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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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轉讓合同協議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公司股權轉讓合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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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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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於XX年3月9日在深圳市設立,由甲方與xxx合資經營,註冊資金為人民幣50萬元,其中,甲方佔50%股權。甲方願意將其佔合營公司50%的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願意受讓。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股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股權轉讓的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佔有合營公司50%的股權,根據原合營公司章程規定,甲方應出資人民幣25萬元,實際出資人民幣25萬元。現甲方將其佔合營公司50%的股權以人民幣11萬元(大寫:壹拾壹萬元整)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於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按前款規定的幣種和金額將股權轉讓款以銀行轉帳方式分三次支付給甲方,具體支付安排如下:

第一期,應在XX年4月1日前支付轉讓款5萬元(大寫:伍萬元整);

第二期,應在XX年8月1日前支付轉讓款4萬元(大寫:肆萬元整);

第三期,應在XX年12月31日前支付轉讓款2萬元(大寫:貳萬元整)。

所有支付的轉讓款應轉賬至以下賬戶,否則視為乙方未支付轉讓款項:

銀行:

賬戶:

賬號:

二、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擁有完全處分權,保證該股權沒有設定質押,保證股權未被查封,並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有關合營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分擔:

1、本協議書生效後,乙方按受讓股權的比例分享合營公司的利潤,分擔相應的風險及虧損。

2、如因甲方在簽訂本協議書時,未如實告知乙方有關合營公司在股權轉讓前所負債務,致使乙方在成為合營公司的股東後遭受損失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四、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權轉讓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轉讓款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於實際損失的,乙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3、如由於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的.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於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五、協議書的變更或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的,雙方應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合營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須報請審批機關批准)。

六、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公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 承擔。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書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生效條件:

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後(合營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報請審批機關批准後)生效。雙方應於協議書生效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九、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營公司、深圳市公證處各執一份,其餘報有關部門。

轉讓方: 受讓方:

年 月 日於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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