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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合同中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論文

  一、引言

物業服務合同中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論文

隨著人們對居住環境要求的提高,物業管理公司的作用愈發突顯。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1條的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與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書面合同。由於辦理房屋產權證需要一定時間,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的物業服務費用通常按照房屋買賣合同中載明的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而這一面積往往與房屋產權證載明的房屋實際建築面積略有差異,而實踐中,當事人爭議的物業服務費用與房屋面積的認定有密切關係。

  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分類

從我國立法和實踐的角度考慮,可以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大致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條例》第21條規定的,建設單位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雙方簽訂的前期合同。結合《條例》第25條規定“前期物業管理協議作為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業主在接受房屋買賣合同的同時,也須承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

第二類是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前期合同。這類物業合同在實踐中並不常見,在《條例》中也沒有體現。

第三類是開發商自行指定的物業管理人與業主簽訂的前期合同。這類前期合同規定了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的權利義務關係,這類糾紛在實踐中最為常見,通常是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對物業服務費用的爭議。

  三、我國關於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制

《條例》對於物業管理方式僅推行了“市場型專業化管理模式”,即單一的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各省、市、自治區大都以《條例》為基礎,根據實際狀況制定並實施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以及地方行政性檔案。因此在現有的物業服務管理模式下,關於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的具體內容主要體現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物業服務合同混合了委託、僱傭、保管等法律關係,雖然《條例》中21次提及“物業服務合同”,但並沒有對合同的訂立、效力等方面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筆者認為,從適用性的角度出發,只能將條例規定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擴大到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視為業主委託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一)承擔主體

就主體而言,各省、市、自治區大致都以某時間節點為限,將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由建設單位轉移給業主。例如《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汕頭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唐山市物業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均以竣工後出售或交付物業買受人為時間節點《威海市實施<物業管理條例>辦法》則規定以業主入住為時間節點。

(二)計算標準

《條例》對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的計算標準沒有明確的規定,絕大多數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均規定,前期物業服務費用的計算以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內容為標準。在單價一定的情況下,物業服務費用的高低與房屋面積的多少成正比,因此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對於物業服務費用爭議的解決至關重要。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故合同約定的房屋面積與購房合同中載明的房屋建築面積一致。然而當房屋建築面積發生變化時,物業服務合同又該如何履行?此時的物業服務費用怎樣計算才公平合理?

  四、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

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房屋建築面積關係到物業公司的服務成木,即業主需要支付的對價。假設某建設單位與甲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約定物業服務費用按房屋買賣合同載明的房屋建築面積為標準計算。乙(自然人)購房後與甲物業公司簽訂承諾書,同意繼續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後因乙對甲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意,拒絕繳納物業服務費,甲公司多次催繳未果提起訴訟。在此期間,房屋產權證辦理完畢,其載明的房屋實際建築面積多於合同載明的房屋建築面積。

筆者認為,要合理的認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房屋建築面積,就要對以下方面有一定的認識。

(一)認定面積的標準

1.促進效率

標的的數量和質量是合同履行必不可少的要素。甲物業管理公司與乙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但此時房屋產權證尚未辦理完畢,業主和物業公司無法準確測量並確定房屋實際面積。若待產權證辦理完畢才簽訂物業服務協議,不僅會影響物業公司盈利,還會影響業主對房屋的使用權,故合同標的面積只能以乙購房時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載明的房屋面積為準,使雙方得以及時履行合同,既符合各方利益,又使合同更有效率。

2.考慮合同雙萬的真買意思

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各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行使權利。約定的基礎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真實,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主要是業主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為所購房屋提供物業服務,且定期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顯然,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的成木以房屋實際面積為基礎,業主也希望物業公司的服務範圍涵蓋其所購房屋實際面積的每一平米。上例中,房屋的實際面積大於合同載明的房屋面積,在這種情況下,物業公司的利益容易受到損害:相反,若房屋的實際面積小於合同載明的房屋面積,業主作為弱勢一方,利益更加容易受到損害。因此,應當認為雙方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以房屋的實際面積為物業管理費用的計算基礎。

(二)變更標的房屋面積的時間節點

對時間節點的認定關係到雙方爭議的金額。在此,筆者提出以下四種認定標準加以比較。

1.以房屋產權證載明時間為準

這種認定標準相對比較權威和準確。房屋產權證上載明的時間精確到日,並且有公信力,雙方當事人比較容易認可。然而,房屋產權證為業主所有,若業主為少繳物業費用故意隱瞞物業公司,則物業服務合同標的的面積無法變更。

2.以業主收到或應當收到房屋產權證時間為準

這種認定標準考慮到房屋產權證送達業主的時間相對於辦理完畢時間往往會有延遲。業主知曉房屋實際面積變更後再進行物業服務合同的變更有利於保護弱勢的業主方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其他證據證明業主收到或應當收到房屋產權證,例如郵寄憑單等。且不能排除因不可抗力致使業主沒有收到房屋產權證的情況,這時對事實的認定就更加困難。

3.以業主告知物業公司房屋產權證載明的房屋實際面積的時間為準

這種認定標準考慮了物業公司和業主雙方的知情權,對雙方都相對公平。然而,這種標準使業主負擔了告知義務,而告知的主動權在業主方,故需要在合同中明文規定,否則該標準無可行性。

4.以雙方變更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時間為準

這種認定標準充分尊重了雙方的意思自治,將時間節點體現在合同中使得該標準具有法律約束力,該標準可行的前提是業主如實履行告知義務。

  五、完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建議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房屋建築面積認定困難的問題普遍存在,卻因為物業管理費用的單價較低容易被忽略。鑑於業主對房屋的使用權相對持久,如不能合理認定房屋面積,會給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帶來隱形的損失。

不同情況下對房屋建築面積的測量標準可能不同,因此,類似的差額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能夠完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考慮到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種種情勢變化,就能有效規避由此引發的糾紛。

建議購房者在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增加條文,約定“物業服務費用的計算依據以政府部門檔案載明的面積或面積衡量標準為準”。同時,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業主在房屋面積實際面積變更後的及時告知義務,具體的變更時間節點可由雙方自行商定,可以依據房屋產權證上載明的時間,也可以依據雙方變更服務協議的時間,但應當適當傾斜於業主作為弱勢方的利益。如此,合同各方就可以在標的房屋實際面積與約定面積不符時,公平誠信的繼續履行合同,有效的避免因變更合同或啟動訴訟程式帶來的低效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