工,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乙方全部承擔,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2、乙方要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指揮,制定專人在現場對施工車輛進行管理。

3、乙方如因重大事故和嚴重違章受到業主等部門的罰款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不足時乙方應如數補償。

4、合同雙方均不得采用虛假記錄,如在運輸數量上弄虛作假的,除虛假部分的運輸數量不得作為運輸計算依據外,還須按照虛假部分的費用十倍進行罰款。

十、 其他事項:

1、協議在執行過程如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協商處理。

2、如果有自然災害,政府有關部門要求停工等不能實施合同條例,雙方均不負任何責任。

十一、 本協議合同一式四分,甲乙雙方各持兩份,同具法律效應。本協議合同書自雙方簽訂日起生效,待專案工程完工,帳清後自動終止,雙方需嚴格遵守執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3

甲方:乙方:

負責人:負責人:

執行代表:執行代表:

聯絡電話:聯絡電話:

年月日

運輸協議合同

甲方:(委託方)

乙方:(承運方)

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此運輸協議,現就如下事項進行約定,由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甲方委託乙方承接公路貨物運輸,乙方須安全、準時、完整地將承運貨物送到甲方指定地點,並交給定收件人。

二、甲方應提前六個小時向乙方提出用車計劃,乙方應在指定的時間將適合噸位或方位的車輛派發指定地點裝貨,乙方安排裝貨的車輛應符合裝載要求,貨箱應保持清潔,裝載後要求裝載牢固,遮蓋嚴密。

三、委託運輸貨物的品種、數量、價值、目的地、收貨單位(或個人),以甲方開出的產品出庫單及運輸協議為依據,裝貨時雙方當事人應在場點件交接,乙方在確認貨物包裝完好無損,件數準確無誤的前提下簽字。

四、運費支付方式:現付()貨到付款()月結、()。

五、違約責任:

a)甲方委託乙方購買貨物保險,保險率為3‰、在運輸途中如發生意外(交通事故、火災等),乙方應根據甲方實際的投保金額做出賠償,甲方僅協助乙方向保險公司索賠。

b)貨物到達目的地如出現丟失、淋溼、及其損壞等情況應在確認後由送貨駕駛員簽字認可,甲方將此確認貨運問題單傳真給乙方,乙方應賠償。

c)乙方承運貨物必須準時到達目的地,並送貨上門,如果貨運期延誤3天以上(從乙方收裝貨物時間算起),而導致甲方收貨方退貨及索賠,其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d)貨物到達目的地,乙方應在第一時間將甲方貨物送到收貨方,不得以其它原因暫扣所承運的貨物。若暫扣所承運的貨物,導致甲方收貨方延誤收貨而索賠,則乙方須承擔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

六、經雙方友好協議特定運費如下:xx至xx按元/件、xx至xx按元/件。(此處x填地名)

七、乙方至xx到達時間為天、特殊情況除外(按出庫單日期為準)

八、甲方必須出具有效的出貨證明、送貨單等給乙方(法律規範內)

九、甲、乙雙方在履行公路貨物運輸中產生的糾紛,應及時友好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後可直接向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有效期為年月日至年月日,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經辦人: 經辦人:

電話:

簽約地:

簽約時間:年月日

運輸合同 篇4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因甲方生產需要,就礦石運輸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運輸地點:大磨溝(或仁家溝)礦點至博隆選廠。

二、數量:乙方保證每月調運12萬噸原礦(包括幹選礦)。

三、運費:1.00元/噸〃公里(市場價格如有變動,另行通知)。

四、結算:

每月26-29日,乙方持選廠統計調運礦石簽字彙總單到財務部結算,並拿貨物運輸發票到財務部門掛賬。公司根據財務提供掛賬金額,按計劃安排運費資金,保證礦石正常調運。

五、保證金:乙方繳納保證金10萬元。

六、安全責任:在合同期內所有運輸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違約責任:

甲方責任:按時支付乙方運輸費用。因堆放場地等因素導致無法完成時,應及時核減乙方當月的運礦量。選廠提供核減依據。

乙方責任:

1、每月必須保證礦石調運的數量,當月(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未完成原礦調運數量的按乙方違約,違約金按完成當月任務85%以下的按總保證金的5%進行處罰,完成當月任務85%以上(含85%)又低於當月任務的按3%進行處罰。

2、在合同期內乙方如完成了甲方規定的總調運礦量(145萬噸),甲方將在合同結束後將保證金退還給乙方,如有處罰金,如數退回給乙方;如沒完成總調運礦量,以當月實際完成量處罰為準。

八、其他約定:

1、礦石調運期間道路維護和養護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解決,甲方每年補助乙方道路維護和養護費用貳萬元,在此期間甲方概不承擔任何費用。

2、合同期內乙方不得就礦石運輸合同再進行分包。

九、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5

託運方(甲):承運方(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根據客戶送貨的需要甲方應及時將裝貨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轉告乙方,讓乙方準時派車到達指定地點裝貨。一次貨量:重貨3噸以上、輕貨10方以上,若低於此標準要加收接貨費。

(二)甲方應將客戶貨物的送貨單交給乙方,配合乙方根據送貨單的貨物名稱、規格、數量以及附件等進行點收裝車。在督促乙方對貨物做好防碰、防損的同時還要做好貨物的交收復核工作。乙方只清點總件數,具體明細甲方同客戶自己交接,乙方不予清點。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保證安全、平穩、完整、準時地承運甲方客戶的所有貨物。

(二)乙方承諾接到甲方的通知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所需車輛開抵裝貨地點。

(三)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提供運貨司機的身份證、駕駛證以及車輛的行駛證給甲方核對,同時提供司機的聯絡電話,並向甲方保證其真實性。

(四)乙方得到甲方的通知到指定地點裝車時,乙方必須在現場根據甲方客戶的送貨單清點總件數,同時填好甲方的點數表,配合甲方業務人員安排好裝貨位置,對貨物做好適當的固定、防碰撞、防雨淋等

保護措施。甲方貨物必須包裝完好,因包裝不好導致貨物損壞由甲方承擔責任,與乙方無關。

(五) 乙方自願承擔整個運輸過程的貨物保險。貨物在裝車後至收貨單位收貨前貨物由乙方承擔。貴重物品甲方要保價運輸,保費由甲方負責,保費按3‰收取。

(六)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運抵目的地,做好貨物的交接簽收工作。

三、運費結算:

(一)乙方將貨物交清給甲方後,甲方應把本次運費完結,乙方如有給甲方墊付的費用及代收的費用,乙方應在交接完貨物時付清墊付及代收費用。

(三)如果甲方未按規定時間將應該結算的且符合本合同規定的運費及時支付給乙方的,每推遲一日,甲方應賠償乙方結算總運費的50%作為違約金。

四、送貨單回單處理:

(一)送貨單必須在卸貨後1天之內交給甲方,逾期未交每遲到一天扣罰20元。

(二)送貨單(回單)必須公章清晰,簽收完整,簽收數量、型號規格與送貨單上所寫的一致。甲方應要求客戶簽收完善,乙方只籤回單聯,籤回給甲方。

五、合同有效時間 年 月 日。

六、運輸價格 /噸,

七、以上運費不含運輸稅費。

以上協議雙方共同遵守,相互守約,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訂補協議同等生效,協商解決不了的問題,雙方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訴調解、仲裁或人民法院裁判。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絡電話: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絡電話:

運輸合同 篇6

甲 方:

乙 方:

雙方在友好協商情況下,為了減少車主運輸中空駛,降低貨主成本運輸,本著雙方共同受益的原則下達成如下協議,各自履行並共同遵守。

甲方負責從___________拉運___________到乙方廠內。 車號___________,應付運費___________元。車號___________,應付運費___________元。合計應付運費___________元。

一、甲方負責將貨物運輸到乙方廠內指定地點,並保證貨物的完整。如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丟失、損壞等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賠償。

二、到貨時間:20xx年10月6日

三、違約責任:違約方承擔總費用20%的違約金。

四、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五、如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車 主單 位 話______________ 車 型 車牌號 駕駛證號 甲 方: 乙 方:

代理人: 代理人: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運輸合同 篇7

甲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總則

甲方因貨物運輸之需要,委託乙方使用相關裝置和運輸工具提供運輸服務; 乙方願意並同意向甲方提供上述服務。乙方與甲方本著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法規的前提下,經充分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0 甲方權利與義務

1.1 甲方委託乙方為甲方及其客戶提供國內貨物運輸及分撥打包的服務。

1.2 甲方應提前向乙方提供盡甲方所知的、詳盡的並由甲方授權人簽署的書面提貨和發貨指示,包括具體的提貨和發貨日期及時間、貨物的名稱、重量、件數、體積、必要的產品說明、提貨地點、要求走貨方式或到達時限、收貨人的姓名、電話(手機)、收貨單位、詳細地址。

1.3 甲方應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約定數量的貨物,並對乙方人員和車輛提供適宜的工作條件並配合乙方做好發貨的交接。

1.4 甲方保證貨物的包裝完全符合長途運輸基本要求(如:運輸時的摩擦、正常剎車時的碰撞、搬運裝卸承受力及標誌)。

1.5 甲方委託運輸的貨物均為一般普通貨物,即不超長、超大、非危險品貨物。

1.6 甲方交貨時根據運單的件數,應與乙方核對貨物的外包裝和件數。

1.7 因甲方工作失誤造成的運輸地點及收貨人錯誤,甲方須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損失和新增加的費用。

1.9甲方如發現乙方外勤人工作態度不認真或車輛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新按排人員及車輛。

2.0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2.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提供國內運輸及分撥打包的服務。

2.2 乙方必須提供一名專員對甲方的貨物進行相關受理,並確保貨物的定時定點到達。工作內容包括嚴格按要求安排提貨、外包裝處理、運輸、送貨,每日跟蹤貨物送達情況並隨時接受甲方負責人查詢。

2.3 乙方按甲方的指示安排派送,並按時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乙方應取得收貨人在貨物簽收單上的簽收證明。

2.4 乙方接到甲方的指示,應及時安排提貨及運輸的車輛,以及如有要求的裝卸工具,並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到甲方的發貨部門提貨。

2.5 乙方在接貨時與甲方就貨物的外包裝和件數進行核對,如發現貨物的外包裝有明顯破損、如發貨資料和件數不符應立即指出並在交接單上註明。除非另有規定。

2.6 對運輸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並與甲方協商解決問題。

2.7 乙方在提貨時發現貨物品質不良或屬於危險物品的貨物有權拒絕運輸。

3.0 保密條款

3.1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須嚴格保守雙方當事人經適當保密措施保密的商業祕密,並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資料免於散發、傳播、披露、自制、濫用及被無關人員接觸。未經他方當事人允許不得向第三者提供。

3.2於本合同終止之日,甲乙雙方有權要求對方返還或銷燬其所有提供的資料。

3.3商業機密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客戶名稱、經辦人、甲方貨物重量價值等。

4.0保險及賠償責任約定

4.1甲方貨物宣告價值,並委託乙方代辦保險業務,貨物損失時由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免負條款除外)。

4.2乙方負責代為甲方委託運輸之貨物辦理運輸保險。保價費甲方按每單宣告(普通貨物)貨值的5‰、(貴重貨物)貨值的1%支付給乙方,普通貨物指單件物品低於20xx元人民幣的貨物、貴重貨物指單件物品高於20xx元人民幣的貨物。

4.3甲方沒有委託乙方代辦保險,貨物損失時,乙方只負責乙方人為原因(交通意外、自然災害、公安證明的盜搶、不可抗力除外)造成貨物的丟失、摔打、雨淋給甲方造成的直接損失,乙方負責賠償,賠償以甲方出具的本次受損貨物清單及購入成本證明(加發票)為準,甲方必須確保檔案的真實性,如發現有虛假部分,乙方有權採取相應措施保護自己利益並提出雙倍賠償要求。

4.4甲方對託運貨物的品質不良、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等造成的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4.5乙方負責貨物到達收貨人處簽收前的貨物安全,收貨人確認收貨件數無誤及外包裝完好無損簽收後的一切問題與乙方無關。

5.0費用與結算

5.1 甲方應對每一次委託內容、要求的服務範圍以填寫乙方託運書的方式告知乙方,託運書由甲乙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後生效,雙方應同時約定費用標準。(費用標準詳見附件一)

5.2由乙方每月底製作“ 運輸費用結算單” 經甲方確認無誤後開據運輸發票。

5.3 結算方式為 月結 。以每月30日或末日為結算日,每月10日前結算上月費用。如逾期結算,每日加收5‰的滯納金。

6.0 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6.1本協議的簽署、生效、解釋、執行、修改和終止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

6.2對於實施本合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首先應當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

7.0修改與補充

7.1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並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7.2本協議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應得到雙方的書面確認,並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7.3 在修改未獲得雙方書面確認前,本協議的條款仍然有效。

8.0生效與終止

8.1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8.2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時如甲乙雙方無書面終止此合同本合同可順延一年。

8.3當甲乙雙方在合作的過程中出現異議,阻礙了彼此間的合作,一方須提前兩週向另一方提出書面通知,可終止合同。雙方經濟問題在終止合同後十天內處理完畢。

8.4本協議終止後,雙方應繼續履行協議終止前未完成協議規定的雙方尚未履行完畢的一切責任和義務。

9.0其它

9.1甲乙雙方為每次委託事項達成的約定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甲乙雙方之間任何委託、承諾及確認事項應以書面或傳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必要時應加蓋公司公章。

9.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正本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8

甲方(託運方):

乙方(承運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和平,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就 專案穩定砂運輸作業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一 運輸任務

1 由乙方負責英秋大道專案工程水泥穩定砂場內運輸作業任務,乙方承擔的運輸量按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實際運輸時間(每小時)計算:

2 甲方將根據工程專案所確定的作業時間,作業地點,工作面,工程進度和運輸數量的要求,對乙方運輸任務進行統一分配,管理,調和指揮,乙方必須服從。

二 進場開工時間

以甲方下發(電話)通知24小時內到達甲方指定的地點。

三 運輸車輛

1 乙方提供自卸式工程運輸車輛:6輛(保證場內運輸正常)

2 車輛型號:30-35噸/車左右。

四結算方式

1單價為每輛車900元一天,每次裝車不低於35噸/車,每輛車每天工作10個小時,如不滿10小時按每小時90元結算。甲方保證乙方的車輛平均工作時間達到10個小時的天數不少於總工作天數的百分之八十,甲方在乙方車輛進場開工以後甲方保證車輛不停工(如因機器故障和雨天不能開工除外)。

2乙方運輸車輛在履行該合同時所產生的燃油由甲方負責供應。

3乙方車輛在運輸途中產生車輛故障未滿三十分鐘不算違約,超過三十分鐘按每小時90元扣除,乙方在不耽誤甲方工期的情況下乙方可以另外調配車輛補充。

4結算方式每三天結算一次,次日付款。

五 違約責任

1如第三天甲方沒有結算乙方三天的運輸費用,甲方因處罰違約金每天每車伍佰元人民幣(¥:500)乙方有權停止運輸。

2乙方運輸車輛不服從甲方的統一分配,管理,排程和指揮,防礙施工現場交通運輸鐵序的,每查處一次以違約金伍佰元人民幣(¥:500),由甲方從乙方的結算運費用中扣除;

3乙方運輸車輛未經甲方批准,擅自停止運輸作業,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未支付,未結算的.運輸費用將不在結算支付。

六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凡因本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可向甲方駐地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

七 其他約定

1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後,由雙方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摁手印)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後自動失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日 月

運輸合同 篇9

甲方(託運方):

乙方(承運方):

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此合同,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權利、義務:

1. 甲方按雙方約定的運輸價格向乙方支付運輸費用。

2. 甲方按照規定的標準對貨物包裝。

3.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詳細的收貨人、收貨地點、電話、收貨單位名稱。

4. 甲方委託運輸油漆屬危險品,乙方應採用國家規定的運輸車輛進行運輸。

5. 乙方應按照甲方提供的地點、收貨人、收貨單位及約定的時間將貨物運到目的地。

6. 甲方因情況變化,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收貨人和收貨單位或取消託運時,乙方應給予配合,避免貨物損失。

7. 甲方對在乙方運輸途中發生的各種貨物數量缺少,貨物質量人為變質、變形,有權向乙 方提出索賠。

8. 乙方應積極參加各種保險,如果運輸途中發生事故導致的貨物短少滅失,無論乙方是否 全責或主要責任,乙方均應向甲方承擔足額賠償責任,並在30天內進行賠償,若乙方向他人追償損失需由甲方進行協助時,甲方有義務提供書面證據進行協助。

  二、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按照雙方約定的運輸價格向甲方收取運輸費用。

2. 乙方應按照甲方提供的地點、收貨人按時將貨物運輸到目的地。

3. 如甲方提供的地點和收貨人查不到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乙方應及時與甲方聯絡,在規定的期限內負責保管所運貨物。對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乙方有權按照國家規定收取保管費。

4. 乙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時,應及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通知。

5. 乙方負責運輸的貨物,保證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變形。

6. 乙方在運輸甲方貨物之前,如發現貨物包裝不符合要求,有權拒絕運輸或向甲方提出進行重新更換包裝或加固。

7. 乙方在甲方交貨時,應清點運輸貨物數量、包裝情況,避免出現問題造成糾紛。

  三、 雙方約定,甲方在收到貨物並複核後,按實收重量付款。

  四、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協調解決。

  五、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簽字後生效。

甲方(託運方): 乙 方(承運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託人(甲方)_________

受託人(乙方)_________

運輸合同 篇10

本章共四節,三十四條。

在綜合各專門運輸法的規定和借鑑國際公約、各國運輸合同立法中的有益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本章的運輸合同。本章分為四節:第一節一般規定。主要規定了運輸合同的一般規則;第二節客運合同,主要規定了客運合同的主要內容;第三節貨運合同,主要規定了貨運合同的主要內容;第四節多式聯運合同,主要規定了多式聯運合同的特殊內容。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釋義】本條是對運輸合同含義的規定。

運輸合同又稱運送合同。本條可以看作是對運輸合同的定義,這個定義參考了有關的法律規定。如海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託運人託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鐵路法第十一條規定,鐵路運輸合同是明確鐵路運輸企業與旅客、託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義大利民法典第1678條規定,運送契約是指獲得對價的承運人負有將人或者貨物從一地運至另一地的義務協議。

運輸合同的定義包含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運輸合同的主體是承運人和旅客、託運人。運輸合同主體是運輸合同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即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根據運輸合同是雙務合同的特性,當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運費或者票款權利承擔運送義務的承運人,另一方是享受運送權利並支付運費的旅客和託運人,雙方當事人的數目視具體合同關係而定。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可以是一人或者為數人,如在相繼運輸中承運人可分為締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在多式聯運合同中有多式聯運經營人和各區段承運人。承運人多為法人或者組織,但也可以是個人。託運人是指與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具有雙重身份,其是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又是運輸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

2.運輸合同中的託運人有時就是收貨人,但是在多數情況下,另有收貨人,此時,收貨人不是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外國和國際公約一般都規定,貨物送達目的地後,承運人有通知收貨人的義務,經收貨人請求交付後,取得託運人因運輸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在存在收貨人的情況下,託運人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是為了收貨人的利益,承運人應當依照運輸合同向收貨人交付,但收貨人的權利產生於請求交付之時,而非運輸合同訂立時,收貨人是運輸合同的第三人,也是運輸合同中重要的關係人。

3.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由此可見運輸合同的客體是承運人運送行為,不是貨物和旅客。

4.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義務是將旅客或者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權利是收票款或者運費;而旅客、託運人的權利和義務與其對應,權利是要求承運人將其運輸到約定地點,義務是向承運人

支付票款或者運費。這裡的票款是指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向承運人支付的報酬;這裡的運費是指在貨物運輸合同中,託運人向承運人支付的報酬。

在本章的立法過程中,對於是否規定運輸合同一章曾有不同的意見。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對於各種方式的運輸合同,都已有專門法作了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已對鐵路運輸合同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對航空運輸合同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對海上運輸合同作了規定,因此再在本法規定運輸合同就沒有多大意義,同時還會帶來適用上的麻煩,即在本法對運輸合同也作了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到底是適用本法對運輸合同的規定,還是適用各專門法中的規定因此在本法中最好不要對運輸合同作出規定。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對運輸合同作出規定。本法採納了第二種觀點,這是基於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運輸合同除了鐵路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和航空運輸合同外,還存在公路運輸、內河運輸等運輸方式,對於這些運輸合同,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法律規範,而合同法的規定是要對所有運輸方面的合同都要有所規範。在本法中對運輸合同作出規定,就可以對公路等其他運輸方式運輸的合同作出規範。

2.隨著運輸業的極大發展,出現了一些新的運輸方式,這當中最典型的就是多式聯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是一種特殊的運輸方式,這種運輸合同有許多不同於其他運輸合同的特徵。《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規定範圍太窄,只侷限於其中要有一種運輸方式是海運工具的運輸合同。本章在借鑑國際多式聯運公約的基礎上對多式聯運合同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這就可以補充我國以前規定的不足。

3.對於本章的規定與各專門法的關係問題,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只要各專門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有與本章的規定不一致的,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只有在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本章的規定。

4.我國已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對於運輸合同的規定詳略不一,有的還有不一致的規定。合同法總則以及本章的規定對三大運輸法起著補充的作用。

第二百八十九條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釋義】本條是對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運輸的規定。

什麼是公共運輸公共運輸包括班輪、班機和班車運輸,還包括其他以對外公佈的固定路線、固定時間、固定價格進行商業性運輸的運輸行為。公共運輸一般具有以下特徵:

1.在運輸中,對公共運輸的承運人要比一般承運人的要求高些。在國外對公共運輸行為一般都有專門的行政性檔案進行規範,這些行政性檔案對旅客或者託運人的利益都作了較為有利的保護。

2.公共運輸的承運人的運輸行為除了具有商業性的一面外,還由於其是面向社會大眾(包括廣大旅客和託運人)的運輸,具有公益性的一面,例如從事鐵路旅客運輸的承運人就是屬於公用事業單位。

3.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一般都對自己的運輸制定了固定的路線、固定的時間、固定的價格,這是公共運輸最為顯著的特徵,從合同法的意義上講,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與旅客或者託運人之

間的合同的內容確定化了。這種合同的基本內容不是由具體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的,而是由公共運輸的承運人單方制定的,當然公共運輸的承運人對外公佈的固定的價格不是隨便制定的,而是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考慮到中國的實際收入狀況而制定的,並且還要經過主管部門的同意。

4.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與旅客或者託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的形式一般都是格式化的。公共運輸合同的格式化產生的原因是由於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一般都具有壟斷性質,以及運輸事務的頻繁發生。這就決定了具體合同雙方協商在事實上的不可能。但是隻有公平合理的,並且依照法律的具體規定而產生的格式化合同才更符合旅客或者託運人的利益。為了防止公共運輸合同內容的不平等,保護和促進運輸經濟的發展,公共運輸合同一般都要經過國家運輸主管部門的審查批准。所以一般來說對於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我國的國務院或者行政主管部門都制定了行政法規或者行政規章等加以規範,例如我國的政府部門制定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等都對公共運輸行為作了一定的規範。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的、合理的運輸要求。但在運輸工具已滿載的情況下,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可以拒絕旅客的乘坐要求。由於不可抗力導致不能正常運輸的情況下,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也可以拒絕旅客或者託運人要求按時到達目的地的要求。本條強調的是不得拒絕旅客或者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對這裡的“通常合理”要有一個正確的理解,在不同情況下,其內涵是不同的,例如在海上旅客運輸中,旅客坐的是頭等艙,旅客要求提供空調服務就是“通常合理”,而對散艙的旅客來說,要求提供空調就不是“通常合理”的;其次,判斷是否為“通常合理”,不是依單個旅客或者託運人的判斷,而是依一般旅客或者託運人的判斷;最後,這裡的“通常合理”意味著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對旅客或者託運人實行差別待遇,例如同為乘坐普通艙位的旅客,承運人就不能對其中的一些旅客提供免費餐,而對另一些旅客不提供。第二百九十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釋義】本條是對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安全運輸的規定。按照約定時間進行安全運輸是承運人的一項主要義務。運輸合同是承運人與旅客或者託運人就運輸事宜所作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中一般對運輸時間、到達地點和運輸的安全作了約定,承運人應當按合同中的約定進行運輸,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本條要求承運人按照約定時間進行安全運輸的規定包含了三層意思:

1.承運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間內或者合理的期間內進行運輸。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或者合理的期間內,承運人應當將旅客或者託運人託運的貨物運到目的地。如果由於承運人的原因造成旅客或者貨物不能按時到達目的地的,承運人就要承擔運輸遲延的違約責任。

2.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保證旅客或者貨物的安全,運輸行為是一項帶有危險性的活動,特別是航空運輸更是高風險的行業,它直接關係到人民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因此強調運輸活動的安全性是運輸行業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運輸合同立法的基本原則。安全運輸就是承運人要確保被運輸的旅客和貨物以及所使用的運輸裝置完好無損。有關法律都有專門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等。

3.承運人應當將旅客、貨物運到約定的地點。正如前面所述,運輸合同實質上是旅客或者貨物從一個地點到另一個地點的位移,旅客或者託運人與承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希望承運人把旅客

或者貨物運到約定地點。如果承運人不按合同約定的地點運輸,將旅客或者貨物錯運到另一個地點,如運輸合同中約定承運人應當將旅客或者貨物運到上海,承運人卻將旅客或者貨物運到了南京,承運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九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釋義】本條是對承運人按照約定或者通常運輸路線進行運輸的規定。

運輸合同是從起運地點到目的地的位移,所以承運人運輸時都要按照一定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在運輸中,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路線進行運輸,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承運人應當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不得無故繞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之所以要規定承運人要按照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主要是基於以下兩方面的原因:

1.承運人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可以規避一些危險。我們知道通常的運輸路線一般都是經過多次運輸行為的檢驗,並被證明是很安全的,如果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就有可能給運輸活動帶來危險,對於旅客或者貨物帶來危害。例如在民用航空運輸中,航空運輸路線一般都是經過精心測航的,選擇的路線一般都是比較安全的(例如少風暴的發生、少強氣流的出現等惡劣天氣出現),在國際民用航空運輸中,通常的運輸一般還要經過航線所經國家的特別准許,如果民用航空運輸承運人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運輸,就有可能對旅客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2.一般來說,承運人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還有可能造成運輸遲延,而運輸遲延可能對旅客或者託運人精神上、物質上造成損害。

在有的情況下,承運人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運輸,進行合理的繞行也是准許的,一般不按違約處理。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由於運輸合同中列明的一些具體的事由出現而發生的繞行。例如合同中明確約定,在出現風暴的情況下,航空承運人可以繞行。

(2)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承運人也可以繞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船舶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於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

3.在運輸中遇到危險,為了運輸工具、旅客或者貨物的安全,承運人也可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可以進行繞行。即使這種危險是運輸前承運人沒有做到謹慎處理使運輸工具處於適運的狀態所致,承運人運輸必須繞行,這種繞行也是合理的。

4.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運人不能按照通常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的,承運人也可以合理繞行。

第二百九十二條 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釋義】本條是對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規定。

支付票款或者運費是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的主要的義務。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支付票款的義務一般是在購買旅客運輸票證時履行,旅客沒有支付票款一般是不能取得運輸票證的。如由收貨人支付運費應當在運輸單證上載明,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託運人應

當按照約定向承運人支付運費。託運人與承運人可以約定運費由收貨人支付;但是,此項約定應當在運輸單證中載明。

如果在運輸單證中沒有載明應由收貨人支付運費,收貨人一般可以拒絕支付運費。按運費的支付時間可以分為“運費預付”和“運費到付”兩種。“運費預付”是指承運人在簽發單據之前就已經收到運費。這種支付方式是受承運人歡迎的,因為他們無需承擔運費的風險,但不可抗力滅失的除外,“運費到付”就是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後,承運人才能收到運費。這種支付方式對於承運人來講,承擔的風險比較大,但是這種支付方式在運輸中時常出現,例如海上的國際貨物運輸中,在FOB價格條件下,買方才是真正的託運人,所以就有可能採用運費到付的方式,但此時,應當在運輸單證中註明,運費由收貨人支付。

本條規定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有向承運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費的義務,同時也規定,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合理路線運輸而增加票款或者運費的,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費。在日常的生活和經濟活動中,常常出現這樣一些情況,承運人不按照運輸合同中約定的運輸路線或者合理的運輸路線進行運輸,向旅客要求增加票款,向貨物的託運人或者收貨人要求增加運費。承運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照約定的路線或者合理的路線進行運輸,是其自己的過錯,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沒有任何過錯,因此在此種情況下,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費。

第二節 客運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條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釋義】本條是對旅客運輸合同的成立時間所作的規定。

旅客運輸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其訂立和成立與其他民事合同的訂立和成立有相同的地方,但是旅客運輸合同的訂立和成立時間上也有其特殊的地方。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合同行為主體方面來看,在旅客運輸合同中,運輸部門一般具有獨佔的地位,製作併發布標準合同,其相對人是社會中不特定的大眾,任何人都可以按這些企業釋出的標準合同確立合同關係。但是旅客運輸領域中還有一個特殊情況的存在,即旅客運輸供求關係所造成的運力與運量的矛盾總是存在的。在運力大於運量的情況下,承運人不應拒絕也不會拒絕旅客。如果在運力小於運量的情況下,承運人就可能滿足不了所有旅客的要求。在實踐中,如鐵路客運中,往往在售票視窗告示某車次的可售票的數量;班輪客運中承運人在營業地或者報紙上公告航次和艙位數量,承運人在此運量的範圍內才受拘束。

2.從運輸合同的內容來看,承運人所製作公佈的客票、價目表和班次時刻表等間接或者直接地構成合同內容,但是否構成合同的內容,是以合同是否成立為界限,在旅客購票以前,即合同成立以前,這些內容的性質僅在於說明承運人的運輸能力、運輸安排、價格等實際情況,對承運人法定資格、經營範圍、經營行為能力的公示,此時上述內容還不構成具體運輸合同的內容,只有在旅客向承運人交付票款,取得客票後,合同才成立,上述內容也才成為運輸合同的內容。

3.旅客運輸合同一般在旅客取得客票時,合同成立。在旅客運輸合同中,一般合同一成立,旅客就已履行了其主要的義務,即支付票款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