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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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轉讓合同範文集合八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轉讓合同8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品】轉讓合同範文集合八篇

轉讓合同 篇1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影印件附後)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影印件附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期房轉讓事宜,訂立本協議,甲、乙共同信守:

第一條甲方為的正式員工,按照於20xx年月出臺的員工保障性住房銷售政策,甲方可在20xx年月至月間按照每平方米元的單價購買坐落於的棟號,該房屋為鋼混結構,建築面積平方米,擬於年月日前交房。

第二條甲方願意在乙方按其公司政策代為支付房款的前提下將該期房轉讓給乙方,即在乙方支付完房款後將該期房按甲方公司現定價格轉讓給乙方,並以乙方名義辦理購房合同。

第三條該期房的現定單價為每平方米元(人民幣),房屋交易總價為人民幣(大寫):拾萬千佰拾元。乙方按恆大地產集團政策選擇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收據或發票由乙方保管。

第四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由乙方對甲方支付該期房的轉讓中介費為人民幣(大寫)萬元,甲方出具轉讓中間費收條,待乙方簽訂合同當日,由乙方退還甲方。

第五條在房屋交易、轉讓以及合同的辦理過程中,甲方協助乙方完成相關工作。

第六條因甲、乙雙方任一方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繼續履行的,除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定金賠付原則進行賠付外,違約方還應額外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房屋交易總價的1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本協議如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本協議為雙方自願的情況下所簽訂,因房屋購買為乙方,故從簽訂協議至協議終止為止期間,所發生的`任何因變動而增加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只負責配合乙方順利簽訂合同,期間,房市的漲跌等不可預見等因素,均由乙方承擔風險,甲方也不得再索要任何其他費用,否則,違約方按第六條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在購房合同簽訂時間之前,乙方若將購房指標轉讓與第三方,必須經甲方確定,並由此引起的經濟糾紛與甲方無關。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簽訂購房合同時作廢,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手印)乙方:(手印)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合同簽訂時間:年月日

轉讓合同 篇2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一、轉讓內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現甲方將位於 全部可動資產轉讓給乙方,現協議如下:

二、 轉讓地點及時間

1. 轉讓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2. 轉讓地點: ,(以下簡稱 )。

三、甲方的.權利義務

1. 轉讓後甲方不得自己或者協助他人在本轉讓地點3公里以內開設同性質、同類型的單位機構.

2. 轉讓後甲方和此無任何關係.

3. 甲方如違約則返還乙方之前所交付的所有轉讓費用

四、乙方的權利義務

⒈ 乙方在轉讓日當天,向甲方付清轉讓款______元元。

五、備案:

本合同自轉讓開始之日起生效

合同執行中,甲乙雙方不得隨意更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必須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訂

轉讓合同 篇3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裝修專案由甲方委託乙方對店面進行裝修,為確保裝修專案的順利進行,甲乙雙方經洽談協商並根據相關規定達成以下協議,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店面裝修價款(詳見店面裝修明細)

1:店面裝修總價款(金額大寫):

總價款包含:材料款,人工費,設計費,施工清運費,裝卸費

二、質量要求:

1、店面裝修使用材料的品種,規格,名稱經甲方認可後方可施工裝修

2、店面裝修驗收標準質量和裝修效果必須符合甲方標準同時符合公司店面裝修要求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要求雙方需協商解決另立附頁作為此協議的補充

三、材料的供應

1、店面裝修材料由甲方指定材料乙方負責供應,裝修所用材料數量,質量,規格必須符合甲方要求,如與要求不符出現問題其損失由乙方全額承擔

2、材料的保管由乙方承擔,由於保管不善出現丟失現象,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付款方式:

1、協議一經簽定甲方付給乙方 元,裝修專案驗收完畢後甲方付給乙方剩餘尾款 元。

五、店面裝修

1、裝修日期為:年 月 日 年 月 日,因延期給甲方造成每天的`損失根據店面裝修總價款的2%進行扣除。

六、店面裝修驗收

1、店面裝修完畢後甲方對所用材料,施工質量,店面裝修的整體形象進行驗收,達不到要求或弄虛作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七、其他:

1、裝修時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並提供裝修中所用水,電。因水電問題影響施工日期乙方不承擔任何損失

2、本協議(包括協議附頁)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簽字)乙方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4

甲方:XXX

乙方:XXX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全體股東自願,將XXXXX有限公司全部資產整體轉讓給乙方,有關轉讓事項雙方特訂立合同條款如下:

一、轉讓費共計人民幣XXXXX萬圓整(¥XXXXX。00元)。

二、本合同生效後10日內乙方支付給甲方轉讓費人民幣XXX萬圓整(¥XXXX。00元),餘款人民幣XXXXX萬圓整(¥XXXXX。00元),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十個月內付清(不計利息)。

三、乙方在支付第一批壹佰零伍萬元轉讓款的同時,甲方應將XX會專字(XXXX)第XXX號審計報告書中存貨明細表中,固定資產明細表中所列項下全部有形資產及無形資產移交給乙方。雙方代表在資產移交清單上簽字後,乙方取得全部甲方移交財產的所有權。

四、甲方應協同乙方將XXXXX有限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為乙方指定自然人,同時應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依法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及原股東對公司轉讓給乙方之前的全部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甲方應保證除審計報告列明公司所欠債權債務外沒有其它債權債務,若有由甲方及其原股東全部承擔。

六、甲方及其原股東對依照本合同轉讓給乙方的所有財產權屬保證真實合法,沒有任何權利,權屬爭議糾紛,若因此原因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或使乙方無法正常經營和本轉讓合同由此失效,甲方及其原股東將賠償乙方因履行該合同而直接投入款項總額的`三倍予以補償。

七、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同第三人簽訂的有關協議、合同等檔案隨本轉讓合同生效之日全部終止,確實需要延續的,由乙方對原協議、合同進行書面確認或重新與第三方簽訂。

八、本合同生效後,甲方XXXXX有限公司的XX廠商標等智慧財產權及其它無形資產所有權及使用權均歸乙方所屬,甲方應無條件向乙方移交房屋、土地權屬證、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稅務登記證、企業程式碼證、商標使用證、企業檔案資料等所有相關檔案。

九、因本轉讓合同所產生的稅費等支出,按國家法律規定由各方自承擔,若法律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各承擔一半。

十、合同生效後,甲方應積極協調企業廠區內外圍環境,確保乙方水、電路暢通,與周邊單位、人員和諧,若因甲方與周邊環境糾紛存在歷史遺留問題導致乙方經濟損失,甲方應予全額賠償。

十一、本協議簽訂生效後,若甲方違反協議,應支付乙方轉讓款10%的違約金給乙方;若乙方違反協議,亦應支付給甲方轉讓款的10%違約金。不能按時承付未付轉讓費約定的,應支付甲方未付轉讓費10%的違約金。

十二、甲方出具委託書,指定 先生為全權代理經辦人,具體與乙方接洽,負責經辦履行合同相關事宜。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所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自甲、乙雙方代表或代理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第一條甲、乙方的義務

1、1甲、乙方保證其擁有全權(包括一切必要的公司內部授權)簽訂本合同並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2甲、乙方同意採取積極行動,以促使本合同項下股權轉讓事宜的順利完成。

1、3本合同生效後即構成對甲、乙方合法有效的約束;甲、乙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全面、及時履行有關義務。

1、4甲、乙應積極配合丙方與質權人接洽,並儘快達成解除質押的有關約定,保證本合同項下股權的順利轉讓。

1、5甲、乙方保證其提供給丙方的檔案中未有對與本合同有關的重大事實的錯誤陳述、重大遺漏或重大誤導。

1、6在本協議簽署後至股權轉讓全部完成前,甲、乙方應保障本合同標的__________股權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在丙方履約的前提下,未獲丙方書面同意前,甲、乙方應保證其與質權人不將上述股權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給除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1、7丙方在將要匯出各期轉讓價款前七個工作日前書面通知甲、乙方,並簽訂每期轉讓的協議,甲、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提供整套解除質押所需材料,並補足向銀行解除質押所需要的'差額資金;當丙方人員向銀行解付自帶匯票並支付到甲方在質押銀行所開設的帳戶內時,甲、乙應交付丙方所付資金對應的股權解除質押和辦理股權過戶所需要的全部檔案,並協助丙方辦理過戶手續。

1、8本合同標的股權對應的銀行貸款的利息由甲、乙全額承擔。

1、9如甲、乙方的上述保證與事實不符或甲、乙方違反上述保證給丙方造成任何損失,甲、乙方將按本協議第五條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條丙方的義務

2、1丙方保證其擁有全權(包括一切必要的公司的內部授權)簽訂本合同並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2本合同生效後即構成對丙方合法有效的約束;丙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全面、及時履行有關義務。

2、3丙方保證其提供給甲、乙方的檔案中未有對與本合同有關的重大事實的錯誤陳述、重大遺漏或重大誤導。

2、4如丙方的上述保證與事實不符或丙方違反上述保證給甲、乙方造成任何損失,丙方將按本協議第五條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5丙方保證將按本合同規定及時履行有關付款和資訊披露義務。

第三條股權過戶方式

3、1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過戶轉讓__________萬股;

3、2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批過戶__________萬股,每批過戶不少於__________萬股,具體過戶時間由丙方確定,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乙方,並另行簽訂每期股權轉讓的協議;

3、3就每期過戶的股權和每期支付的轉讓款,甲或乙方與丙方(或與質押銀行)將按本協議確定的原則,分別簽訂每期股權轉讓的協議,以便各方履行;

3、4如果丙方能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支付全部轉讓款,則甲、乙方按每股_____元人民幣轉讓全部_____萬股股權。

第四條轉讓價款的支付

4、1本次股權轉讓(分期轉讓)的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萬元。

4、2本協議生效後三個工作日內,丙方向甲、乙方匯出定金人民幣_____萬元;其中:付給甲方_____萬元,乙方_____萬元。

4、3在簽訂本協議的同時,甲、乙、丙方將簽訂首期轉讓的萬股的協議,並按本協議和首期轉讓協議的約定支付股權轉讓款和進行股權交割。

4、4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丙方按每次交割過戶股權數量支付相應價款,甲、乙方切實保證丙方受讓股權的過戶後,丙方所支付的定金_____萬元衝減最後一期轉讓價款申的等額部分。

4、5在各期股權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前,丙方匯入甲、乙方指定帳戶的價款應首先用於償還股權質押項下的貸款本金,直至股權質押項下貸款本金清償完畢為止。

4、6如果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在首期轉讓款和定金的基礎上,補足全部轉讓款,則丙方只須支付總額為___萬元的轉讓款,已支付的定金和_____萬股中多支付的每股_____元人民幣應衝抵等額的轉讓款。

4、7甲、乙方在收到丙方文付的每期轉讓款後,應協助丙方辦理股權過戶的有關手續。

4、8本次股權轉讓所涉費用(如印花稅、過戶費)由甲、乙方和丙方各承擔_____%;其餘稅、費由甲、乙、丙方依法各自承擔。

第五條違約責任

5、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非因不可抗力或經雙方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則應承擔對方為履行本合同義務而發生的一切費用並賠償經濟損失。

5、2如因不可抗力導致股權轉讓失敗(無論首期或其餘各期),甲、乙方應在收到款項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定金和當期價款(如已支付)返還給丙方,本協議或分期協議終止執行;協議已履行完畢的部分,各方不予返還。

5、3如因甲、乙方過錯導致股權轉讓(無論首期或其餘各期)失敗,甲、乙方應向丙方雙倍返還定金並賠償經濟損失;具體計算方法為:賠償金額=未過戶的股權數額×l元/股。

5、4如因丙方過錯導致股權轉讓失敗,丙方不得要求甲、乙方返還定金並應賠償甲、乙方經濟損失,具體計算方法為:賠償金額=未過戶的股權數額×l元/股。

5、5如守約方的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金額時,上述約定不妨礙守約方向違約方行使要求除賠償違約金之外,補足其實際損失的權利。

第六條股權的託管

6、1在本協議簽訂的同時,甲、乙方向丙方書面承諾將首期轉讓的_____萬股股權之外的共計_____萬股股權,委託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管理,託管期限自本協認簽署之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6、2託管期內,丙方的託管許可權為除有限制的最後處置權以外的全部許可權,包括但不限於收益權(含紅利、送股和轉贈股本等)表塊權、提名權、提案權等。

6、3託管期間,丙方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約的有關規定,並不得使用於損害甲、乙方合法權益的行動中;如丙方違反前述託管使用權的規定和約定,甲、乙方有權提出終止股權託管,並要求丙方賠償甲、乙方的直接經濟損失。

6、4託管股權數量依股權過戶交割行為的實施而等額減少。

第七條合同的效力

7、1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7、2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補充。

7、3本合同一式九份,協議各方各持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保密義務

甲、乙、丙各方對本協議所涉事項承擔同等保密義務,未經對方許可不得擅自將有關資訊、資料披露給第三方

(根據法律要求履行必要的資訊披露義務除外);如因違反本保密義務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予以賠償。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如因本合同發生爭議,協議各方應以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股權過戶地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字):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

轉讓合同 篇6

一、引言

近年來,城市化建設程序不斷加快,隨之而來的城市房地產行業迅速崛起、房價飛漲,一些居民對昂貴的城市房價望而卻步,因此紛紛購買價格相對較低的小產權房。但是,由於法律對小產權房轉讓行為無明確的規定,導致在實務過程中學者們對轉讓合同效力與責任等問題產生重大分歧。本文則是在通過對國家現有法律的有關規定及學者觀點進行梳理的基礎上,對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與責任做一個比較全面的分析。

二、小產權房的概念

我國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但這種所有權是有限的,體現在農村土地的買賣必須經過地方政府批准,這就限制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直接流轉。而地方政府通常為獲取高額的利潤將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高價拍賣給開發商,而此時,作為相關利害關係人的農民不願意利益只被政府壟斷,而是私下聯絡開發商在集體所有土地上蓋房進行售賣,所得遠遠大於政府的徵地補償。這就是小產權房出現的根源。而這種未經規劃、也未繳納相關費用就在農村集體所有地上建造並銷售的房子,就是人們約定俗成的“小產權房”。由此也不難看出,“小產權房”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內涵與外延十分模糊,並且它的存在還是對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的一種挑釁。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對小產權房有相關定義,小產權房是指在未經規劃、未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其獲得產權不是完整合法的產權。[1]除此之外,該且該類房屋的交易合同在房管局也不會備案。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小產權房雖然產權不完整,並且風險隱患大,但它以低廉的價格迎合了工薪階層的現實生活需要,因此小產權房存在著大量現實的購買群。此外,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進行交易的。這些模糊不清相互衝突的法律規定進一步導致了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小產權房也在合法與非法之間打擦邊球。

三、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

( 一) 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轉讓合同的效力

從目前學者對小產權房的理論研究來看,對於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學界有三種觀點: 有效說、無效說和部分有效說。[2]筆者贊同認定轉讓合同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公平正義原則。國家規定農村土地由農村集體組織所有,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群體的一種保護傾向。農村宅用地制度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對其集體內部成員的一項福利性措施,向外流轉違反公平原則,造成集體資產的流失。但在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並不會造成集體資產的一種流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農民處理自己合法有效財產的權利,既保障了交易自由,又沒有違背制度設計的初衷。

第 二,增加農民的收益。小產權房本身存在的產權不完整,交易風險大等特點決定了要對小產權房的交易進行嚴格管理。要有不慎,其無須交易會導致房地產交易的混亂及管理困難,各方利益保護處於失控狀態。但是,從另外一角度來看,禁止小產權房在集體組織內部之間的買賣違反了公平的原則,目前農民可以佔有和使用土地,卻沒有相應的處分權,造成他們無法像城鎮居民那樣獲得房屋升值所帶來的利益,這勢必會造成農民利益的損失。因此,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交易行為有效,在農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一種有序規範交易,這些成員都能收穫房產所帶來的利益,增加農民的收入,實現雙贏。

( 二) 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合同的效力

對於向集體組織以外的人員出售小產權房的案例,在實踐中普遍認定合同無效。如李玉蘭訴馬海濤一案中,法院判決雙方所簽訂的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其中一個理由為: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組織對其成員的一種福利,具有身份利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3]筆者持合同無效論,原因如下:

第一,我國“房隨地走、地隨房走”之原則的限制。若允許城鎮居民購買小產權房,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該城鎮居民同時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這就與我國禁止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的規定相違背與衝突。我國《物權法》第146 條規定說明對房地產所有權進行轉讓時,房產下的土地所有權同時轉讓,當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也適用此項規定。但是,對於小產權房的轉讓,從法律角度來看,城市居民根本就無法獲得完整的土地的所有權,這樣就會形成房地分離的狀態,比較容易產生法律糾紛。[4]

第二,《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禁止轉讓不具有完整權屬證書進行轉移登記的住房。由此可以看出,轉讓的房產必須是依法登記且具備相關權利證書。而小產權房由於產權的不完整性,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所以不能進行轉讓,故合同因為標的不能而無效。[5]小產權房無法登記、無法轉讓,合同的目的自始至終無法實現,自然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第三,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對小產權房作出明確規定,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應依據國家的政策和檔案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有無。為了保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有序管理,國務院相關政策規定不允許農村宅基地轉讓,由此可見,國家明令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因此,對於集體組織以外的城鎮居民來說,其小產權買賣合同歸於無效。20xx 年12 月,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釋出通知堅決遏制違法建售“小產權房”行為,這是對小產權管制的最新政策出臺,也意味著國家對向非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轉讓的小產權房加強了管制,雖沒有具體的規定,我們可以預測未來小產權房的合法化之路困難重重。

四、小產權房轉讓合同之無效責任

實踐中,關於小產權房的交易層出不窮,小產權房合同或被確定為無效,那麼,此類合同一旦被確定為無效,雙方的利益如何協調,法律後果如何承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何恢復到原有狀態,都值得深入探討。

( 一) 對現存財產的處理

《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因合同發生的財產轉移應恢復到原有之狀態。基於雙方合同而為之給付應當予以返還。但是這裡必須考慮到產權房買賣的特殊性有可能在合同被確定無效之前,房屋的原有之狀態就已經發生了改變。

1.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仍然存在。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買受人歸還房屋,出賣人返還買受人支付的價款。關於房屋改造附加的開支,雙方協議決定,由出賣人給予特定的經濟補償或不影響使用價值的情況下由買受人拆除帶走。

2.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被拆除重建或添建。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行為成就時生效。這就必然導致原來的房屋不存在,既合同標的滅失,而現行建造的房屋由於事實行為由現行物權人享有。那麼,值得思考的是,現在合同在標的已滅失的情況下被確定為無效,買受人返還原有合同標的已經為不可能,若此時對出賣人進行補償,是否意味著買受人可以取得重建的房屋及房屋附著著的土地使用權? 但這種補償的限額又是一個大難題,若買受人需要返還的是原有房屋的價款,但加上新建房屋的開支,就已經遠遠超過了返還財產的數額,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以應當參照《合同法》規定的無權處分的合同經追認後有效,意思就是說,若賣方追認買方重建或新建行為的合法性,那麼由賣方取得建築物的所有權,並對買方給予合理補償。這就有效協調了買賣雙方的利益。

( 二) 損失賠償

下面探討損失賠償的過錯責任。合同法將過錯分為雙方均有過錯及單方過錯的情況。

1. 雙方均有過錯

合同法明確規定,雙方都存在過錯的情況,按照各自的過錯責任向對方進行賠償。在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中,一方明知不能買而買,另一方明知不能賣而賣,雙方都存在過錯。在實踐中,對小產權房買賣雙方的過錯認定上一般認為賣方承擔主要責任,買放承擔次要責任。原因在於,賣方一般為開發商或者某組織,處於優勢地位,在出賣前有義務熟知國家對小產權房的政策,明知政策不允許出賣但為了追求高額利益依然加以銷售出賣,後又由於拆遷等賠償款的利益驅動主張合同無效; 而買方雖也應知國家政策不允許買賣,但他畢竟支付了全額價款,財產利益減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其處於弱勢地位,所以認定其承擔次要責任。

小產權買賣雙方承擔的賠償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其成立要件包括義務的違反、存在利益損失、因果關係等。其賠償範圍主要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買方的直接損失是籌房款的相關利息以及促使合同達成所支付的其他費用,間接損失主要是城市房價上漲的差額損失。而賣方的損失就遠遠低於買方的損失了,相對於賣方而言,由於房屋的自然屬性,其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都遠遠低於買方。並且賣方之所以在之後主張合同無效通常是由於高額的拆遷款,因此,通常在實踐中存在這樣一種不公平現象: 買方利益受損大,賣方受損小,反而還會由於自己的不誠信而獲利[6]。

買賣雙方都存在過錯,那麼雙方均承擔賠償責任。確認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後,應採取的措施為: 恢復原狀,即房款返還和房屋歸還。但是實踐中總是會出現難以真正恢復原狀的情況。

2. 單方過錯的情況

一方存在過錯時一般是由於賣方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使得買房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房屋。根據相關規定在賣方提供虛假檔案促進合同達成的情況下,可要求雙倍賠償。適用雙倍賠償的條件如下: 第一,賣方是不具有農村集體組織形式的性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其次,買買方不知合同標的之房屋是集體組織性質; 第三,賣方故意隱瞞未取得或虛假提供虛假預售許可證明。最後,對該條款,法院的適用以當事人提出申請為前提,不得主動適用。

五、結語

小產權房的存在目前難以得到法律認可,但卻有很多合理之處,因此屢禁不止。目前小產權房在全國範圍內大量出現。小產權房的出現有利有弊,一方面,它解決了一部分人的住房問題,並且使得農民從自己的土地上獲得相應的權利。另一方面,它會造成我國土地資源更加緊張,擾亂房產市場的秩序。在法律上明確小產權房轉讓合同的效力與責任,有利於有效解決實踐交易中的紛爭。

轉讓合同 篇7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將位於轉讓乙方,雙方就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於 的茶樓轉讓給乙

方,轉讓內容為茶樓套裝置設施的所有權。

三.甲方將 年月至 年月的茶樓房屋租金

及原—租賃合同中房屋押金元轉讓給乙方,乙方應按照協議履行義務.

三.茶樓轉讓金額為元,轉讓金

以現金方式支付,支付時間為合同簽訂生效時.

四.轉讓後該茶樓與甲方無任何關係,甲方不得主張任

何權利.

五.乙方從簽訂轉讓合同之日起,應履行原甲方與房東或在原合同的'基礎上與房東另簽訂合同.

六.如房東在與乙方鑑訂合同時,提出超出原租房合同

的條件,甲方負責協商,協商不好則廉租房合同維持不變,由乙方將房屋租金交與甲方,由甲方代交.如交房租時乙方

未將房租交與甲方,甲方不承擔由此引起的任何責任。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東執一份.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月 日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8

【摘 要】合同轉讓制度在司法實踐和經濟生活中具有廣泛的使用性。債勸讓與、債務承擔、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是合同轉讓制度的三大組成部分,其功能各異,集體規定也有差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 三人”。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 同意”。第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 給第三人”。

【關鍵詞】合同轉讓、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

在日常合同關係中因債權債務轉移而產生的糾紛卻屢見不鮮,材料所訴述的情況,我認為丙公司可以採取向法院請求判令甲公司承擔合同違約責任,也可以進行債務的轉移,就是讓債務人甲所欠的100萬還給債權人丙,此舉乙只需通知債務人甲即可,但需取得債權人丙的同意,如不同意則無效,不能進行債務的轉移。關於債務的轉移的相關知識和問題如下:

一、轉讓制度的現狀分析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亦即當事人一方將合同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現象,也就是說由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由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不過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現象。按照所轉讓的內容不同,合同轉讓包括合同權利轉讓的讓與、合同債務的承擔和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三種類型。當然,轉讓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以為轉讓的內容有所差異,其條件和效力也有所不同。債務承擔制度同樣也經歷了由不承認至一定條件下允許的演變經歷。我國民法①也承認合同轉讓,合同權利義務一旦轉讓,就會在轉讓方與受讓方及相對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就轉讓方與受讓方而言,在全部轉讓的情況下,受讓方將成為新的合同主體,或取得轉讓方的權利,或承擔轉讓方的義務,或兼而有之。而轉讓方將脫離合同關係,由受讓方代其位;在部分轉讓的情況下,受讓方與轉讓方或一同成為債權人,或一同成為債務人。值得一提的是部分轉讓不可能適用於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因為該活移轉的兩種情況中,無論是合同的承受,還是企業的合併,都是全部轉讓,由此可見一班。另一方面就轉讓方與相對人而言,在合同權利義務轉讓以後,相對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合同當事人主張權利,請求履行,而應當向新的合同當事人作出履行。如果相對人仍向轉讓方履行債務,則不構成合同的履行,更不應使合同終止。

二、合同債權讓與的構成要件

1、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債權存在

合同債權的有效存在,是該合同中的權利能夠被讓與的基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無效的債權讓與他人,或者已經消滅的債權讓與他人,即為標的不能,其轉讓行為為無效。如果受讓人因此遭受損失,讓與人應予以賠償。因可撤銷法律行為所發生的債權以及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債權,也可以成為債權讓與的標的。但是,如果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而使債權歸於無效,或者債務人以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為由拒絕履行債務,受讓人可以因此主張債權讓與行為無效。

2、合同權利須通過協議轉讓合同債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達成轉讓合同債務的協議,是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依據。

3、讓與的債權須具有課轉讓性並非所有事的債權都可以轉讓的。《合同法》②第七十九條規定了三種不得轉讓的債權:一是依照合同的性質不可以轉讓的。此種權利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有效,否則會違反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二是當事人特別約定禁止轉讓的債權。當事人約定禁止轉讓的債權,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不得轉讓。三是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4、債權讓與須通知債務人。《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讓與經讓與人和受讓人達成一致協議① 郭明瑞、房紹坤:《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② 王玉梅:《合同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即可移轉權利於受讓人,但如果債權人不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在不知道的情況下仍然對讓與人履行合同。若債權讓與的效力在讓與合同成立時也對債務人發生,則意味著債務人不知道債權已經讓與的事實而對讓與人實施履行的行為無效,這顯然對債務人不公平。《合同法》所確立的原則是讓與通知主義,即只要讓與人將讓與事實通知了債務人,債權讓與便對債務人發生了法律效力。實踐中,因交易內容不同,讓與通知的方式也各不相同。

三、債權讓與的效力

1、債權讓與的對內效力,即債權讓與對讓與人和受讓與人雙方當事人的效力。在債權全部讓與的情況下,讓與人脫離原債權債務關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享有原合同債權;債權部分讓與的,原債權人就轉讓的部分喪失債權,與受讓人一起就各自的部分,享有獨立的債權。讓與人應當告知受讓人有關主張債權的一切必要情況,包括債務人的住所地、履行方式,並應交付債權證明檔案、佔有的擔保物等。讓與人對出讓的債權及其從權利負責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如果因權力瑕疵給受讓人造成損失,讓與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債權讓與的對外效力,即債權讓與對讓與合同當事人之外關係的效力。一是對債權人的效力。債權全部轉讓的,讓與人與債務人完全脫離關係,債務人成為受讓人的債務人;債權部分轉讓的,讓與人就轉讓的部分與債務人脫離關係,受讓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對其受讓部分履行債務。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務,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二是對保證人的效力。債權讓與一般不增加保證人的風險和負擔,所以原則上保證責任並不受債權讓與的影響,只是在保證期間內的債權讓與,保證人就應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如果債權人與保證人事先有保證責任僅限於特定債

權人的約定,那麼保證人可以不再承擔發生債權讓與後的保證責任。四、債權債務轉移引起的訴訟主體變更債的權利主體是債權人,債的義務主體是債務人。債的實現取決於債務人的履行。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就可能引起民事訴訟,作為債務人在民事訴訟中成為當事人既順理成章,也符合法律規定。材料中,當債權債務轉移以後發生糾紛時,需要確定訴訟主體。前文我們簡述了債權債務轉移的種類、方式以及成立要件,這是基於合同法的規定,對債權債務轉移成立的基本要求,也是債的當事人在轉移債權債務時必須履行的法律手續。所以,

⑴在債權讓與情況下,債權人向債務人的通知義務是債權讓與成立的關鍵。如果未盡到通知義務,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如果引起訴訟,原債權人才是適格當的訴訟主體。

⑵在債務承擔情況下,債務人則必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後才能退出債的關係,否則引起訴訟,原債務人仍然是適格的訴訟主體。

⑶在債權債務概括轉移時分兩種情況,法定的概括轉移無須通知、同意,合併、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的成為合同當事人,也是適格的訴訟主體。而意定的

概括轉移須經合同相對方同意後才能退出合同關係,從而排除訴訟上的主體資格,充其量也只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些債務人或出於對自身利益的考慮,或因出現不可預料之情事可能出現原債務人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新債務人,由新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履行債務,在我國,債務承擔應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事實。債務承擔屬於債的變更中的主體變更,即只變更債務人,但不改變債的內容。債務承擔的特徵是第三人加入債務,完全或部分的替代債務人的地位;如果債務得不到履行,債權人得向第三人主張全部或部分權利。債務承擔的實質要件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承擔人承擔的'債務必須是可轉讓的債務。若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或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不能轉讓的債務,當事人不得協議轉讓。

第二,債務承擔須不改變原債務的內容,這是債務承擔的本質特徵。

第三,債務承擔須經過債權人同意。

第四,依法律規定必須由國家批准的合同,債務承擔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方能生效。

第五,債務承擔不得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利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債務承擔的形式要件應要求債務承擔必須依書面協議成立。

五、債權債務轉移的種類

1、債權讓與,是指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或者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其享有的債權轉移給第三人享有的行為。就債權讓與的性質而言,其實是債權人處分其權利的表現。這就要求處分人(債權人)必須享有處分權。合同的當事人自然享有對合同權利的處分權,而在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須事先取得處分的特別授權或者事後取得處分權的追認。

2、債務承擔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將其債務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行為,稱為債務承擔。該第三人叫作承擔人。就債務承擔的性質,其實質則是債務人轉嫁其義務的表現。權利的實現依賴於義務的履行,義務的轉嫁意味著對權利存在潛在的侵害。所以,就債務的承擔、要求必須履行嚴格的法律手續後才能產生其預期的法律效果。

3、債權債務概括轉移所謂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是指一方當事人將其債權債務一併轉移給第三人,由該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權利義務的行為。由此不難看出,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實際包括了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兩個行為,但又不是這兩個行為的簡單疊加。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轉移和法定概括轉移兩種,意定概括轉移即是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是基於當事人之間民事行為而產生的,而法定概括轉移是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