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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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勞動合同

案情

無勞動合同

費某從1998年7月開始就在某公司食堂負責採購及做飯的工作,雙方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去年9月,該公司根據一次員工就餐***投票結果,決定解聘費某。

費某不服,申請了勞動仲裁,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該公司對仲裁結果不服,稱費某是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被解除勞動關係,遂向法院起訴。

判決

羅湖區法院經審理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該公司以***投票結果為由,解聘費某不能成為法定理由,該公司應依法支付費某辭退經濟補償金11050元,以及當年8、9月份應付的工資、加班費。

律師釋法

廣東寶城律師事務所吳丹紅律師認為,雖然費某並沒有與所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自1998年以來費某就在該公司就職,雙方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費某的權利同樣受到《勞動法》的保護。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七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於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係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支付週期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從本案來看,公司單方解除了與費某的勞動關係,理應按規定給予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經濟補償,這是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義務,但該公司沒有這樣做,很顯然,費某的合法權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費某要求所在公司進行賠償是合理的。(深圳商報記者趙鴻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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