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買賣合同三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的型別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汽車買賣合同3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汽車買賣合同 篇1出賣人:
買受人:
一、汽車金額:
汽車品牌型號顏色價格備註
二、交車方式:
付款方式: 付款時間:
三、質量維修:
1、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頒佈的汽車質量標準。
2、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必須是在《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上備案的汽車。
3、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汽車時要真實、準確介紹所銷售車輛的基本情況。
4、出賣人在買受人購買車輛時必須向買受人提供:(1)銷售發票;(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和商品檢驗單;(3)保修卡或保修手冊;(4)說明書;(5)隨車工具及備胎;(6)
5、買受人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出賣人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
6、買受人在購車時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
7、汽車在購買後,由出賣人負責與生產廠家的維修站聯絡、解決。
8、如屬於在汽車售出前流通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出賣人未向買受人時示的,依法承擔責任。
9、如買受人使用、保管或保養不當造成的問題,由買受人自行負責。
四、違約責任:
五、爭議解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六、合同文字: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章後生效。
買受人(簽章): 出賣人(簽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汽車買賣合同 篇2出賣人(甲方): 簽訂地點:
買受人(乙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汽車配件買賣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汽車配件買賣合同。
第一條 標的、品牌、規格、數量、價款:
生產
廠家 標的
名稱 商標
品牌 規格
型號 計量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合計 備註
合計人民幣
金額(大寫)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另續)
第二條 質量標準:可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雙
方可約定選擇其中一項標準)
第三條 交(提)貨時間:
;交(提)貨方式、地點:
第四條 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
雙方對汽車配件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有爭議的,通過直觀觀察等日常生活經驗能夠直接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判定依據;需要進行鑑定的,以具有法定汽車配件檢驗機構出據的鑑定意見為準;鑑定費由主張方墊付,由責任方承擔;鑑定無法明確責任的,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五條 定金(可選項)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汽車配件總額的 %(此比例不得超過總額的20%)作為定金,甲方交貨後定金抵作貨款。因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乙方無權要求反還定金;因甲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應雙倍反還定金。
第六條 付款方式
乙方於本合同簽訂前或簽訂時向甲方支付的訂金,視為預付款。
乙方選擇按下列第 種方式,如期足額將汽車配件款支付給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簽訂本合同時於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汽車配件款,合同範本《汽車配件買賣合同》。
2、分期付款方式□:
簽訂本合同時於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汽車配件款的
%,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
於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汽車配件款的 %,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
於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汽車配件餘款,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
第七條 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
第八條 標的物所有權自 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於 所有。
第九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第十條檢驗約定
(一)檢驗標準: ;
(二)檢驗方法、地點及期限
。
第十一條 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
第十二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時交付汽車配件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總額(依據銀行當時利率遲延付款的規定)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延期交付配件超過 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甲方應如數退還乙方支付的汽車配件款項,乙方還可繼續追究甲方按已交付配件款的 %支付違約或適用定金條款。
2、甲方明知配件嚴重存在瑕疵而未告知乙方的,或以欺詐方式銷售汽車配件的,乙方有權要求更換或退貨,並要求甲方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3、乙方未按約定支付配件貨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按乙方應付款總額(依據銀行當時利率遲延付款的規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 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乙方應如數將汽車配件退回甲方,甲方還可繼續追究乙方按已交付配件款的 %支付違約金或適用定金條款。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得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事人雙方申請履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 起生效。
第十六條 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 賣 人
出賣人(簽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買 受 人
買受人(簽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鑑(公)證意見:
鑑(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監製部門: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製單位:
汽車買賣合同 篇3出賣人:
買受人:
一、 汽車金額:
汽車品牌型號顏色價格備註
二、交車方式:
交車地點: 交車時間:
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三、質量維修:
1、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頒佈的汽車質量標準。
2、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的汽車,必須是在《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上備案的汽車。
3、出賣人向買受人出售汽車時要真實、準確介紹所銷售車輛的基本情況。
4、出賣人在買受人購買車輛時必須向買受人提供:
(1)銷售發票;
(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和商品檢驗單;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冊;
(4)說明書;
(5)隨車工具及備胎;
5、買受人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出賣人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
6、買受人在購車時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
7、汽車在購買後,由出賣人負責與生產廠家的維修站聯絡、解決。
8、如屬於在汽車售出前流通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出賣人未向買受人時示的,依法承擔責任。
9、如買受人使用、保管或保養不當造成的問題,由買受人自行負責。
四、違約責任:
五、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提交南寧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六、合同文字: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七、合同效力:
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章後生效。
買受人(簽章):出賣人(簽章):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