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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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東營)

第一條 租賃房屋坐落在 ,間數 、建築面積 、房屋質量 。

房屋租賃合同(東營)

第二條 租賃期限從2011年8月 1 日 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

第三條 租金的支付期限與方式

(一) 租金: 年租金 陸萬元整;

(二) 支付方式:按年繳納房租。承租方須在每年的七月三十一

日前將當年租金一次性付給出租方。

第四條 承租人負責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費、電費、取暖費、電話費、光纜電視收視費、衛生費和業務管理費。出租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催繳承租人租賃期間各項費用的交納。

第五條 租賃房屋的用途:

第六條 租賃房屋的維修:承租方負責房屋的日常維護,保護各項設施、裝置免遭破壞。在日常維護中,承租方認為應當出租方對房屋進行維修,應及時通知出租方,未能及時通知,在出租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因房屋對承租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由承租方負責。

第七條 出租人允許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或改善增設他物。裝修、改善增設他物,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租賃合同期滿,租賃房屋的裝修、改善增設他物的處理:租賃合同期滿或解除後,承租方房屋裝修、改善增設的其他設施,除能移走並不破壞房屋整體結構的移走外,其它歸出租方所有。

第八條 出租方不允許承租人轉租租賃房屋。

第九條 定金(大寫) 元。承租人在 前交給出租人。

第十條 合同解除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 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約定交付租金的;

2. 承租人所欠各項費用達(大寫) 元以上; 3.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將出租房屋轉租第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遲延交付出租房屋 個月以上;

2.出租人違反本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使承租人無法繼續使用出租房屋。

3.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合同期滿, 出租方如繼續出租,同等條件下,承租方享有優先承租權,雙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出租人未按時或未按要求維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毀損的`,負責賠償損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應及時如數補交外,還應按每逾一天應繳房租的 %支付滯納金。

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將出租房屋轉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損壞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

的,依法向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房屋租賃合同(東營) [篇2]

GF—2000—0602 第一條 租賃房屋坐落在 、間數 、建築面積 、房屋質

房 屋 租 賃 合 同

量 。

出租人: 承租人: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二條 租賃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提示: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三條 租金(大寫) 。 第四條 租金的支付期限與方式 。 第五條 承租人負責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費、電費、煤氣費、取暖費、電話費、光纜電視收視費、衛生費和業務管理費。出租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監督承租人租賃期間各項費用的交納。

第六條 租賃房屋的用途: 。 第七條 租賃房屋的維修: 。 出租人維修的範圍、時間及費用負擔: 。 承租人維修的範圍及費用負擔: 。 第八條 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或改善增設他物。裝修、改善增設他物的範圍是: 。

租賃合同期滿,租賃房屋的裝修、改善增設他物的處理: 。

第九條 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租賃房屋。

第十條 定金(大寫) 元。承租人在 前交給出租人。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 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約定交付租金達 個月以上; 2. 承租人所欠各項費用達(大寫) 元以上; 3. 未經出租人同意及有關部門批准,承租人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用途的; 4. 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致使房屋或裝置嚴重損壞的; 5. 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將出租房屋進行裝修的; 6. 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將出租房屋轉租第三人; 7. 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遲延交付出租房屋 個月以上;

2.出租人違反本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使承租人無法繼續使用出租房屋。

2

3.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返還房屋的時間是: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出租人未按時或未按要求維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毀損的,負責賠償損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應及時如數補交外,還應支付滯納金。

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將出租房屋轉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損壞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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