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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房屋買賣合同彙總5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必備】房屋買賣合同彙總5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甲方(出賣人):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乙方(買受人):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下列房地產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房屋結構為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____;(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__。

  第二條 價格

甲乙雙方協商後確定的實際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該房屋辦理產權國土過戶和公正所需的相關稅費由___方承擔,(該房屋過戶、公正相關稅費按照房交所、稅務局等相關部門的徵收標準繳納,部分稅費計算依據為該房屋評估價格,而非本合同約定的實際成交價)。

  第三條 付款方式

1、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

甲方。甲方承諾如該房屋不賣給乙方,按所交定金的雙倍賠付乙方;乙方如不買該房屋,所交定金不予退還。

  第四條 交付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乙方,並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乙方。

  第五條 保證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六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___份,甲方、乙方各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身份證

聯絡電話:

買受人:

身份證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買受人所購房屋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東路123號

第__1__【幢】【座】2206_號房。該商品房的用途為住宅,屬鋼混結構,建築層數地上__24__層,地下 _2_層。

該商品房陽臺是【封閉式】。

該商品房【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共137.24平方米.

第二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1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每平方米10565.43元,總金額(1450000元) 壹佰肆拾伍萬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

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單價為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十里堡二手房 1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_______幣)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__元整。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甲方: (賣方) 乙方: (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自有房屋一處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的瞭解,願意購買該房,特制訂本合同如下:

一、此房坐落於( ),產權所有人( ),產權證號( ),房屋建築面積( )㎡,使用性質:( )。

二、該房價為( )萬元,人民幣大寫:( )先交付( )元定金,其餘房款在房屋交易公證時結清,公證時應再付剩餘房款( )萬元,同時甲方交鑰匙交房,現場交接,房款兩清。

三、甲方保證在交接前對該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如簽約或交接後,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均由甲方負責賠償。

四、室內外設施以看房時為準,不得轉移,更換或更改,交接驗收時也應該按合同驗收,簽署房屋交接單,並需驗看水錶、電錶、煤氣表是否有損壞,如有損壞甲方負責維修

五、甲方需結清交易之日前所欠的一切費用,如:房費、暖氣費、煤氣費、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費等。

六、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房產過戶事宜的相關手續,辦理過戶手續所需費用由( )方承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不得違約,如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負責,乙方違約定金不退,甲方違約雙倍賠款

甲 方: 乙 方: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案情]

原告:顧連群。

被告:杜濤。

1993中7、8月間,原告顧連群與被告杜濤口頭商議,由原告將自己擁有產權的座落於本市閔行區莘莊鎮莘凌路的平房二間(建築面積為151平方米)以5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同年8月12日,原、被告出於少繳稅費等原因,在簽訂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印製的《房屋買賣契約》時,將上述房屋的買賣價格議定為人民幣30萬元。該契約還載明:被告向原告預付購房定金15萬元,本契約經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批准後,該定金可抵作購房價款。

同年8月23日,原、被告又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契約》明確莘凌路197號平房二間的買賣價格為58萬元,被告應在199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預付購房款30萬元,原告在收到預付款後2日內交房屋鑰匙給被告,其餘28萬元房款在1994中3月底前付清。該契約還載明:交至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房屋總價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只是為了應付辦理房屋產權證過戶之用,不作為雙方買賣房屋的正式契約,無任何法律效力。

199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購房款30萬元,原告也將上述房屋交付被告。1994年1月15日,原、被告前往閔行區房產交易所辦理有關房屋買賣過戶手續,雙方按房價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繳納了有關產權移轉手續費、契稅、超標費等費用。1994年4月11日,被告又開出了金額為28萬元的轉帳支票一張,用來支付原告剩餘房款,後因存款不足,遭信用社退票。同年5月30日及6月2日,被告又分別支付給原告房款4萬元及8萬元。1994年9月

12日被告領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並在該處開設了酒家。同年9月30日,被告又開出了二張轉帳支票,金額分別為14。399萬元及2萬元,其中3990元為利息,因支票大寫不規範及過期支票,又遭信用社退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其餘房款,被告於1994年l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條,言明欠顧連群人民幣16萬元。1995年1月24日,被告又支付給原告3萬元。尚欠的13萬元,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逐訴至法院。

原告顧連群訴稱:其為了將平房二間出賣給被告,雙方於1993年8月先後訂立了二份房屋買賣契約,其中12日訂立的契約將房價定為30萬元,23日訂立的契約,將房價定為58萬元。雙方還約定,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只是為了應付辦理房屋產權過戶,不作為雙方正式的房屋買賣契約。後雙方為了少繳稅費,去房產交易所辦理了30萬元房契之交易過戶手續。被告在辦理過戶手續前後,共向原告支付45萬元房款,尚欠的13萬元房款,以種種理由拖欠不討。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給付13萬元。

被告杜濤辯稱:其為了向原告購房,確與原告訂立二份房屋買賣契約。但雙方去房產交易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是按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申報的,該契約應受到法律保護。而房價為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未獲有關部門批准,是無效的,現原告已得到45萬元,其中15萬元屬不當得利,應予返還。對於原告之訴訟請求要求駁回。

該案在審理期間,杜濤對其提出的多支付的15萬元房款,應由原告返還之說,明確表示不作反訴請求。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的民事行嗚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原、被告為達到少繳稅費等目的,惡意串通,故意將雙方談妥的房屋買賣價58萬元,

以30萬元的價格向閔行區房產交易所申報並辦理有關產權過戶手續。現房價為30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雖經房產交易所稽核批准,但該契約乃當事人瞞報房價所致,其偷逃國稅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故該契約當屬無效。然房價為58萬元的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也確實是在按此協議履行,只因被告未付清房款而引發訴訟。鑑於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責令當事人按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第l款第(4)項、第(7)項、第84條、第l08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杜濤給付原告房屋買賣欠款13萬元。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1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仍是一審時所持的理由,並認為原審法院判決錯誤,二審法院應予改判,駁回顧連群的訴訟請求。原告則要求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顧連群與杜濤為達到少繳稅費等目的,故意將雙方談妥的房屋買賣價格人民幣58萬元,以人民幣30萬元的價格向閔行區房產交易所申報並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行為是錯誤的,應予批評教育。一審法院責令雙方當事人按人民幣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是正確的。一審法院根據房屋買賣價格人民幣58萬元的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杜濤已付給顧連群房款人民幣45萬元,尚欠人民幣13萬元的事實,依法判決杜濤給付顧連群房屋買賣欠款人民幣13萬元是正確的。一審沈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審判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杜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並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l款第(1)項的規定,判決駁回杜濤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10元由杜濤負擔。

[評析]

解決本案的關鍵,在於如何看待雙方簽訂的房價為30萬元及58萬元的二份房屋買賣契約的效力。

關於房屋買賣價格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效力問題。眾所周知,房屋的買賣,當事人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雙方之所以簽訂該契約,也正是為了去房產交易部門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國家向當事人徵收各種稅費是按房價的一定比率收取的`。當事人繳納費用的多少直接與他們申報的交易價格相關。故本案原、被告出於少繳稅費的目的,經合謀故意將早已談妥的58萬元買賣價格,以30萬元向房產交易部門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其惡意顯而易見。該契約雖經房產交易所稽核,被告也已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但該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其性質是瞞報房價,偷逃國稅,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均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故30萬元房價的房屋買賣契約當屬無效。如何看待房屋買賣價格為58萬元的買賣契約。該契約所確定的58萬元房價,先由雙方口頭談妥,後又以書面形式確立。在契約中除明確房價外,還規定房款的支付期限和交房的辦法。並特別載明雙方交到房產交易部門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不是正式契約,只是為了應付產權過戶之用。可見雙方的房屋交易價為58萬元才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縱觀被告支付房款的情況,也不難看出當事人是在按58萬元的契約履行,被告對未給付的款額,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條。由於被告對13萬元欠款拖欠不付,才引發原告訴訟。由於58萬元房價的買賣契約未經房產交易部門稽核,故該契約尚未生效。法院在審理中發現當事人的錯誤行為除進行批評教育外還應責令當事人按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補繳有關稅費的差價。使當事人少繳稅費的目的不能得逞,國家利益得以維護。

只要正確把握上述二份房屋買賣契約的性質,法院處理案件也就遊刃有餘了。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杜濤給付顧連群欠款人民幣13萬元是正確的,對雙方當事人的錯誤行為,以訴訟費各半負擔予以體現,也是妥當的。故二審法院駁回杜濤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是正確的。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甲方(出讓人):

乙方(買受人):

丙方(乙方指定第三人或代理人):

丁X(擔保人及本房產交易中介方):

事宜,甲方已與乙方簽訂定金協議、____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及相關協議。為落實協議中有關公證委託事項的約定,經乙方要求和同意,甲、乙、丙、丁XX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1、除該房屋尚未辦理過戶到乙方名下的手續外,甲方按照房地產買賣合同及協議的約定義務已經履行全部完畢。甲方確認,自本委託書出具之日起,甲方作為名義權利人無權擅自對該房屋進行任何處分,該房屋的全部權利(權益)和義務均由胡X享有和承擔。

2、自本委託書出具之日起至該房屋過戶至胡X名下止,胡X作為房屋的實際權利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自行(或委託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沈X)租賃或再轉讓該房屋,具體委託許可權為:代為簽訂定金協議;代為簽訂該房屋買賣合同;代為出租該房屋、簽訂該房屋租賃合同、及收取該房屋租金;代為辦理該房屋審稅、代為支付該房屋買賣過程中應支付之相關稅費(包括公證費用);代為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登記備案;代為收取該房屋買賣價款。但甲方保留該房屋轉移登記過戶簽字權。

3、本次公證委託事項是甲方根據協議約定配合乙方過戶,按照乙方的要求履行協議內容作出的一項形式意義上的公證委託,乙方對甲方公證委託於丙方的相關事項均予認可,丙方就該房屋所實施的相關法律行為及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最終全部由買受人乙方及丙方承擔。同時,丁X承諾對丙方就該房屋所實施的相關法律行為及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甲乙丙丁XX共同確認,自公證處出具委託書之日起至公證委託書失效之日止,在上述期限內,若丙方濫用代理權而產生的債務糾紛、租賃糾紛、合同糾紛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糾紛由乙方、丙方共同承擔所有責任,丁X對此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5、甲方承諾若在收到乙方全部房屋價款後,不能對該房屋進行出售、抵押、租賃等任何處分行為。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全力配合乙方過戶給乙方指定的買受人。

6、若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的該房屋過戶截止期限與公證委託期限不一致的,則延長至以公證委託期限失效日為該房屋的過戶手續辦理截止日。如果丙方不能在公證委託期限失效之日前尋找到乙方指定的買受人,則自公證委託期限失效日之日起____日內,則甲乙雙方自行或委託中介方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將該房屋過戶至乙方名下,如果在上述期限內,由於乙方或丙方的原因怠於辦理過戶手續,乙方將按照該房屋總價款的20%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丁X對此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如果由於甲方的原因怠於辦理過戶手續,將按照該房屋總價款的20%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7、甲方保留該房屋的原始產權證件直至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如果丙方在上述代理許可權內就該房屋實施相關法律行為或簽訂買賣合同時,需要向乙方指定的買受人出示該房產證原始證件時,則甲方應當將該房屋產權證原件交予丙方、丙方在使用過該房屋產權證之後當天返還給甲方。

8、乙方同意並確認:丙方在其代理許可權範圍內與乙方指定買受人簽訂該房屋買賣合同的同時,則乙方與甲方________年____月份簽訂的該房屋買賣合同及協議無效。

丙方代為收取乙方的指定的買受人的所有房款後,應當將房款交於上海XX公司,並由上海XX公司將房款轉交至實際權利人乙方手中。乙方因此所得的房屋價款及相關權益,都與甲方無關。

9、若丙方在委託代理期限內與需要乙方指定的39;買受人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甲方應當積極配合乙方、丙方與乙方指定的買受人辦理該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辦理該房屋轉移登記過戶的所有手續。甲方公證委託事項以及過戶乙方指定的買受人房屋產權登記的事實是經過乙方同意並確認,是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乙方不得追究甲方一房二賣的法律責任。如果乙方指定的買受人追究甲方一房二賣法律責任,相應法律後果最終由乙方或丙方承擔,丁X對此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10、該房屋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包括但不限於契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公證費用等所有稅費都由乙方承擔,如果丙方與乙方指定的買受人辦理該房屋產權過戶所產生的稅費都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稅費。

11、乙方及丙方承諾,乙方只能指定一位買受人與丙方簽訂該房屋買賣合同,丙方只能與乙方指定的買受人簽訂一次該房屋買賣合同。丙方與乙方指定買受人簽訂的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情形下,乙方可以繼續指定下家買受人;丙方繼續在其代理許可權內,與乙方指定下家買受人簽訂該房屋買賣合同,否則乙方及丙方應當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丁X對此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12、甲方配合丙方在授權委託期限內辦理該房屋所有相關事項,應當在三天內完成,丙方應當在三天前通知甲方,否則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3、甲、乙、丙、丁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相關義務的,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雙方本補充協議內所有提及的違約責任承擔的違約金標準:不論是甲方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還是乙方、丙方、丁X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都按照該房屋約定的總價款的20%作為違約金承擔標準。

14、甲乙丙丁各方共同確認本協議為該房屋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本補充協議與買賣合同及相關協議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15、丁X應當對丙方上述代理許可權範圍的行為進行監管,確保丙方在該房屋買賣合同交易過程中按照國家房地產交易相關的規定規範操作。

16、本協議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全部由乙方及丙方承擔,丁X對此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17、本補充協議經甲乙丙丁XX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對各方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簽署日期:

聯絡地址:

乙方(簽章):

簽署日期:

聯絡地址:

丙方(簽章):

簽署日期:

聯絡地址:

丁X(簽章):

授權代表人:

簽署日期:

聯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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