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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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勞動合同範文彙總七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合同有不同的型別,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7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品】勞動合同範文彙總七篇

勞動合同 篇1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那麼,如果是員工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之後辭職,是否可以申請雙倍賠償呢?有這麼一位總經理,手握公司公章,但卻不給自己籤勞動合同,離職以後還把公司告上法庭,索要雙倍賠償。

未籤勞動合同要賠雙倍

20xx年9月,重慶某公司經過股東會同意,聘請王陽為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同時,股東會一致同意,王陽的試用期為3個月至6個月,勞動合同期按5年以內簽訂,由王陽本人自行擬稿後與股東會簽訂。

同月,王陽進入該公司工作,月工資為16667元。20xx年1月,王陽向該公司提出口頭辭職,雙方辦理了交接手續,隨後,王陽未再到該公司工作,雙方勞動關係於20xx年1月26日終止。

之後,王陽以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將該公司告上渝中區法院,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以及經濟補償、補繳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公司:催過,他自己不籤

庭審中,公司辯稱,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是公司原因造成,而是王陽拒絕簽訂,王陽入職後不久,公司還就此進行過催促,但王陽僅回覆稱:“知道了。”

另外,王陽在公司工作期間,保管著公司的公章,其作為總經理有權代表簽訂員工內部的勞動合同,行使各種管理權力,所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在王陽而非公司,故公司不應支付王陽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至於未繳納社保,是因王陽沒將社保關係轉到公司。

法院:應自行承擔後果

渝中區法院判決:駁回王陽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承辦法官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理由其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雖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是,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被告明確指出原告負責制定公司的用工合同,原告的勞動合同由原告本人自行擬稿與股東會簽訂,但原告怠於行使職責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自行承擔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後果,故對原告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勞動合同 篇2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證 明 書

茲有本單位職工,性別,年齡,身份證號,

住址為 年 月 日 至年 月 日。

因,根據《勞動法》第 三十六條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工資發至年 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 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佔企業職 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 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 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勞動合同 篇3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所以,在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後,即無權要求原用人單位再行報銷工傷復發的相關醫療費用。 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職工可能會在以下“四個方面”存在損失:

一是失去申請重新鑑定傷殘等級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而如果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而獲取工傷待遇補償後,即失去了傷情加重可申請重新鑑定勞動能力的權利。 重新鑑定傷情加重等級變化後待遇有何不同?沒有明確規定。

二是失去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即復發後可以繼續依法享受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的報銷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規定的前提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仍履行勞動合同,保留工傷保險關係。如《江蘇省勞動仲裁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蘇勞仲委【20xx】6號)指出,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已終止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關係,工傷職工也已一次性領取了相關工傷待遇,由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繼續治療而引發的爭議,仲裁委應不予受理。現實生活中,隨著物價上漲,醫療費用愈來愈高,極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形:職工在解除後工傷復發甚至傷情加劇,而後續的治療費數額遠遠超過了解除時所獲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導致生活陷入困境。 其它損失還有:

三是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前提下,由職工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四是失去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在未就業期間,依法不能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就工傷職工主動解除勞動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單位要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引導,並進行鍼對性的解讀。工傷職工應清楚地瞭解工傷待遇政策,以便做出理性選擇。

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呢

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XX

證件號碼:XXXXXXXXXXXX

乙方:XX

證件號碼:XXXXXXXXXXXX

甲乙雙方於20xx年10月01日簽定的勞動合同,提前解除甲乙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於20xx年10月31日解除勞動合同,即日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不存在任何爭議。乙方同意並放棄就其他勞動關係問題提起仲裁或訴訟等的權利,彼此不再追究雙方責任。

二、因是甲乙雙方協議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乙方同意根據離職前12個月所得工資的平均工資計算,共計:3000元人民幣。工資結算至20xx年10月31日,結清應得所有工資共計:3529元人民幣,合計:6529元,大寫:陸仟伍佰貳拾玖元整。乙方知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同意接受甲方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與方式。

三、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20xx年10月31日止。

四、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雙方無違反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五、乙方應在本協議簽字後3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償還財務借款等事項。如有乙方負責辦理的對外業務沒有清算完畢,乙方應負責將往來賬目核對清楚,並將由對方蓋章、簽字確認的對賬單(或欠款證明)交甲方財務部門。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六、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包括本協議內容)的義務,不得洩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000元人民幣。

七、乙方應於勞動合同解除後15日內到甲方辦理檔案、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逾期不辦責任自負。

八、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譭、、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對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本協議經甲方蓋章與乙方簽字後即時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XX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簽字(蓋章)XX

XX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勞動者)名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共同簽訂並履行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工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點:本公司或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地點。

三、工作時間

1、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

2、甲方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統一安排。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每月以貨幣或轉賬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元人民幣,於次月15日前發放。

2、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雙方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2、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的規定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六、規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並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告知乙方。

2、乙方服從甲方工作管理,並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七、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雙方若有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甲方應在滿三十日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在此期間乙方應堅守崗位。

八、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1、甲乙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人事代理機構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人代表: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6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增減。

【解除勞動合同不能獲得補償金的情形】

依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必要支付勞動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挽留勞動者,但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因個人原因單方面提出辭職的。

【勞動合同的解除的相關法律規定】

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勞動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都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

勞動合同 篇7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以________ 公司(總部設於________ )為一方,甲﹑乙方代表通過友好協商於___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總 則

1.甲方負責實施本工程,乙方公司負責為本工程提供勞務。

2.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直至雙方間全部遺留問題,包括財務問題處理完畢之日止。

  第二條 人 員

1.乙方公司應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勞務明細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程﹑人數﹑技術條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為本工程派出其授權代表﹑各類技術人員﹑工人﹑管理和服務人員(以下簡稱“人員”)。

2.附件一和二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其內容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後一般不得變更。在特殊情況下僱主要求變更時,經乙方公司同意應按下述規定辦理:

(1)人員離境之前如需變更時,甲方應將變更內容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如甲方變更計劃未能及時通知乙方公司,而乙方公司已按計劃集中人員和訂購機票,甲方應負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2)人員工作期限期滿之前,如需終止僱傭,甲方應在終止僱傭之日前____ 個月書面通知乙方。

(3)人員工作期限如需延長,甲方應在期滿之前____ 個月書面通知乙方。

3.乙方授權代表負責組織人員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中國公司的義務,並負責管理人員的內部事務。

  第三條 簽證和其他證件

1.乙方應按的有關規定辦理人員出入中國國境的一切必要手續,並承擔其費用。

2.甲方應按專案所在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人員出入專案所在國及居留﹑工作許可證﹑機動車駕駛執照等必要手續,並承擔費用。

甲方為人員辦理上述手續,應向乙方具體明確提出由乙方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證件,如因甲方的要求不明確而引起證件不足致使人員不能入境或無法獲得居留和工作許可證,則乙方不負責任。

3.如果甲方未能為人員獲得在專案所在國的居留﹑工作許可證和機動車駕駛執照等,而使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應付給人員在此期間的合同工資。如人員因此被迫返國時,甲方應負擔人員的回程旅費,並支付每人____個月合同工資的賠償費。

乙方公司沒有按甲方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證件,從而使甲方無法為人員辦理在專案所在國的居留和工作許可證等使人員無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國,人員工資﹑回程旅費等由乙方公司負擔。

4.乙方公司應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將人員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職稱﹑護照號碼﹑發照日期和單位﹑出發日期通知甲方或甲方在專案所在國的授權代表。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公司的通知後即向專案所在國政府辦理申請入境的必要手續,並通知乙方公司。同時甲方應通過專案所在國有關機構通知該國駐華使館,以便辦理入境簽證。

  第四條 乙方公司的義務

1.符合雙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術條件;

2.遵守專案所在國的法律和法令,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3.尊重甲方人員的技術指導;

4.不參與專案所在國的任何政治活動;

5.遵守工地和駐地的紀律和規章制度;

6.與甲方為實施本工程而僱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合作共事。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

1.對人員給予正確的技術指導;

2.尊重人員的人格﹑風俗和習慣;

3.不干涉人員在非工作時間的活動自由;

4.保障人員的安全;

5.對人員的解僱和更換,應由雙方的工地的授權代表商定。

  第六條 工作時間

1.人員每週工作5天,每天工作白班8小時,夜班7小時,每天工作時間安排可由甲方與乙方公司授權代表在工地商定。

2.凡由於待料﹑停電﹑氣候惡劣等非人員的責任而造成的停工,應計為工作時間,合同工資照付。

3.駐地至工地的單程所用時間,不應超過20分鐘,超過的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4.人員自中國到達工地後和本合同期滿自工地回中國前,應分別享有____ 日有薪休息。

  第七條 合同工資

1.人員的月工資(包括伙食費)在本合同有效內按以下標準支付(美元):

(1)半熟煉工,幫廚,服務人員

(2)熟練技工,廚師

(3)工長

(4)技術員,護士,翻譯,會計員

(5)駐地經理

(6)工程師,醫師,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