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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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轉讓合同集錦十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轉讓合同10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熱門】轉讓合同集錦十篇

轉讓合同 篇1

轉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轉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面轉讓事宜達成以下本店面轉讓合同書範本內容:

一、甲方將自己位於________________號的店面轉讓給乙方使用,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乙方與甲方已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年租金為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整),租金為一次性交清,並於約定日期提前________個月交至甲方。店面轉讓給乙方後,乙方履行原有店面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並且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三、轉讓後店面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裝置全部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後房屋裝修等不動產歸出租方所有,營業裝置等動產歸乙方。

四、乙方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_,(大寫:________元整),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裝置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甲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該店面的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的過戶手續,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接手前該店面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後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以上為店面轉讓合同書範本內容。

轉讓合同 篇2

轉 讓 方(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

身份證號:

聯絡電話:

常住地址:

受 讓 方(以下簡稱乙方):

公司名稱: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聯絡電話:

合同簽訂地:

合同簽訂日期: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甲方擁有音樂作品的著作權轉讓予乙方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以下協議,雙方共同恪守執行。

第一條 作品資訊

1、名稱:《 》(以下統稱“轉讓作品”,詞、曲內容詳見附件1);

2、曲作者: 身份證號:

詞作者: 身份證號:

(身份證影印件,見附件2)

第二條 轉讓費用及支付方式

1、轉讓作品的轉讓費用採取一次性買斷的方式:

(1)一次性買斷費用:人民幣元整(¥ 元);乙方應在合同生效後五個工作日內匯入甲方指定銀行賬戶;

2、乙方應將上述款項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號

第三條 交付

1、作品交付時間為:

2、交付規格:(注:電子版或紙介版,電子版要註明郵箱地址)。

3、交付確認

甲方劇本發到乙方指定郵箱後,乙方應於一周內提交確認函或提出異議,否則視為乙方已經收到。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

1、甲方保證其享有本協議涉及音樂作品的完全著作權。

2、甲方向乙方轉讓該轉讓作品在全球範圍內的全部著作財產權,直至轉讓作品保護期限屆滿。

上述轉讓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轉讓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

3、乙方在使用轉讓作品時,應尊重和保護甲方的署名權(甲方網名只限在網路上發表作品時使用,甲方真實姓名則在除網路發表以外的製作唱片等方面使用)。

如因編曲或傳播等需要,乙方可以對轉讓作品的內容作適當修改和完善,並事前徵求甲

方的書面同意,但應保證轉讓作品的完整性,不得單方歪曲和篡改轉讓作品。

4、在本協議生效之前,甲方針對該轉讓作品所簽署的相關許可協議及授權檔案,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均由乙方概括承受;必要時,甲方應協助和配合乙方履行上述許可協議及授權檔案所涉及的有關義務。

第五條 權利擔保

1、甲方承諾不須經其他單位或個人同意,或已取得此項同意,而有權簽訂此合同。

2、甲方保證該作品確係為本人原創,如甲方創作作品中涉及對第三方作品的使用,則甲方應取得相關的許可並由甲方向第三方付酬。

3、若甲方擅自採用第三方作品,導致侵犯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益,則由甲方自行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六條 保密:

1、雙方約定,對於音樂作品(電子版或紙介版)均負有保密不對外洩露的責任。

2、其他商業祕密的保密:甲乙雙方承諾關於雙方往來期間所獲知的對方之商業、財務資訊等往來資料、檔案、圖片、檔案,無論口頭或書面,均不得對第三人洩露,也不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此約定於本合同終止後仍然有效。

第七條 提前終止本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間內,遇到下列情況之一,合同終止自書面通知發出後3日內生效。

1、因不可抗力事件,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

2、一方嚴重違反合同有關條款,另一(守約)方可以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3、根據合同規定行使單方合同解除權,並不表明其放棄向違約方追索違約金和賠償金。

第八條 甲方單方面終止合同:

1、若乙方工作不能達到甲方要求,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2、甲方單方面終止合同後,乙方已收的款項不再退還甲方,甲方已經支付報酬的劇本或半成品及相關著作權歸甲方所有;

3、甲方有權委託其它方進行進一步創作。

第九條 乙方單方面終止合同:

1、乙方提交創作成果後,甲方未能在約定時間內給予乙方修改意見,並且未能在乙方提交創作成果兩週內支付相關稿酬,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2、乙方單方面終止合同後,已收的款項不再退還甲方,乙方創作的劇本或半成品著作權歸乙方所有;

3、合同終止後甲方不得再行使本合同之權利。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如果乙方未按照約定的履行期間完成工作的,每延遲一天,甲方有權扣發報酬總額的‰作為違約金。超過履行期限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向甲方雙倍返還已支付的金額。

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嚴重違反本合同之約定,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賠償造成的實際損失及救濟的合理支出費用。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因戰爭、叛亂、火災、爆炸、地震、天災、洪水、乾旱或惡劣天氣,以至於無法送達、無法供給、無法生產、或者政府法令、而造成之破壞、損失、遲延等耗損,雙方各自的損失自行負擔,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結束為止。

第十二條 合同修改:

本合同非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變更,如需修改或變更,雙方應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後簽訂補充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有關本合同的解釋、履行等相關事宜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

雙方因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採用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由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合同簽署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自合同簽訂之日時生效,附件與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權簽字人:授權簽字人:

年月日 年 月日

轉讓合同 篇3

售車方(甲方):

身份證號:

戶籍所在地:

購車方(乙方):

身份證號:

戶籍所在地:

甲方將自己所有的一輛色牌汽車的車牌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行駛證登記人:

於20xx 年1月 日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交易金額為人民幣____萬__千__百元整(¥________.00),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一致協議:

(一) 自協議簽訂,甲方向乙方轉讓車輛、乙方向甲方支付購車款起,該車所有權歸乙方,乙方有使用、出售、轉讓及報廢等權利。

(二) 該汽車自本協議註明的轉讓日期(時間)以後,所出現的一切問題(損壞、維護修理或被盜)與售車方(甲方)無關。

(三) 該汽車自本協議註明的轉讓日期日期(時間)以後,購車方(乙方)使用時如發生交通意外而產生的本人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或其他法律糾紛與售車方(甲方)無關;

(四) 該汽車自本協議註明的轉讓日期(時間)以後,購車方(乙方)使用時如發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或其他法律糾紛與售車方(甲方)無關;

(五) 該汽車在本協議註明的轉讓日期(時間)之前,售車方(甲方)使用時如發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或其他法律糾紛與購車方(乙方)無關;

(六) 售車方(甲方)向購車方(乙方)提供該車輛的一切真實、有效、合法的手續、票據和證件,並對車輛來歷及所有手續、票據和證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事後如調查發現售車方(甲方)提供的該車輛的手續、票據和證件系虛假、偽造證件,或車輛來歷不明,購車方(乙方)有權退回車輛給售車方(甲方)並要求售車方(甲方)退回購車款,同時因偽造證件而給購車方(乙方)造成的所有損失及產生相關的法律責任均由售車方(甲方)承擔。

(七) 雙方約定於20xx年___月日前過戶,過戶所需費用由_______(___ 方)承擔,由_______(___ 方)到車管所辦理車輛過戶手續,_______(___ 方)協助辦理。車輛必須按合法的手續過戶,如不過戶,由乙方承擔車輛轉讓之日起一切法律責任及相關後果。

(八) 該車以後辦理年審、保險等事宜由乙方承擔。

(九) 該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簽訂時間20xx年___月日,時間:

雙方簽字後即時生效,雙方均不得違背以上各條款。

(十) 附雙方身份證影印件各一份。

售車方(甲方)簽字:

購車方(乙方)簽字: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簽訂日期:20xx年__月 日 簽訂日期:20xx年__月 日

轉讓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立合同人

甲方(轉讓方)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讓方)_____________

根據《上海市公有住房差價交換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公平和有償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轉讓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權等有關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將其承租的座落於:__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____支弄_____________號_____________室,租賃部位獨用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的公有住房承租權(以下簡稱該公有住房)轉讓給乙方。在訂立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該公有住房的《租用公房憑證》。乙方已對甲方轉讓的該公有住房座落、面積、附屬設施、裝置及裝修情況確認無誤。

第二條、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該公有住房轉讓的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元。

第三條、甲、乙雙方商定,有關付款的時間與金額按下列約定方式辦理(不約定的劃除):

1、乙方應按《試行辦法》的規定,以甲方的名義將上述價款一次性存入該公有住房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由該銀行開具個人住房特種存單。一次性付款時間由雙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約定。

2、按《試行辦法》規定,經該公有住房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稽核批准,乙方將上述價款直接支付給甲方,付款時間和金額由雙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約定。

3、付款時間和金額由雙方在本合同中約定。

第四條、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自本合同簽定之日起的_____________日內,持本合同及規定的材料到該公有住房所在地_____________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該公有住房承租一權的轉讓手續。

第五條、甲、乙雙方商定自房地產交易中心稽核同意出具《准予公有住房差價交換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之日起的_____________月內,持有關材料向該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人委託的物業公司辦理公有住房租賃關係的變更手續。甲方同意,自該公有住房租賃關係變更手續辦妥後的_____________日內,騰出該公有住房並交乙方進行驗收交割。

第六條、甲方承諾,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公有住房驗收交割期間,凡已納入本合同的各項不得拆除的房屋裝修及附屬設施,若被損壞被拆除,則除應按被損壞、或拆除的住房裝修及附屬設施估值賠償給乙方外,還應按估值的___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乙方承諾,凡轉讓前該公有住房內原有設施因有變動,而按規定應由承租方自行承擔的裝修、養護費用,轉讓後則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按本市的有關規定承擔各應繳納的稅費。在驗收交割前未支付的使用該公有住房所發生的水、電、煤氣、通訊、物業管理等其他費用,除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另有約定外,均應由甲方支付。

第九條、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二)的約定付款的,應按逾期應付款向甲方支付滯納金。滯納金自本合同(附件二)約定的應付之日起第二天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逾期應付款的_____________%計算。逾期_____________天后,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按下列[一][二][三]款約定向其追索違約責任(不選定的.劃除):

一、乙方除應支付上述滯納金外,還應按逾期應付款的__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甲方有權通知乙方終止本合同,並從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逾期應付款_____________%的違約金,餘款返還給乙方;已付款不足違約金部分,或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部分,均應由乙方據實賠償。

三、_____________。

第十條、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將該住房交乙方進行驗收交割的,應按已收款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約定收交割之日起第二天至實際驗收交割之日止,利息按甲方已收款的_____________%計算。逾期_____________天后,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一][二][三]款內容處理(不選定的劃除):

一、甲方除應支付逾期利息外,還應按已收款的___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乙方有權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合同,甲方除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內向乙方返還已支付的價款和逾期利息(自乙方支付價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還應按已支付價款的___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甲方據實賠償。

三、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同意,在不違背本合同各條款原則的基礎上,可不本合同的未盡事宜訂立補充條款。本合同雙方訂立的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補充條款和附件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鉛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稽核同意並出具《准予公有住房差價交換通知書》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清楚明白,並願意按本合同約定嚴格執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的約定索賠。

第十四條、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選定下列一種方式解決(不選定的劃除):

1、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甲方承諾,本合同生效前該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已經其同住成年人之間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執,均與乙方無涉。

第十六條、本合同連同附件(正本)壹式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____份,該住房所在地_____________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和_____________,各執壹份。

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貼上線)(騎縫章加蓋處)

附件一、公房租用憑證影印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貼上線)(騎縫章加蓋處)

附件二、付款時間及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貼上線)(騎縫章加蓋處)

附件三、不得拆除的房屋裝修及附屬設施專案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貼上線)(騎縫章加蓋處)

附件四、水、電、煤氣、電訊、物業管理等其他費用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貼上線)(騎縫章加蓋處)

公有住房同住成年人意見書

我們一致同意,甲方以人民幣(大寫)_______元,將該公有住房轉讓給乙方,同時推選________為"個人住房特種存單"的存款人代表。

同住成人年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備註:若有反對意見,請在此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本人]

[法定代表人]

[本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姓名:[身份證明]

[營業執照]

[身份證明]

[營業執照]

[商業登記證號][_____________][商業登記證號][_____________]號碼:_____________號碼:[_____________]

[註冊]

[居住]

[註冊]

地址: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籤於:____籤於:____

置換(或中介)公司名稱:_______

聯絡地址及電話:_____________房地產經紀人員姓名:_____________

房地產經紀人證件編號:_____________聯絡地址及電話: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備註欄:甲、乙雙方簽定的本合同,經稽核符合有關規定;座落於_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____號_____________室(部分)公有住房的受讓人為_____________;該公有住房系統受讓取得。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____房地產交易中心(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5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

房 東(丙方): 身份證號: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賓館永久性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於 市 路 號賓館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該賓館的所有權證號碼為 ,產權人為丙。丙方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月租為 元人民幣。賓館交給乙方後,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該租賃合同,每月交納租金及該合同約定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後由乙方領回甲交納的.押金,該押金歸乙方所有。

三、 賓館現有裝修、裝飾、裝置在甲方收到乙方轉讓金後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租賃期滿後不動產歸丙方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租賃合同執行)。

四、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 元,上述費用已包括甲方交給丙方再轉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裝置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甲方剩餘的房屋使用權歸乙方所有。

五、 該賓館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已由甲方辦理,經營範圍為住宿,租期內乙方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飯店及營業執照上所載企業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合同生效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登出營業執照和相關工商稅務登記手續,並重新以乙方名義辦理相關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六、乙方在接手經營後,可對飯店進行裝修和改造,相關費用乙方自理。

七、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因國家徵用拆遷飯店,有關補償歸乙方。

八、 如果合同簽訂前政府已下令拆遷飯店,甲方退償全部轉讓費,賠還乙方接手該飯店的裝修損失費。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丙方簽字:

日期:

轉讓合同 篇6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

頂讓方(乙方):身份證號:

房東(丙方):身份證號: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於 街(路) 號的店鋪(原為: )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丙方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月租為 元人民幣。店鋪交給乙方後,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該租賃合同。

三、 店鋪現有裝修、裝飾、裝置(包括附件二 )在甲方收到乙方轉讓金後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租賃期滿後不動產歸丙方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租賃合同執行)。

四、 乙方在 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 元,上述費用已包括甲方交給丙方再轉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裝置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 該店鋪的營業執照已由甲方辦理,經營範圍為超市,租期內甲方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店鋪及營業執照上所載企業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六、 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鋪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按轉讓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保證丙方同意甲方轉讓店鋪,如由於甲方原因導致丙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鋪,甲方同樣承擔違約責任,並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10%作為違約金。

七、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因國家徵用拆遷店鋪,有關補償歸乙方。

八、 如果合同簽訂前政府已下令拆遷店鋪,甲方退償全部轉讓費,賠還乙方接手該店鋪的`裝修損失費,並支付轉讓費的10%的違約金。如果合同簽訂之後政府明令拆遷店鋪,或者市政建設(如修、擴路、建天橋、立交橋、修地鐵等)導致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剩餘租期的轉讓費,押金仍歸乙方(前述順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時仍未辦妥年審手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回全部轉讓費,賠償裝修、添置裝置損失費,並支付轉讓費的10%的違約金。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丙方簽字:

年月日

轉讓合同 篇7

出讓方:×××××企業有限公司

×××××廠 (以下簡稱“甲方”)

註冊地址: 郵編:

營業執照註冊號: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郵編: 營業執照註冊號:

電話: 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資訊產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註冊地址:××市××路××號××大廈××層 郵編:

營業執照註冊號: 電話: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就上海×××廠房地產出讓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此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協議標的

甲方遵從本協議約定,向乙方出讓上海×××企業有限公司下屬的上海×××廠位於上海市楊浦區通北路號的房地產,幷包括該廠區內的建築物附屬及配套設施。

該出讓的房地產權為甲方所有,房地產權證號為滬房地楊字( )第 號。整個產權佔地面積為 平方米。房地產權證中為新建廠房已被拆除的3、4、8、10、11、12、13、14、15、18、19、22幢除外,現有實際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和在建廠房 平方米(共三層,結構已封頂)。(權證是房地合一嗎?)

附屬及配套設施包括:電、水、煤氣、通訊、排汙等用房和裝置,同時包括廠區內所有地下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

第二條產權基本情況

乙方受讓的上海×××廠房地產,主要由辦公樓(共地面 層、地下 層,約 平方米,建於 年)、老廠房(層,約 平方米,建於 年)、在建廠房( 平方米,結構封頂)、以及機房、鍋爐房、配電房、工房、堆煤場等組成(具體詳見協議附件中的產權平面圖),為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專案標的。

乙方受讓房地產權的實際建築面積為17375平方米。已完成結構封頂的在建三層廠房 平方米。其中,已經完成三層結構封頂的在建廠房,按原規劃部門的批准的建築面積增容到 平方米(增至共 層)。由乙方另行投資並繼續以甲方的名義建設至專案竣工。在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許可證號為滬規建( ) 號,施工許可證號為 號。

第三條轉讓價格及承擔費用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確定上海×××廠全部房地產權的轉讓價為人民幣柒仟捌佰萬圓整(¥ 萬元)。

2、房地產產權買賣的相關稅、費等按政府的現行規定各自承擔,土地出讓金由乙方承擔,房地產評估費用雙方各自承擔一半,如無具體規定的其他費用雙方另行協商。

3、配套設施中的水、電、煤氣、通訊等,在辦理產權轉讓的同時,甲方協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或重新申請),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廠房交付前的水、電、煤氣、通訊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支付;廠房交付乙方後則由乙方負責承擔。

第四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雙方確認的產權轉讓總價,以第一條中所述的建築總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本協議約定的建築面積和佔地面積與產權登記證有差異,則以產權登記證上的實際有效面積為準。(實際有效建築面積應該除去已經拆除的房子)

產權過戶後登記的面積與第一條所述面積發生差異(不包括新廠房),差異部分應按相應的比例予以找補。(新、老廠房,辦公樓,附屬建設等,按各自在轉讓總價中所佔比例計算找補金額)

第五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按期將轉讓款項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甲方指定的開戶銀行:

帳號:

1、首期付款:自本協議生效起的(改成二)周內,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協議轉讓總價的 %,即人民幣 元整(¥ 萬元)。

2、二期付款:在建廠房建到五層封頂時,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轉讓金的 %,即人民幣 元整(¥ 萬元)。

3、三期付款:在雙方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原則,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交上海市楊浦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正式交易手續。在交易中心出具房地產買賣受理單後,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轉讓總價的 %,即人民幣 萬元整(¥ 萬元)。

4、四期付款:在楊浦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核發過戶後新的房地產證後,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轉讓總價的20%,計人民幣 萬元整(¥ 萬元)。

5、最終付款:本協議簽訂生效起十個月內,乙方支付最後一筆款,即轉讓總價的20%,計人民幣 萬元整(¥ 萬元),甲方收到乙方最後一次付款後的三天內,向乙方移交全部廠房、場地及相關設施。

第六條產權交付及產權登記過戶

1、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次付款後的一週內,向乙方交付在建廠房的有關專案資料影印件,雙方另行簽訂在建專案的交接協議書。

2、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後的三天內,向乙方交付相關的全套資料。

3、甲方收到乙方最後一次付款後的三天內,向乙方交付全部的所有房產。

第七條雙方的違約責任

a、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協議規定的時間付款,按逾期時間,分別作違約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天以內,自本協議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本協議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天后,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甲方解除本協議的,乙方按總轉讓款項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願意繼續履行協議,經甲方同意,協議繼續履行,自本協議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的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項指依照本協議第五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項的差額。

b、甲方逾期交付房地產的違約責任:

甲方如未按本協議規定的時間交付房產或相關手續的,按逾期時間,分別作違約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30天,自本協議第六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產權轉讓款的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協議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天后,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乙方解除協議的,甲方應當自乙方解除協議通知到達之日起5天內退還全部已付的款項,並按協議總轉讓價的1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要求繼續履行協議的,經乙方同意,協議可以繼續履行,自本協議第六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款項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第八條其他責任

1、甲方保證轉讓的上海×××廠房地產權利沒有糾紛,轉讓前的所有債務由甲方承擔。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或發生其他債務糾紛等,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並作相應賠償責任。

2、乙方保證受讓上述房地產而支付的資金為乙方正當合法所有,並願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由於不可抗拒原因(如政策因素等)而不能按本協議辦理房地產權利過戶登記手續,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應及時退還乙方已經支付的房地產轉讓款和廠房建設款。

第九條爭議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其他

1、本協議如與房屋買賣合同有牴觸,以本協議為準。

2、本協議未盡事項,雙方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3、本協議的附件、補充協議及買賣合同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附件包括:所轉讓的上海×××廠廠區平面圖、房地產權證影印件、雙方營業執照、企業結構程式碼證。

第十一條本協議及附件共頁,一式八份,雙方各執四份。

第十二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轉讓方:上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海×××廠

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浙江××資訊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上海×××企業有限公司

轉讓合同 篇8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於釐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徵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物件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並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並借鑑《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並不複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麼《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於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後,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後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於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後,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於這方面的規定有悖於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後預購方並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係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的轉讓範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係。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麼?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麼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係,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係。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麼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釋出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於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後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於開發商,那麼該轉讓是否屬於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於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於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佈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檔案;(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麼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並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並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於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於《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關於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稅收徵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稅。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稅的納稅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稅?未繳納契稅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稅,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稅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後,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稅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稅,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稅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稅,結果是人為地製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稅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後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係,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係。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麼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徵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徵收關係,該法律關係屬於稅法的調整範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係,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係。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並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並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於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佔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後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和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因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係。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係,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後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係。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係,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於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於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後,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儘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後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後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後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後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後(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後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麼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准、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准、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後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說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於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註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併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尋,下載於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樑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徵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轉讓合同 篇9

甲方(轉讓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和有關法規規定,依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坐落於___原自營門面房,轉讓給乙方經營使用。

第二條 合同金額

合同金額包括一次性轉讓費__,甲方預付給房東的租金__,合計__。甲方預付的房租對應的租期是__至__。合同簽訂日,乙方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項,甲方出具收據。

第三條 權利和義務

甲方已將該門面房的有關情況告之乙方。合同訂立後,甲方將門面正式移交,門面相關的報酬和風險同時轉移至乙方。

甲方與房東的'租賃合同到__為之,到期後,下一年該門面房的租賃合同由乙方和房東直接協商。

乙方應該合法經營,依法辦理相關證照。

第四條 房屋保養和門面房裝修

房屋保養是乙方的義務,安全用水用電,保證房屋結構和設施的正常、完整。租賃期間,乙方因經營需要而進行的門面裝修,由乙方負責。租賃期滿後的權屬處理,雙方議定:裝修可移動部分,乙方可帶走;不可移動部分,所有權應該歸屬房東。

第五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___法院起訴。

第六條 其它事項

本合同調整甲乙雙方的門面轉讓關係,單獨成立,其它合同不對本合同具有約束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產生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日 期:

乙方簽字:

日 期:

轉讓合同 篇10

甲方:

乙方:

基於:1.乙方擁有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汽車維修裝置及設施的處置權。

2.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向乙方購置汽車維修裝置及設施,該事項已經甲方董事會通過。為此,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裝置、設施購買協議:

一、甲方購買乙方所擁有的維修服務有限公司汽車維修裝置及設施(清單見附件)。

二、價格確定:以年月日資產評估報告書為依據,對照甲方核實的`裝置、設施名稱和數量,確定甲方向乙方所購買的維修裝置及設施價格為元(元正)。

三、交接時間:年月日前。

四、乙方承諾其對該二手裝置擁有無爭議的所有權,並保證任何第三人不會對該本協議涉及的標的物享有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權、抵押權、到期債權等)。

五、乙方應當確保裝置、設施的質量,如存在質量問題,乙方應當負責維修、排除,如不能解決,甲方有權退貨。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七、因本協議發生的爭議或糾紛,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